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保险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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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文军 中国农业保险模式 的比较与选择 农 业保险是保险人组织农业生产 经营者进行风险损失分摊,建 立保险基金,对被保险人在种 植业、 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灾害事故所致 损失,给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补偿的 一种方式。农业保险的形成与发展状况 是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目前,农业保险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支持和 稳定农业生产的三大政策性措施之一。 农业保险在世界各国之所以受到普遍重 视和支持,其原因即在于农业生产及其在 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发 展农业保险既是农业生产面临自然风险 的客观需要,又是保障农村经济持续发 展、 合理利用农村资源、 加快农业科技成 果的推广应用以及促进国民

2、经济健康发 展和安定社会生活的必然要求。 然而,如果说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十分 重要的话,那么选择恰当的发展模式则更 为重要。综观世界各国的历史和现实不 难发现,由于各国的条件不同,农业保险 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发展模式。就我国而 言,开展农业保险的历史不长,且几经起 伏。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 入以及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选择和构建适 合我国特点的发展模式已成为农业保险 稳定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 一、 我国现有农业保险 模式及其利弊分析 我国已经出现和存在的农业风险模 式主要有三种:国有保险企业专业化经营 模式、 联合共保模式、 互助合作保险模式。 (一)国有保险企业专业化经营模式 及其利弊分析

3、 这种模式是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 农业保险实行 “低保额、 低收费” 的商业化 经营模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国家经 营保险业务的专门企业,设立了农业保险 专业部门,对农业保险实行专业化经营。 它通过基层公司直接接近被保险人的农 业风险,对广大农业生产者提供风险保 障。对农户实施防灾防损,减少灾害事故 发生,并将农业保险作为发展农业经济的 一条途径。 这种经营模式的优点在于: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具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和保险专 业技术优势,并且其机构多,承保范围广, 农业风险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分摊,遇 99 20001【理论与改革】 到大灾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保险 基金,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

4、益; 服务网点健全及保险专业技术人才齐全; 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机构联 系紧密,并通过国际分保往来,将风险在 国际范围内进行分散等;同时由于农业保 险属于政策性保险,由国有保险企业经营 农业保险,更能发挥农业资源优化组合的 功能作用。 这种保险模式的问题或缺陷集中表 现在:第一,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作为农业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济利益关系没 有紧密结合,难免出现道德风险;第二,由 于赔付能力的限制等因素,保险人难以大 力发展农业保险;第三,由国有保险企业 经营农业保险往往依靠地方政府对农户 投保采取强制措施,有违被保险人的意 志,从一定意义上说,加重了农户负担。 此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

5、具有政策性金 融机构的职能,而农业保险具有政策性, 既需要各级政府的领导与支持,又需要组 织农民互相合作,并通过必要的立法和财 政补贴扶植才能发展,因此,单纯的企业 行为无法使之实现对农业的政策倾斜和 以盈补亏,也不能建立起支持农业发展的 风险保障基金。同时,虽然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实行了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混算平 衡的办法,但由于核算方式本身模糊了农 业保险的政策性与其他非政策性保险的 界限,在我国政府职能部门分产业进行政 策性管理的情况下,又难以得到政府对农 业保险的政策性倾斜和必要的财政支持。 因而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 客观上增大了商业保险企业的负担,不利 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经

6、营稳定和业务 发展。 (二)联合共保模式及其利弊分析 联合共保模式是指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与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达成一致,共同 对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一种经 营方式。其基本做法是:保险公司根据某 项业务的需要,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联 合起来,共同经营,实行利益分享,责任共 担,联合共保,同舟共济的办法。 联合共保按其存在与业务经营的运 行方式可分为四种具体形式:11 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主办,地方政府给予补贴。其特 点在于地方政府为保护承担部分保费,承 担超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并与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分享承保业务盈余。21 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实行共同保险,即人 保公司与地方政府合办保险,

7、二者 “收益 共享、 风险共担” 。31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与农业技术部门合办农业保险。由人保 公司展业承保,农技部门负责防灾防损与 防疫,互相协作,避免道德风险。双方根 据当地情况具体协商各自权利、 义务、 各 自享有或承担盈亏的一定比例。41 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 农技部门三方 联办农业保险。由地方政府和农技部门 提供防灾防损和理赔核损上的方便,保险 企业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共同承担农业保 险业务。 联合共保模式的主要特点是:通过成 立市、 县(区)联合共保灾害风险基金管理 委员会,代表市、 县(区)政府包括协调各 项农村保险和联合共保工作;协调各有关 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人保公司

8、的主渠道 作用,为联合共保工作的开展创造一个良 好的环境;组织发动群众积极投保,大力 发展联合共保险种的大面积统保业务;参 与重大赔案、 疑难案和大面积赔案的查勘 定损工作等。联合共保增加了地方政府 的保险责任,体现了一定的政府行为。同 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保公司独家办、 风险过大、 赔不起的问题;解决了人保公 司独办时网点少、 人员不足和处理定产、 定损等技术鉴定时的诸多困难问题。 联合共保的最大优点在于发挥联保 单位各自优势。具体说来表现在:地方政 府凭借其行政力量,扩大承保面,增加保 险需求;农业技术部门的技术力量有助于 降低农业保险标的损失率和赔付率;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业务

9、的专业公 司,其承保能力较强,因此联合共保的作 用十分明显。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和农技 部门的财力所限,偿付能力不足,被保险 人的利益可能因保险三方当事人相互推 诿而受到影响。 (三)互助合作保险模式及其利弊分 析 从目前的情况看,互助合作保险有两 种具体模式: 11 农业保险合作社。保险合作社从 其本质上分析,与西方国家的相互保险公 司如出一辙,它是由被保险人组织并拥有 的合作性质的机构。其目的在于满足自 愿入股需要保险的成员和本地群众的风 险保障需求。保险合作社的显著特点之 一就是被保险人同时也是保险人。在 “取 之于民,用之于民” 的原则基础上,自负盈 亏、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抵御农业风

