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英国慈善法案的立法过程以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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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 2 中国慈善立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2 0 0 6 年英国慈善法案的立法过程以及相关问题 玛格丽特博尔顿( 英国) 本文是从一名政策执行者,而非律师的角度写的。文章概述了最近英国慈善 立法的过程,并着重阐述了在这个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 立法过程 有关2 0 0 6 年慈善法案最值得注意的事情之一( 修改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慈善 法) 就是慈善部门自身发起的改革以及该部门率先提出的改革建议由政府审查、 修改,咨询意见,并最终得以采纳。 2 0 世纪,慈善部门说服政府改革该领域法案的努力被政府置若罔闻。但是, 1 9 9 7 年被选出来的新工党政府在反对慈善法改革的时候作出了一项许诺,这是

2、其为了在政府与慈善组织以及更广泛的非营利部门之间发展一种更深刻更持久的 合作伙伴关系而拟定的一揽子措施中的一部分。此前的政府倾向于把这个问题看 得太难以解决了( 回顾过去,许多人可能还会辩解说他们是正确的) 。 这个过程持续了很长一个阶段在慈善部门看来,有以下几个重要事件: 根据1 9 9 5 年关注志愿者组织前途委员会提出的D e a k i n 报告( D e a k i nR e p o r t ,1 9 9 5 ) ,他们建议,对以公益性质为基础的慈善组织,应该有一个覆盖全 面的统一的定义。 D e a k i n 报告促使新工党承诺对一项名为“携手共创未来”( B u i l d i

3、 n gt h eF u t u r eT o g e t h e r ) 的文献加以修改这是该党在1 9 9 7 年以前的竞选宣言,其中 阐明了如果竞选成功,其将如何与非营利组织合作,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工作。 1 9 9 8 年,N C V O 开始实施有关该事项的广泛的工作计划,在2 0 0 1 年初制作 了一篇咨询文章,名为“为了公共利益? ”( F o rt h eP u b l i cB e n e f i t ? ) 这导致了由 首相战略小组牵头的政府审查该小组被赋予责任,因为该篇论文引导出的几 个问题横向牵动了好几个政府部门的职责。 玛格丽特博尔顿( M a r g a r e t

4、B o l t o n ) ,英国律师、志愿者组织政策领域的独立咨询师。 第五部分域外特色3 9 3 审查小组在非营利部门以及政府各部门都进行了广泛的咨询,征求意见,最 后于2 0 0 2 年出台了一份报告,私人行为,公共利益( P r i v a t eA c t i o n ,P u b l i c B e n e f i t ,i n2 0 0 2 ) ,其中包含了大量的建议。 该报告是“写给”政府的,而并不是“属于”政府的。因为并非所有的建议 都被特定的政府部门所采纳所以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政府磋商,其后随之而 来的就是立法的起草工作,慈善法案的草案得以公布并提请审议。 该法案还历经了新

5、的议会详细审查程序两院成员组成的一个委员会对其 进行了审查,记录下书面和口头的资料,制作了一篇报告。其初衷是将该报告做 成就关键性问题向繁忙的议会作汇报的简报,并通知议会就该法案进行辩论。该 委员会的报告于2 0 0 4 年夏天公布。 以上所有这些都是在该法案正式提交到议会之前所做的。 该法案于2 0 0 4 年1 2 月被提交到议会由于2 0 0 5 年5 月的普选,其没有 获得通过。2 0 0 5 年5 月1 8 日被再次提交到议会,其最后一次在上议院宣读是在 2 0 0 6 年1 1 月7 日。 因此,总的来说,在非营利部门看来,这个过程持续了1 0 多年。 政策问题 为什么这项改革被认

6、为是必要的? N C V O ,英国国家志愿者组织中心,英国 志愿者组织的主要支撑机构主张该改革在促进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信心方面都是 必要的。该意见认为法律规定的那一类慈善组织并不能完全符合大众对慈善组织 的一般常识性理解,即,法律中有许多非常规的情形,可能会破坏这个领域的信 赖。这些反常的情况被大家广泛讨论,例如: 学校收取很高的费用,主要迎合有钱人; 类似的私立医院; 为了救济有钱人的那些相对贫困的亲戚而设立的信托。 N C V O 的回应,后来被政府所采纳,是每一个组织都应该证明其公益性, 其不只是根据慈善组织三个首要目标扶贫、发展教育和宗教来加以推测所具 有的性质。 战略小组一旦开始考

7、虑改革就迅速决定在一个更广泛的范围内进行调 查。并不仅仅将其考虑局限于慈善法他们发起了一个项目,对不限于慈善组 织,而是涵盖了更广阔的非营利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该扩展主要是基于以 下两个主要原因。 1 使慈善组织“更为现代化”的愿望。让政府把慈善组织的情况与更广泛 3 9 4 中国慈善立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的非营利性组织或其他类型的组织的情况一样看待,通过减轻监管带来的负担, 比如合并、改变目标,尤其是针对较小的慈善组织,以促使慈善组织更有效地 运转。 2 ,鼓励发展企业的愿望。更新用于公司和互助组( 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形式, 其不同于慈善组织,该组织的资产由其成员拥有) 的法律形式,并引入

