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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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全文) 导语:体育经营培养能胜任体育产业、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工作并能从事市场调研与预测、体育商业活动策划、广告策划等工作的复合型体育经济人才下面是小编收集的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繁荣和发展体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 前款所指体育项目是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的以及本省具有增强体质、娱乐身心作用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体育项目分为危险性较大、社会影响较大和易于影响青少

2、年身心健康的体育项目及一般性体育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 第三条体育经营活动的范围是: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专营活动场所的经营活动; (五)体育彩票、体育赞助、体育广告; (六)体育信息咨询; (七)体育中介服务; (八)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体

3、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负责垦区、林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鼓励经营者参与实施全民健身活动和培养优秀运动员工作 第七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标准和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二)有符合要求的注册资金; (三)有符合国家体育主管部门颁布标准的器材设备; (四)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场地工;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经营者申办危险性较大、社会影响较大和易于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由市(行署)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和技

4、术认定 第九条一般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一般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申办体育经营活动或者从事一般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有关专业人员的合法证件; (三)合作单位的协议、合同等副本; (四)场所、设施、器材、资金等必要条件的说明材料; (五)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出具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办国际性、全国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申请经省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申办本市(行署)或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授权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应

5、当经市(行署)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申办本县或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授权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应当经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申办涉外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的应当经省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省体育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在本省申办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的应当经省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场地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资格认定取得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发行中国体育彩票应当由省体育彩票管理机构按照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组织实施所得公益金应当用于发展体育事业 第十四条发布体育经营活动的广告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审查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6、 第十五条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的名称、徽标、吉祥物应当经体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体育活动经营者和专业人员应当在核定项目范围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禁止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及买卖体育经营活动证件 第十八条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场地工的职业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聘用未取得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场地工工作 第二十条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时间、地点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要改变时应当提前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体育经营活动中严禁进行封建迷信、赌博及色情服务等危害人民群众和青少年身心健康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7、 第二十二条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保证场地、设施及体育器材完好确保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参加体育活动者应当爱护体育场所设施、设备遵守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损坏体育设施、设备的应当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五条对在实施全民健身、培育优秀运动员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体育活动经营者和对揭发、检举体育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从事危险性较大、社会影响较大和易于影响青少

8、年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未取得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擅自从事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聘用未取得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场地工从事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体育经营活动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伪造、买卖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没收其非法证书及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至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涂改、转让、租借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吊销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

9、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擅自改变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时间、地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由于场所、设施及器材的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七)违反本条例在体育经营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赌博及色情服务等危害人民群众和青少年健康、扰乱社会治安的予以取缔;情节严重的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国家工商、税务、公安、环保、物价等法律和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体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颁布的本省有关法规和规章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执行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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