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力救济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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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私力救济的法理分析 姓名:齐佳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学理论 指导教师:刘晓蜜 2011-06 摘 要 I 摘 要 在纠纷解决方式多样化的今天,公力救济占据主导地位,虽然私力救济在日常生活 中随处可见,但是和其他救济方式相比,却处于地位偏低的境地。法律对私力救济的规 定少之又少,人们更多的是讨论私力救济的消极影响,而没有对其在维护权利解决纠纷 中产生的有利影响予以深入研究。私力救济的弱势地位、法律法规对私力救济的规范缺 失与私力救济的大量存在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这一现实也造成了一些矛盾和不协调的现 象产生,比如私力救济的监管缺失、私力救济的应用混乱等。文章的目的是

2、通过对私力 救济进行法理分析,来唤起人们对私力救济的关注,以及使私力救济体系能够在法律上 得到确认和规范,提升其法律地位,给私力救济一个健康发展的平台。文章的主要内容 是:简介私力救济的一般理论(概念、特征、类型、发展趋势);分析私力救济存在的 基础(理论基础、社会基础、法价值体现),以说明私力救济应当获得一定的法律地位; 利用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关方面的比较揭示私力救济在解决纠纷维护权利方面的独 特优势,说明私力救济的现实必要性,说明私力救济不仅正当合理,而且为社会现实所 必需, 突出将私力救济纳入法律规范体系的价值; 总结私力救济在现实中存在的困境 (法 律规定极少,而现实各类私力救济又会

3、突出侵犯一些权利)以及产生问题的根源;最后 建议从原则和构成要件方面普适性地规范私力救济, 并针对不同的私力救济也采取区别 对待的具体规范,从多角度在规范层面探讨如何让私力救济发展壮大。 关键词 私力救济 存在基础 必要性 困境 规范化 Abstract II Abstract Despite the diversities in the dispute resolution today, the public remedy still poses dominant position. Although the private remedy is widely practiced in dai

4、ly life, it is still in a relatively low position compared to other ways. The negative impact of private remedy is attracting peoples attention, but its positive contribution in resolving disputes is never researched in-depth. Regardless the weak position of private remedy and its lack of law regula

5、tion, large number of private remedy exist in the reality. That phenomenon has also caused a number of contradictions and inconsistencies, such as the missing regulation of private remedy and the confusion in practicing of private remedy. The purpose of the article is carried out by legal analysis o

6、n private remedy, to raise public awareness of private remedy, to make private remedy recognized by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enhance their legal status, and to provide a healthy development platform for private remedy.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article are: Introduction to the general theory of priva

7、te remedy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types, development trends); analyzing the fundamentals of private remedys existence (theory, social infrastructure, the expression of its legal value), to illustrate the private remedy should have certain legal status; reveals the unique advantages of private rem

8、edy in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by comparing it to the public remedy, indicating that private remedy is not only justified, but also necessary for the social reality, highlighting the value of regulating private remedy by laws; summarize the existing obstacles in private remedy (the lack of law re

9、gulation, and in the reality it will do violate various types of rights), and indentify the reason of obstacles; finally make recommendations in principle, universal norms to private remedy system, for different private remedy we should make different approach on its regulation. Keywords Private Rem

10、edy Fundamentals of Existence Essentiality Obstacles Regulation 引 言 1 引 言 在当前以权利为本位的时代,我们每一个社会主体的生存都离不开权利,每一个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都是在权利社会才能进行正常生活, 所以权利是一切活动的基础。 没有权利,社会都无法运转,每一个社会主体也不会有生活的积极性,那样的社会势必 是一个没有激情,没有创新,冰冷的社会。既然权利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个要素,那么 依据有权利就要有救济的精神,必须配以救济机制来保障权利的正常运行,解决因权利 遭受侵害带来的一系列纠纷。如果不能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救济、

