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案例课1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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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法规案例课,第二章、第三章,案例一,外滩花园是武汉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的高档商品住宅小区,位于汉阳区武汉长江大桥汉阳桥头上游100m950m处的长江边滩上,沿城市防洪墙内侧宽约67m80m、长850m的江滩呈带状展开,总用地面积3912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2773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2亿元。,案例一分析,外滩花园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外滩花园占用长江河道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而且外滩花园建设不符合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要求。该项目的建设为属于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长江河道位置,即防洪通道,属于非建设用地,而开发商却私自讲起变更为建设用地,违反

2、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即“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对于上述违法建设行为,2001年湖北省政府作出拆除外滩花园建筑的决定。最终外滩花园于2002年1月25日、3月16日、3月30日分三次进行爆破拆除。根据有关规定,因拆除对开发商和住户造成的经济损失、武汉市政府给予了相应的补偿。,案例二,“麒麟舫”系由某省珍宝饮业有限公司投资新建。1993年2月,省计委批复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意了在其省会城市水上公园修建仿古石舫建筑。12月,省城土地规划管理局向该项目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麒麟舫”建设开始,有关部门就认为其

3、选址存在较大问题,可能影响到南川河的行洪。,案例二分析,“麒麟舫”建设规划工作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该项目未按法定程序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省城土地规划管理局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予建设。 省计委在批复“麒麟舫”可行性报告时,越权为该建设选址地点。事实上,该项目选址违反了经国务院批准的该省城的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侵占了行洪河道。该建设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第九条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依据有关规定,2000年,“麒麟舫”被依法实施拆除,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对其过失承当相应责任并被严肃处理。,案例三,“山水居”是某特区

4、城市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位于某特区城市梅林路。1998年该地块由工业用地依法调整为住宅用地,1999年4月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了该地区的“法定图则”。规定该用地规划设计要点为:建筑容积率2.0,层数不得高于12层,建筑面积17280,其中住宅16780。2000年4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总建筑面积19950,核增一层架空停车空间2670,并在报建施工图纸上盖章。2001年6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施工图核算建筑面积时,发现图纸面积比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筑面积超出2794.04。2001年8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业主签订土地出让金补

5、偿协议,对违法建筑面积免于处罚予以保留,并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确认超建面积2794.04合法。2002年3月申请规划验收,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山水居”存在首层架空层增加一层,住宅楼屋顶增加一层;未按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等配套设施;未形成环形消防通道等问题,责令改正,未予验收。,案例三分析,“山水居”建设项目在规划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1)“山水居”建设项目不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图则”的规定,超面积建设。未按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等配套设施,未形成环形消防通道。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案例

6、三分析,(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规划审批中把关不严,监管不力。在建设项目的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没有认真对施工图进行审查,致使设计面积超过了规划设计要点规划的容积率允许的建筑面积。在发现超面积建设后,本应对这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却没有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以协议的形式使违法建设的面积合法化。上述行为属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第六款规定的“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违反行为。 针对开发单位违反城市规划超建2794.04以外的违法行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经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改正,并对该市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了严肃处

7、理。,案例四,某农场建筑工程队与工商支行于2001年7月26日签订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规定,农场为工商支行建设一幢面积为26607平方米的住宅楼,2001年8月10日开工,2003年7月1日竣工。合同还规定,工程总造价为942万元,一次包死。同时合同还对双方各自的责任、付款与结算办法及奖惩作出了规定。在合同履行中,由于农场建筑工程队施工措施不力,技术水平、组织管理水平低及工商支行未能及时提供图纸,工程没有按时完工,双方于2002年6月27日在市公正部门的主持下就该工程打成协议,继续执行原合同,并将工程竣工时间顺延至2004年11月15日。,案例四,农场建筑工程队加班加点,按期完工,并

8、向工商支行发出了竣工通知书。工商支行请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合格后,工商支行接收了该住宅楼,并与农场建筑工程队按约定方式和期限进行了工程决算,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但是工商支行职工搬入住宅楼半年后,工程基础出现沉降现象,底层住户家中地板出现较大裂缝。工商支行认为这是由于农场建筑工程队施工水平低造成工程质量低劣,遂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农场建筑工程队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偿返工或修理,并赔偿银行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案例四,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工商支行住宅楼建设工程基础出现沉降现象,是由于提供施工图纸的该市设计院设计不当所致。基于此情况,工商支行遂要求将该市设计院列为第三人,由设计