8、一种新的 社会企业的法律结构社区利益公司。 更新法律形式以及发展一种新的社会企业形式的建议以单独立法的形式被提 交到了英国贸易与工业部。其并没有成为慈善法案的一部分。 在通过慈善法案的过程中,有许多问题都是富有争议的,特别是以下几点: 私立中小学的慈善地位( 即那些不由国家资助的学校) 有一些慈善组织( 特别是大学) ,以前逃避了作为慈善组织应该受到的监 管,但将来还是要受到监管这些都是一些强大的机构,曾拒绝任何进一步的 国家监管或审查。 慈善组织的地位和贸易曾有一个强大的慈善游说团希望允许慈善团体 在没有建立起交易补助金的情况下也能在慈善组织内部从事他们所有的交易,包 括非主要目的交易;这一

9、提议最终遭到抵制。 有关筹资的立法建议存在争议慈善组织内部有人认为这没有必要,而 公共部门却支持这些建议,认为他们是防止更为公然滥用现象的方式,但是他 们也争辩说他们需要更大量的资源,这样才能有效地将建议付诸实施。 一个重要的减少规管的方式就是建议慈善组织采取新的公司结构慈善公司组织。这将使得慈 善组织不再需要组成公司,受到担保的限制,而是赋予他们法人人格,并限制理事的责任。慈善公司组织 只需要在慈善委员会登记并向其报告情况,而不必要像受担保限制的慈善组织一样,向慈善委员会和公司 会议登记和报告。 社区利益公司( c I c ) 不是,也不可能是慈善组织。该形式的一个主要优势在于c I c 筹

10、集资金更 加容易,因为他们可以发行股份,并提供固定数额的分红。他们还可以向在董事会中在职的创立董事支付 薪酬( 这是可能的,但是如果是慈善组织的话,可能比较难说得通) 。c I c 必须要有公益目的这些目 的可以超越比较窄的慈善的范畴。与慈善组织相似,c I c 的资产是被锁定的即要求他们必须被继续用 于公益目的。迄今为止,已经登记了l O O O 多家C I C 。 慈善组织被允许为了他们的主要目的而进行交易,比如,学校收取学费。同样存在一个小量允许 的非主要目的交易限制,尤其是帮助较小的慈善组织每年5 万英镑或者总收入的2 5 ,无论哪个, 取其更少的。慈善组织争辩说,设立交易补助金是不必

11、要的麻烦和损失。最初的时候,战略小组建议允许 慈善组织在慈善范围内开展贸易。 曾有人关注过,比如,挨家挨户地募集物品的贸易公司,欺骗性地声称他们是为慈善组织工作。 而且,还有酒吧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欺骗性募捐。 在实施有关公共募捐这部分立法的时候还没有一个时间表,因为对其负责的权力机构认为他们需 要额外的资源来使他们得以承担新的责任这种筹资目前还没有达成一致而且可能也不会达成一致。 第五部分域外特色3 9 5 有关税收减免和慈善地位的关系问题政府内部有人认为税收减免应该 给予那些运行富有成效的组织( 不过,这还有待界定) 。 下面对这个过程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总结,以及哪些有效哪些并没有发 挥作

12、用: 1 慈善部门在进行的各种咨询中提出来的很多问题都是建立在对法律的错 误理解的基础上的。其意味着需要更好的支持和引导,以试图确保慈善组织了解 他们所运作的规范体制。 2 即使不求助于法律,也有很多可以做到。在许多领域,其并不需要立法 的干涉,而是需要对引导或者某些资助加以说明( 或者说放宽) 以确保使非营利 性组织自己能展开某些具体的工作。 举例: 慈善委员会重新审查并发行了其对参加政治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内政部对非营利部门提供资助,以支持其制定有关募捐自我管理的工作计划。 3 要改变以复杂的判例法为基础构建的法律体系是相当困难的。新法案规 定公益这一假定应该从慈善组织的三个主要目标中去掉

13、。公益将保持其在判例法 中的定义。结果是慈善委员会主张该法没有按照预想的方式加以修订,因为有一 些关键的案例挡在那里( 例如,首席检察官诉郎斯代尔伯爵) 。因此,仅给予相 对来讲条件比较好的阶层,而不给予更广范围的阶层的教育利益将依然是慈善性 质的。 4 尽管慈善组织会抱怨他们的监管机构慈善委员会,但是一旦关于废 除慈善委员会的建议停滞在有争议的状态时,慈善组织又会坚决反对。这是因为 他们非常重视其提供的建议和指导。 5 有的选民在面对咨询的时候并不发表言论,除非这个过程会持续很久, 而且有许多机会让他们提出意见。例如,在支持宗教组织具有慈善性这一推测被 排除可能产生的后果方面,教会就或多或少

14、地保持了沉默。有人相信,因为这一 变动,很可能宗教组织的慈善地位会在将来受到质疑。 6 慈善组织最关心的问题是贸易和商业或者政治活动。在给组织可能有的 最大空间让他们积极地去追求使命的同时,让慈善组织做到这几点是关键。 7 支持这项工作的一个关键原则是将监管最小化,使之与保持或者增强慈 这点表明,慈善组织在法律和公共政策领域的主要目的不能变更。但是他们可以有所改变以达到 他们的主要目的,只要他们并没有从事党派政治活动。而且他们在这种活动上花费的资源可以与这项活动 对他们完成使命会起到的作用成比例。 3 9 6 中国慈善立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善部门的公信力和信赖保持一致。但是,一旦国家开始考虑某个特定领域的立 法,其往往会倾向于管得过多( 在每个t 上划短横,在每个i 上打点) ( 译注:意 思是政府想把慈善部门的事情按他们的意思监管得连细枝末节都分毫不差,这就 管得过多,成为不必要了。因为少划了短横的t 也是t ,缺了一个点的i 还是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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