11、解决纠纷,那么权 利的行使就会遇到障碍,自然会影响到权利享有者的利益。社会的秩序是一个个合法权 益得到保护而积累起来的,所以权利的正常行使就是保证社会秩序正常稳定的先决条 件。权利与救济是不可分开的一对,无权利的救济和无救济的权利都是不能成立的。因 此,每一种权利受侵害的情况就会伴随一种救济方式,只不过救济的方式经过人类的长 期摸索, 最终被总结成了几种救济类型。 权利的救济制度也就成了法治社会的一个标志。 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与发展, 法律体系逐渐完备, 法律所规定的公权力不断强大, 现代国家机器对公权力的运用已经极度扩张,公力救济也已经处于救济体系中的主导地 位。我国自公力救济出现之后,一

12、直以来政府和学术界都认定了公力救济是解决纠纷的 权威方式,认为私力救济是愚昧落后的表现,否认私力救济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的合理 性。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过于绝对和片面,随着社会发展程度的提高和人类思想认识的进 化, 私力救济的优势会慢慢被挖掘出来, 私力救济在整个救济体系中应该有其一席之地。 受历史因素的影响以及现实体制的制约,私力救济在我国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 暴力行为私力救济如暴力讨债等现象确实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不利影响,冲击了法律秩 序,但我们不能以偏概全,以私力救济可能引起的负面影响对私力救济全面否定。 私 力救济能够在人类发展中一直存在、发展到今天,有着其社会历史文化方面的因素,对 解决纠

13、纷、稳定社会秩序还是有积极意义的。所以我们应给予私力救济正确的规范和引 导,在承认公力救济主导地位的前提下也应有条件地允许私力救济的存在,平衡社会秩 序与个人权利,对合理私力救济的合法地位予以承认,对不合理的私力救济通过法律进 河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2 行规制, 进而全面保护权利的实现。 在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上, 经过几次修正宪法, 国家由开始的严格控制到现在的鼓励支持和引导,以此为例,我们也可以对私力救济采 取类此态度,通过法律途径使对私力救济进行监督和管理,使之形成与公力救济和其他 社会型救济并存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第 1 章 私力救济的一般理论 3 第 1 章 私力救济的一般

14、理论 1.1 私力救济的概念 传统理论把权利救济或纠纷解决方式分为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两种,二者的划分依 据为是否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依这种“公私二元划分”的理论传统,我们现今所称的 “社会救济”应纳入“私力救济”的范畴。而今,“公私二元划分”理论己逐渐被一种 新的 “三元构架”理论所替代,“在当代社会,随着司法社会化的发展,市民社会和 社会自治的日益成熟以及社会治理中公私分界的模糊化,截然分明的二元分立模式和理 念己经难以为继”,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的三元构架模式和理念逐渐得到社 会的普遍认同。 简单来说,公力救济是基于国家公权(尤其是行政权和司法权),对遭受侵犯的权 利进行救济,使遭

15、到侵害的社会正义体系得以恢复,其中最主要的是司法救济和行政救 济。私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不借助国家公权而依靠私人的行为保护其权利。社会救 济是新独立出来的一元纠纷解决方式,它在前两者之间起到了过渡和补充的作用,把公 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分化后的中间地带承担了起来,也算是分担了它们的压力,一般由政 府的下设组织或非官方的社会团体采取行动,国家对其持允许的态度。 在国内学界,对私力救济有系统性研究的学者当推徐昕和范愉二位教授,二位教授 对私力救济所作的界定无疑也是较权威的。徐昕教授把私力救济界定为:当事人认定权 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 程序,而依

16、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 1范愉教授把私力救济的概念表 述为: 通过私人之间、共同体内部和其他民间力量实现个人权利、解决权益纷争的非正 式机制。 2看来两人的定义有明显区别,主要集中在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 情形。 本文遵循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的 “三元”模式与理念,将公力救济视 为以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为主,社会救济以调解和仲裁为主,私力救济以多样化的私人 解决纠纷方式等为主。另外,笔者承认私力救济中也有调解和仲裁的情形,但必须强调 河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4 该种调解和仲裁带有非制度化的属性,系非国家或社会基于公权力建立的机构。相反, 社会救济的调解和仲裁通常带有制度化的属性,如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消费 者协会等均有国家或社会建制,有固定场所、遴选的工作人员、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财政 拨付的办公经费等。 因此,本文将私力救济定义为:当事人在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并非依靠公权 力而是依靠当事人自身或其他私人或组织之力, 通过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以外的途径解 决纠纷,实现权利。私力救济可以说是一种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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