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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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全文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节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技推动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2、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节能目标并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养成良好节能习惯提倡并推行节约型消费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刊播节能公益性广告宣传节能重要举措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营造节能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节

3、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节能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分别编制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农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每年向本辖区内的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目标并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根据节能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高耗能产品能耗

4、限额等地方标准建立健全地方节能标准体系;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应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工作的需要适时制定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节能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节能工作的需要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和建筑能耗定额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标准组织开展建筑能耗调查统计、评价分析、监测、公示等工作推进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实施建筑能耗定额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

5、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实行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实施营运车船燃料消耗统计、检测依法淘汰高耗能的营运车船推广节能环保型运输装备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有关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按照国家规定淘汰高耗能落后的设备和工艺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的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节能预警调控机制定期向社

6、会公布各设区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能源统计调查依法监督有关用能单位按照规定报送能源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机关不得批准、核准建设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节能服务产业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发展 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应当依法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

7、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控制高能耗行业增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者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地区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暂停批准或者核准新增能耗的高耗能行业项目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工业园区、产业基地进行节能改造发展集中供能和能源梯级利用 新建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在编制规划的同时应当按照能源高效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制定并组织实施能

8、源利用规划和整体节能方案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和改造优化网架结构减少电网损耗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电能利用率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节能发电调度管理规定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核能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发电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能耗较高的产品制定并公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不符合节能标准或者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应当把降低能耗列为技术改造的重点 锅炉、窑炉、变压器、压缩机、风机、泵类等用能设备的用能效率不符合国家、本省节能规定的用能单位应当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时建筑物的

9、布局、形状、朝向、通风和采光等方面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其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新技术、节能型材料、器具和产品,鼓励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既有建筑节能和城市照明节能改造计划明确改造的范围、要求和项目实施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由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空调系统、照

10、明和生活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六条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应当按照节能要求严格控制能耗优先使用节电的技术、产品和新能源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推广使用混合动力和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型公共交通工具 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符合条件的城市主干道应当设置公交专用道和非机动车道妥善安排各类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降低公共交通消费成本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严格执行老旧交

11、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和国家规定的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船不得用于营运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节能环保的要求加强同级公共机构车辆编制和配备管理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车辆 第三十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二千吨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五年编制节能规划每年制定年度节能计划并按要求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能源审计对能

12、源生产、转换和消费进行全面检查和分析; (二)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开展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 (三)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设置、保存能源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按时报送能源统计资料; (四)对能源管理岗位人员进行节能培训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确定并发布全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以及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

13、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重点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的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五条鼓励下列节能及综合利用能源措施: (一)推广余热、余气、沼气、余压、垃圾、生物质能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技术; (二)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及替代燃料油技术,推广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经济合理替代汽油技术; (三)推广蓄冷、蓄热以及其他蓄能技术; (四)采用高效电动机、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电子节能技术、高效输变配电技术; (五)推广利用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六)采用其他节能新产品

14、、新技术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以及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多渠道地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推广农村户用沼气发展新型、高效的大中型沼气池推广省柴灶、节煤灶发展风能、太阳能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节能工程实施、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表彰奖励等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节能行业的投入多方面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培育、指导节能领域先进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第四十条实行阶梯电价、峰谷分时电价和蓄冷、蓄热以及其他蓄能电价等价格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主要耗能行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 第四十一条利用可再生资源生产的电量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收购、全额上网 第四十二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 第四十三条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的节能项目依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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