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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援助居民遷村原則工作會報記錄一、時間:98年10月6日下午6時30分二、地點:行政院第2會議室三、主持人:蔡執行長勳雄四、出席人員:(略;如簽到表)五、討論事項:提案一:政府公佈受災戶原居地之安全性評估為不安全,並經部落(村)決定遷村,且因規定取得永久屋者,其原居地農地(是否仍可回去耕作)、農舍、土地、地上物(建築物)等應如何處理案,提請討論重要決議:(一)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第20條規定,對原由專家學者所認定之危險地區,請農委會對農耕土地作重新鑑定,並讓地主共同參與。如經鑑定為不安全地方即應降現使用。(二)經鑑定為危險地區,應向當地居民進行諮商,願意撤離者,政府轉提供永久屋配住並協助輔導轉特;如經溝通後仍不願撤離者,則應告知該危險地區亦不得供人居住,土地並降限使用。(三)獲配永久屋住民,不得再回原居地建造住屋居住。(四)以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原則,協助災民於原居住鄉內經鑑定之安全地區,協助其興建永久屋。(五)接受撤離獲配永久屋之民眾,仍可保有其原鄉土地所有權,惟不得住人,僅得作為部落共同文化資產,其用途得由部落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