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对新生儿喂养监测存在欠缺被法院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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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对新生儿喂养监测存在欠缺被法院判赔陈瑞华广西桂林市一医院以推行“母乳喂养”为由,不准因剖腹产而无乳汁的母亲对其新生儿喂奶粉,致使新生儿“挨饿”导致脑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医院“对其喂养的监测存在欠缺”和对新生儿“不良后果负有轻微责任”等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因脑瘫造成的经济损失30多万元的20%即6.1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1998年8月12日,桂林市民曾某在当地一家医院剖腹产生下儿子李秉衡。因产后无乳汁,夫妇二人见儿子饿得直哭,便想冲奶粉喂他。但当时医院正在推行对婴儿实行纯母乳喂养,护士制止了他们的这一举动。据曾某介绍,儿子生下后,经医院检查各项体征均正常,只是她

2、因剖腹产而无乳汁。孩子出生3天,除了喂白开水,没有得到任何营养。8月15日,孩子脸色青紫被送往新生儿科抢救,诊断为低血糖症、新生儿惊厥、脑积水等。经9天的治疗,医院认为“患儿发育正常”,可以出院。但曾某夫妇认为儿子出现低血糖等症系医院严禁给婴儿喂食物所致,遂向医院递交了一份男婴挨饿致病经过,要求全免新生儿住院治疗费及今后相关医疗费用。同年11月4日,曾某夫妇作为乙方与医院签订了一份关于曾某的婴儿医疗事宜协议书,并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协议说,“由于家属对初乳哺喂婴儿理解有误,故配合喂养欠佳,造成婴儿两天喂养不足,后转新生儿科治疗完全康复。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无失误,

3、不属医疗事故;甲方考虑曾某为下岗工人,家庭经济拮据,给予一次性慰问费3500元,乙方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及其他要求;婴儿经体检及观察正常,以后若发生病痛与院方无关,甲方不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和向上级部门上诉。”但意想不到的是,从1999年元月开始,曾某夫妇发现儿子经常出现上肢频繁打颤,梦中惊跳。他们抱着儿子又来到这家医院诊治,医生说是缺钙,但孩子补钙后症状却更厉害。后经多项检查,儿子被诊断为“婴儿痉挛症、脑萎缩”。据有关儿科专家介绍,这种病症可致患儿脑瘫,原因是婴儿初生时挨饿致低血糖所致。曾某夫妇因此认为,儿子出生时是健康的,是因为医院机械推行纯母乳喂养政策,不准喂其他

4、食物,使儿子挨饿导致脑瘫的。经咨询律师,曾某夫妇得知要追究医院责任,首先要撤销那份与医院签下的协议书。1999年8月25日,曾某夫妇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书无效。但法院认为,协议书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并得到了公证机关的认定,具有法律效力,驳回了他们的请求。曾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但终审他们再次败诉。曾某夫妇一直认为医院改动了当初的病历,但苦于没有证据。终审败诉后,他们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申请对原病历证据保全和对病历字迹、书写时间进行鉴定。2004年4月20日,重庆市一家权威机构出具了有法律效力的鉴定书。鉴定书认定,1998年8月12日即曾某夫妇儿子出生当日的

5、病历记录中,“值班夜查房,嘱多喂养婴儿,如实在无乳汁,可喂葡萄糖水或奶粉”字迹与整页病历不是同一时间书写,且相隔半年以上。据此,2004年6月1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医院与曾某夫妇签订的协议书剥夺了患方的申诉权为由,判决协议书无效。2005年11月,曾某夫妇以儿子李秉衡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以医院机械执行纯母乳喂养,禁止他们给儿子喂其他食物,导致儿子患上脑瘫,并擅自修改、伪造原始病历为由,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40余万元。2006年4月30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李秉衡有脐带绕颈情况下未作脐带长短和性状记录,对其喂养的监测存在欠缺,因此对李秉衡的不良后果负有轻微责任。据此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因脑瘫造成的经济损失30多万元的20%即6.1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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