9、院承担主要责任。,案例四分析,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案例四分析,勘察、设计的质量是整个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是为工程建设提供准确的地址资料;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是直接为工程施工提供据以遵守的技术资料和依据。如果勘察、设计质量存在问题,那么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就没有保障。在本案中,由于工程的勘察、设

10、计人员的过错,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没有为工程施工提供准备的技术资料和依据,直接导致工商支行住宅楼基础出现沉降,给工商支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是,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违约行为并没有导致人员伤亡和住宅楼的倒塌等重大建筑事故,他们的违约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要件,只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此,工商支行有权要求设计院完善施工图设计,解决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并有权要求设计院赔偿因住宅楼工程出现沉降现象给工商支行及其住户造成的经济损失。,案例五,甲公司与原告乙设计院分别签订了A、B大厦的两份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甲公司前期先支付乙设计院部分设计费,但并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数量。乙设计院交付了两幢大

11、厦的初步设计文件,由甲公司上报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厦门建委对A大厦的初步设计做出批复,其中有一条要求增加全楼停车位。甲公司接此批复后向乙设计院发函,提出乙设计院的设想不能满足工程项目最终设计的要求,决定终止A、B俩大厦工程项目的设计。乙设计院复函表示不同意甲公司单方终止合同,并指出甲公司未按照约定付给设计费已构成违约,请求其依合同继续履行。双方多次来往函件商谈,均各执己见。B大厦的建设项目因涉及旧城改造规划问题而搁置,厦门建委对此大厦的设计文件虽做出批复,但未发出。据此,甲公司委托丙设计院对B大厦做出初步设计,并上报厦门建委,得到批复。至此,甲公司对乙设计院的两幢大厦的初步设计均未采用。

12、,案例五,乙设计院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称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初步设计。但被告甲公司未按合约付款,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拖欠的工程设计费和违约金,并赔礼道歉。被告甲公司答辩称原告所做的设计方案与合同规定不符,故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没有必要继续履行,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例五,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原告乙设计院初步设计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委托厦门建设系统科技委员会予以鉴定。鉴定结果是:乙设计院的初步设计文件,可以作为编制施工图的依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乙设计院与甲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乙所做的A大厦的初步设计,

13、已经厦门市建委审批,根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初步设计的工作量占设计工作的40%,所以,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设计费。虽然厦门建委审批的B大厦的初步设计是由其他单位制作,但是甲公司对乙设计院所做的初步设计文件已接受并上报建委,因涉及旧城改造规划问题,主管部门未予审批,甲公司另请其他单位设计是不当的,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乙设计院所付出的劳务,甲公司应支付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时的一半报酬,即20%的设计费。因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不符合相关规定,故违约金相关规定,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乙设计院提其名誉受损缺乏依据,故对其请求甲公司予以赔礼道歉,不予采纳。,案例五,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福建省高

14、级人民法院。福建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例涉及两个问题:1、初步设计文件是否与合同规定不符?2、原告完成设计方案的报酬问题。,案例五分析,对初步设计文件的评价,主要依据建委对初步设计审查所作的批文。如果初步设计问题较多或文件编制质量低劣,会被要求做部分补充、修改,严重的会被退回重做。只在批文中提出问题的,可在编制施工图时修改,补充。本案甲公司将乙设计院交付的两座大厦的初步设计文件上报建委审批,建委对A大厦设计做了批复,并提出了7点改进意见,而B大厦的初步设计因涉及旧城改造问题提出批复后未发出。可见建委并未否定两个初步设计方案的质量。至于方案中有需要进行修改的部分,可在编制施工图阶段进一步

15、完善,这些问题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但在此情况下,甲公司却以乙设计院设计质量低劣为由,重新委托其他设计单位,显然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例五分析,对于设计方案报酬问题,根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初步设计的工作量占整个工程设计工作量的40%,也就是说,设计费用的计算应以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为准。本案A大厦的初步设计已经建委批准,所以乙设计院可得A大厦的40%的设计费用。B大厦的初步设计,甲公司已接受并已上报建委,只因设计旧城改造规划问题,建委批复未予下发,乙设计院对此并无过错,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于乙设计院所付出的额劳务,甲公司应支付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时的一半报酬,即B大厦的20%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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