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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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提供给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

2、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

3、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4、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5、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

6、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

7、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

8、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9、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

10、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

11、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12、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

13、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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