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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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幼儿、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幼儿、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条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

2、公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科学保育和教育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对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学前教育予以支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幼儿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第六条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规划和政策负责全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宏观指导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学前教育规划和政策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辖区内学前教育

3、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推进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第二章幼儿园的设立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制定和调整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涉及幼儿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定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第九条幼儿园的布局

4、应当体现本行政区域内幼儿的数量分布、变化、保育和教育需求等情况按照人口比例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并适时调整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应当根据规划配套设置幼儿园并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 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十一条设立幼儿园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幼儿园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和教育场所及设施、设备; (二)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 (三)符合规定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必备

5、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场所应当符合交通、安全、消防、环保、日照等选址要求建设规划面积、建筑设计、功能要求、设施设备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幼儿园实行法人登记制度 公办幼儿园依法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民办幼儿园在申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依法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鼓励申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由政府予以补贴 第十四条幼儿园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报审批、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

6、手续审批、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幼儿园终止的举办者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十五条实行幼儿园年检制度年检应当征求家长和社会公众意见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公办幼儿园执行政府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执行政府指导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按照办园成本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和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挪用办学经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幼儿园收取费用 第三章保育和教育 第十七条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

7、岁的幼儿可以申请进入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的条件下幼儿园可以适当向下延伸入园年龄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提供融合教育并为残疾幼儿的保育和教育提供便利、帮助 特殊教育机构应当配备适合残疾幼儿特点的场所和设施为残疾幼儿的保育和教育以及康复提供帮助 第十九条幼儿园的班级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应当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育和教育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幼儿园营养、保健、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的相关规定落实有关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措施

8、增强幼儿体质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开展游戏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提供丰富、适宜、多功能的游戏材料鼓励和支持幼儿自主选择游戏保证幼儿有充分的游戏时间和户外活动时间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当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设施设备以及玩具、教具等鼓励幼儿园因地制宜自制玩具、教具 幼儿园的设备设施、用品用具、玩具、教具等应当安全、卫生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当为教师配备必要的教学用书不得为幼儿配备教材、教辅材料不得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教辅材料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应当使用普通话 幼儿园应当防止和纠正小学化

9、倾向 幼儿园不得组织幼儿参加礼仪性、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在正常开园时间以内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正常开园时间以外举办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应对各类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对有关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有条件的幼儿园配备视频监控等设施 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接送幼儿的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等应当为幼儿园制定预案、组织

10、应急演练和开展安全等知识教育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学习科学的保育和教育方法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家庭、社区应当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为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园保育和教育质量评估监管体系配备学前教育教研人员健全教研指导网络加强教研指导 第四章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加强幼儿园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以及保育和教育能力 第三十条幼儿园实行职业准入制度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

11、家及省规定的职业资格或岗位任职资格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幼儿园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爱护幼儿忠于职守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幼儿人格平等对待幼儿不得歧视幼儿不得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索取、收受幼儿家长财物 幼儿园工作人员在岗位上遇到涉及幼儿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幼儿人身安全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吸食毒品的; (三)其他不适合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 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

12、人在治愈前或者在确诊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办幼儿园编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幼儿园工作人员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办幼儿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政府提供保障 民办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费用由举办者依法保障 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贫困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园教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适当倾斜完善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 从事残疾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教师、保育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 第三十六条实行幼儿教师专业技术

13、职务制度制定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和办法完善评价机制 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的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上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师资力量建立幼儿园负责人以及保育和教育人员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公办幼儿园负责人以及保育和教育人员到薄弱幼儿园支教 第三十八条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发展幼儿师范教育加大面向农村的幼儿教师培养力度重视对幼儿特教师资的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幼儿园的师资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师资等培训目标和培训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

14、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并实施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培养、培训计划 幼儿园应当加强园内培训并鼓励、支持幼儿教师参加在职培训 第五章保障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学前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残疾幼儿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应当高于普通标准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留守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接受学前教育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 第四十三条公办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以划拨方式取得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处置中小学闲置校舍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学前教育 幼儿园建设涉及的税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减免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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