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应认知之道路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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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交通安全教育種子教官培訓,交 通 法 規 報告人:劉振安,壹、前言,客觀環境 道路交通設施未盡完善 道路交通法規不完備 汽車駕駛駕駛道德低落 繁雜又暗藏危機的交通環境 青(少)年特性 處於叛逆階段,值氣方剛之際 行動總是在思考之前 同儕影響大於師長教導 身陷於危險而不自知,道路交通法規體系簡介,公路法 市區道路條例 停車場法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民眾日常通行最為相關之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合併汽車管理規則、陸上交通管理規則及違警罰法交通管理部分規定,於民國57年2月5日制定公布施行。 今業經九次修正,最後一次係於92年1月2日修正公布,並由行政院令自92年6月

2、1日施行。 授權行政機關訂定18種法規命令。,民眾通行最為相關法規命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實施及宣導辦法 車輛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道路交通法規名詞釋義(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人行道:指為專供

3、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道路交通法規名詞釋義(二),標誌:以規定之符號、圖案或簡明文字繪於一定形狀之標牌上,安裝於固定或可移動之支撐物體,設置於適當之地點,用以預告或管制前方路況,促使車輛駕駛人與行人注意、遵守之交通管制設施。 警告標誌 禁制標誌 指示標誌 輔助標誌,警告標誌,禁制標誌,指示標誌,輔助標誌,道路交通法規名詞釋義(三),標線:以規定之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用以管制道路上車輛駕駛人與行人行止之交通管設施。 警告標線 禁制標線 指示標線,標

4、線,道路交通法規名詞釋義(四),號誌:以規定之時間上交互更迭之光色、音響、文字等訊號,設置於交岔路口或其他特殊地點,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駕駛人與行人,管制其行止及轉向之交通管制設施。 行車管制號 定時號誌 交通感應號誌 行人專用號誌 定時號誌 行人觸動號誌 特種交通號誌,行人穿越道號誌,鐵路平交道號誌,特種交通號誌,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停止,讓幹道車行先,俟安全時方得續行。,特種交通號誌,閃光黃燈,閃光紅燈,道路交通法規名詞釋義(五),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汽車: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

5、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 客車 大客車:10座以上或總重量逾3,500公斤以上之客車。 小客車:9座以下或總重量3,500公斤以下之客車。 貨車 大貨車:總重量逾3,500公斤以上之客車。 小貨車:總重量3,500公斤以下之客車。 機器腳踏車: 重型機器腳踏車: 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輕型機器腳踏車,道路交通法規名詞釋義(六),慢車 人力行駛車輛:指腳踏車(含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動力為輔之電動輔助自行車,簡稱電動輔助自行車)、三輪貨車、手拉貨車、板車等。 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審驗合格標章,顏色: 1.白底

6、2.閃電外框:黑色 3.閃電內:黃色填滿 4.其他:淡草綠色,學生對於道路交通法規應有之認知,行人通行應遵守之規定 兩輪腳踏車應遵守之規定 騎、乘機車應遵守之規定 駕駛汽車應遵守之規定 乘坐汽車安全規定,行人通行應遵守之規定(一),一般道路通行規定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規則133) 行人結隊成行而行者,應靠路邊行進,並應依警察人員指揮或其所指定區間分段保持適當距離通行。(規則137) 盲人通行道路時,應攜帶白色手杖或有人扶持。(規則138) 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

7、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規則136),內輪差與行人交通安全(一),內輪差與行人交通安全(二),行人通行應遵守之規定(二),穿越道路(規則134) 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行人穿越道有警察指揮或有燈光號誌者,應依警察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警察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在未設有行人

8、穿越道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行人通行應遵守之規定(三),行經鐵路平交道 (停、看、聽)(規則135) 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或警鈴及閃光號誌者,如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顯示時,應即靠邊停止,不得通過。 鐵路平交道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應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行人如持有長形物品通過電氣化鐵路平交道時,其總高度不得高出軌面四公尺;各該平交道設有限高標誌者,依限高標誌之規定。,鐵路平交道標誌,有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無柵門鐵路平交通標誌,第一面,第二面,第三面,騎兩輪腳踏

9、車應遵守之規定(一),設備(規則119) 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 腳踏車擅自加裝補助引擎行駛者,依汽車拼裝車輛處理。,腳踏車基本設備,騎兩輪腳踏車應遵守之規定(二),裝載(規則122) 不得附載坐人,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長度不得伸出前岔,並不得伸出車後1公尺,寬度不得超過車把手。 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之貨物,應予嚴密封固或適當裝置。 裝載貨物應捆紮結實。 裝卸貨物,應緊靠路邊,不得妨礙交通,各地警察機關對停車之時間、地點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騎兩輪腳踏車應遵守之規定(三),行駛(規則12

10、4、126、127、129) 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 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各地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始得沿前車左邊超越,再駛入原行路線。 不得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號,應立即避讓。,騎兩輪腳踏車應遵守之規定(四),交岔路口行進或轉彎(規則125) 應遵守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

11、,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號誌並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 行近無號誌或號誌故障及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看清左右確無來車並在不妨礙汽車通行之情況下迅速通過。 直行時,應順其遵行方向直線通過,不得蛇行搶先。 右轉彎時,應先沿慢車道外側慢行,靠邊右轉。 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右側慢車道行進。 四車道以上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者,不得左轉。 轉彎車輛應讓直行之汽車、慢車及行人優先通行。 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設有特殊標誌、標線者,應依其指示行車。,騎兩輪腳踏車應遵守之規定(五),行經鐵路平交道(規則130) 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

12、示停止時,應即靠邊暫停,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駛人應靠邊暫停俟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如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鐵路平交道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駕駛人應靠邊暫停,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鐵路平交道上,不得超車、迴車、倒車或臨時停車。,騎兩輪腳踏車應遵守之規定(六),停車(規則131) 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

13、標線以內,順序排列。,騎兩輪腳踏車應遵守之規定(七),小型汽車裝置腳踏車(休閒運動器材)固定式置放架 置放架及裝載之休閒運動器材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置放架及裝載之休閒運動器材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置放架及裝載之休閒運動器材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騎乘機車應遵守之規定(一),騎機車之資格機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機車之許可憑證,由駕駛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由請登記,考驗及格後發給之。 考照年齡 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須年滿18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大型重型機車須年滿20歲,最高年

14、齡不受限制。 經歷限制 輕型或普通重型車無經歷之限制。 大型重型機車須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駕駛訓練結業(32小時以上)。,騎乘機車應遵守之規定(二),附載人員及物品(規則88-1) 載物者,輕型不得超過50公斤,重型不得超過80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車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 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安全者,不在此限。 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

15、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騎乘機車應遵守之規定(三),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配戴安全帽(規則88-2) 安全帽應為乘坐機器腳踏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檢驗合格標識或梅花型產品安全標誌。 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騎乘機車應遵守之規定(三),行駛車道及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規則99條) 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得

16、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得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同向三車道以上道路,均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不得在人行道行駛。,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一),行車前應注意事項(規則89) 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依規定應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與轉彎、倒車警報裝置等須詳細檢查確實有效。 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必須隨車攜帶之證件,均應攜帶。 隨車工具須準備齊全。 兒童須乘坐於小客車之後座。 駕駛人及前座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起步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行車速限規定 (規則93條) 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在郊外道路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或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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