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煤矿资金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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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法规,马辉 13832613548 mahui1982,20010.9,20010.9,第一节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 2006年12月8日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普遍使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2.特殊适用: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排除适用: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20010.9,矿山开采是指石油

2、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20010.9,二、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三、安全费用财务管理原则“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20010.9,四、安

3、全费用提取标准 1.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石油,每吨原油17元; (2)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3)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4)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5)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6)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20010.9,2.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

4、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20010.9,3.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2)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20010.9,4.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分段提取)

5、 (1)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2)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3)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20010.9,5.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1)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2)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3)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20010.9,五、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

6、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20010.9,第二节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 2005年4月8日 国务院各部委联合以财建2005168号 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20010.9,一、煤矿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1)大中型煤矿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其中:45

7、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 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 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20010.9,(2)小型煤矿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 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20010.9,二、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

8、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20010.9,三、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管理办法 (1)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3)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20010.9,第三节 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1.概念及目的 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因此,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

9、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规范煤矿维简费的管理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20010.9,2.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 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1)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不低于850元; (2)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不低于870元; (3)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不低于950元; (4)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不低于1050元。,20010.9,3.煤矿维简费使用范围 (1)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2)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3)煤矿固定资产更新

10、、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4)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6)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7)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8)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20010.9,第四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管理 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20010.9,1.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11、 3.安全费用按年计算,分月提取。具体提取标准是: (1)当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 (2)当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3%提取; (3)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2.5%提取; (4)当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提取。,20010.9,4.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包括: (1)安全设施完善和改造支出; (2)防爆机械电器设备配备和完善以及仪器检验检测支出; (3)设施设备及危险源监控支出; (4)与企业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20010.9,第五节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12、金管理 2006年8月1日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 财建2006369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0.9,一、适用范围 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20010.9,二、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1. 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1)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2)中型企业

13、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3)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4)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20010.9,三、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1.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1)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2)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20010.9,2.使用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14、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20010.9,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1)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2)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20010.9,第六节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 2005年12月14日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煤矿企业以其法人名义将本

15、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20010.9,一、存储标准 1.按照煤矿企业核定(设计)或者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存储: (1)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60100万元; (2)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150200万元; (3)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250300万元; (4)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 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20010.9,2.风险抵押金按以下规定存储: (1)风险抵押金由煤矿企业按时足额存储。煤矿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停

16、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2)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3)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20010.9,二、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1.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 (1)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2)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应由煤矿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煤矿企业到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1)煤矿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2)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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