10、险、 实施灾后补偿。保险合作社有自己的章 程,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指导 和监督,并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在分保 往来关系。 保险合作社的优点:一是保险合作的 每个成员,既是被保险人,又是保险人,大 家的事情大家办,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户参 与农业保险管理活动的积极性;二是保险 合作社是当地农户共同组织起来的互相 共济组织,社员之间关系密切,彼此了解, 便于互相关心、 互相监督,有利于共同采 取防灾防损措施和实行合理处理赔偿及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三是解决了国家保 险公司因力量不足,难以在每个乡、 镇设 立保险机构的困难,同时节省了国家保险 公司在农村广设机构的费用开支。 21 农村统筹保险互

11、助会。这是一种 农民互助互济性质的保险组织,是用农民 自身的经济能力解决因遭受自然灾害和 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它不以盈 利为目的,所筹集资金的结余及增值,是 全体会员的风险准备金。 农业和农村统筹保险业务,实行政府 组织推动,农民和集体投保;各部门积极 配合,人保公司具体经办;以县(区)市为 单位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结余留存地方, 逐年滚存,以丰补欠,逐步形成地方农村 专项保险基金,专户存储,当基金积累到 一定额度后,在有经济担保、 确保安全的 前提下,可利用赔款的时间差,进行短期 融资拆借,支持当地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 中国农业保险模式 的选择 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农业保险有了一 定程

12、度的发展,但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 响,至今还十分落后。鉴于农业保险的特 殊性以及农村社会经济处于较低发展水 平的现实,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若把全部 希望寄托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显然是不 现实的,但农业保险又离不开国家和各级 政府的支持,因此 “联合共保” 、“合作保险 加再保险” 是现阶段及今后一定时期内两 种可供选择的、 基本的农业保险模式,但 从长远看,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是 农业保险持续、 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联合共保模式:近期农业保险发 展的基本模式选择 以联合共保模式作为近期内中国农 业保险模式的基本选择,其主要依据和理 由是:11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育程度低,农 业保险经营管

13、理经验不足、 农业保险基金 规模有限、 保险专业人才欠缺、 保险机构 未能延伸到县(区)级以下,而且农业保险 费率不便拟订等客观存在;21 国家财政支 出困难,对农业保险的经济资助有限。从 001 【经济论坛】 ECONOMIC FORUM 世界范围看,农业保险往往要亏损,这就 需要国家财政补贴,以保证农业保险的发 展,比如原苏联、 日本等即采取财政补贴 农业保险的办法。据统计,我国目前每年 有10 %的耕地成灾,若以现有耕地15亿 亩计算,每年便有115亿亩受灾。每亩以 100元价值补偿,总共需150亿元。依现 行保险每亩收保费23元计算,全面耕 地投保也只能收入保费3045亿元,要 使受灾

14、的损失得到补偿,国家财政每年需 拿出100亿元补贴,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31 农民无法全部承担保险费支出。国家 财政不给予补贴,保险公司要维护收支相 抵,并略有节余,主要靠调高费率。从现 有农民实际货币收入看,保险费率太高, 农民是无法承担得起的;41 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没有能力全部承担农业保险。从 1982年试办至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 的分支机构所开办的农业保险,大多数是 倒挂,往往是用其他险种的钱去支付农业 保险的赔款,部分地方的农业保险赔付率 高达300 %400 % ,保险公司是独立核 算、 自负盈亏的企业实体,其经营在照顾 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要兼顾自身的经济效 益。如果要大面积地

15、开办农业保险,就保 险公司自身的能力、 机构、 人员而言,是远 远不能承担的。 “联合共保” 的实质是把保险公司、 地 方政府、 有关农技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的 力量集中起来,利用保险公司的资金优 势、 地方政府的行政优势和有关部门的技 术优势等发展农业保险。 “联合共保” 将 各方的经济利益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其组 织与经营可采用商业保险的方法和技术, 但不以盈利为目的,能使农民得到较为充 分的保障。 (二)合作保险+再保险:社区性或区 域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可行之路 从目前国家财力、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的补偿能力、 农民的承受能力及农村市场 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看,合作保险是农业保 险发展的可行之

16、路。11 合作保险模式可 做到 “同舟共济” 。它将参加保险的全体 成员和这个企业的组织者,也就是把保险 人和被保险人以及当地政府看成一个 “同 舟” 的整体。当遇到大灾大难发生损失 时,由地方政府、 人保公司及被保险人共 同分摊损失;在无灾害发生的太平之年, “同舟共济” 的保险集团的全体成员可共 享既得的经济利益,促使其对该集团的经 营管理工作的关注,人保公司、 当地政府 和参加保险的农民群众充分发挥各自的 优势,取长补短,促进保险业的发展。21 合作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基本上是农民 之间的互助互济。它是独立核算、 自主经 营、 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国家免收 税、 费,结余留存当地,归全体成员所有。 这比商业保险的形式更适合于农民群众 目前的保险意识和思想水平,比较容易被 农民接受及当地政府的认同。并且,农民 由原来仅处于被保险的地位,变成既是被 保险人又是保险人,这种双重身份增强了 责任感;同时,在合作保险组织的领导成 员中,有一部分是由农民代表担任,直接 参与保险业的经营管理决策,由于他们比 较熟悉农业生产和农民的生活规律,从而 能够比较客观地处理赔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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