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沼肼与 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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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犯罪主体,犯罪构成要件之三,目录,一、犯罪主体二、刑事责任能力三、犯罪的特殊主体 四、单位犯罪主体五、思考题六、参考书,一、犯罪主体 (the Subject of Crime)1、犯罪主体的概念,是指实施了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者单位(1)犯罪主体是自然人 单位是法定的犯罪主体(2)犯罪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犯罪主体的分类,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单位主体,一般主体,特殊主体,一般主体符合犯罪主体一般条件的犯罪主体,特殊主体除符合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一定身份条件的犯罪主体,3、犯罪主体的地位和意义,(1)地位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中,犯罪主体

2、是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之一(2)意义 A、定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决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B、量刑,二、刑事责任能力 (the Ability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犯罪主体的核心是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具有的、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其后果,并决定是否实施该犯罪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人的意志自由问题,2、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1)辨认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行为后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事实的认识能力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2)控制能力:是否实施已经认识到的危害行为的抉择能力或者

3、选择能力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有机结合,3、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1)刑事责任年龄,一个国家立法者所决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或者年龄段其意义在于从年龄上,划定刑事责任的范围,将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确定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其根据主要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儿童的受教育程度等,案例 被告人陈林,男,13岁(1967年10月5日生)。 1981年6月20日晚11时许,陈林路过本村粮食仓库,窥见值班的两名女青年已熟睡,遂起强奸之念。他先跑到拖拉机零件仓库里拿了一根铁管作凶器,尔后由值班室窗户爬进屋内。在动手解一女青年的衣扣时

4、,见其翻身,就拿起铁管猛击两个女青年的头部,当场打死一人,打伤一人,然后潜逃。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重大凶杀案件,影响极坏,民愤极大,拟判处陈林无期徒刑。因陈作案时尚差3个月零15天才满14岁,判刑无法律条文可依,故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林犯罪后果严重,民愤较大,根据具体案情,拟同意判处陈林无期徒刑。但涉及适用刑法的解释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于1981年9月1日批复:“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刑法(79)第14条已有明文规定,请依法处理。”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依法没有追究陈林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典第17条确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5、段无刑事责任年龄段,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禁止的任何危害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禁止的下列危害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已满16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刑法第17条第四款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处理 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 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16周岁),因不满

6、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管教或收容,负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减刑期(14-18周岁),问题,据法制日报报道:“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由于他们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近日,扬子晚报一则消息说,一少年惯偷受审语时出惊人:“到16岁就不再作案了”。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有人建议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 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应否有上限?,刑事法定年龄认定中的问题 案例:刘某在16周岁生日的晚上和另外三名15周岁的同学到铁路旁玩耍,于当晚21时将一石头放到铁轨中,次

7、日早上9时,一火车经过时出轨,刘某是否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刑事法定年龄的计算方法:周岁指实足年龄例如:已满14周岁,指过了14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满14周岁 刑事法定年龄的计算基准:以实施行为时而非结果发生时为基准 理由:犯罪是行为,而辨认控制能力是指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跨法定年龄阶段的认定:切断,纪某(男,1987年6月5日生)。在2001年6月份之前纪某多次盗窃各类财物总计40000余元。2001年6月5日,纪某被几个朋友邀请到一酒店吃饭,席间纪某等大声喧哗导致邻座几个客人(也是年轻人)不满,双方争吵,纪某一怒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对方为首的一个小青年猛刺两刀,将对方刺倒在血

8、泊之中并当场死亡。纪某见此情景,心想杀人偿命这是自古规律,顿生外逃的念头。在准备回家拿取外逃必备之物的途中,纪某看到一大款摸样的人手提皮包,一边走一边打手机,心想该人肯定有钱,随即掏出匕首将持包人人刺伤,把包和手机抢走,包内有现金5000余元等物。,纪某到乡下外婆家躲避了一年多。2002年10月份的一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桑塔纳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路边一摆水果摊的老头撞死并把买水果的顾客撞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低价卖出。2003年2月27日纪某被抓捕,随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了上述行为,而且还交代其曾

9、经在半年前即2002年8月,受好朋友之托捎带两包毒品,得“劳务费”5000元。,1、纪某对不满14周岁以前即2001年6月之前的多起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2、纪某对2001年6月5日即14周岁生日的当日在酒店吃饭时的故意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已满14周岁应从过14周岁生日的第二天为准,生日当天不计算在内。3、纪某对2002年10月偷开汽车并肇事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此时纪某商不满16周岁,对交通肇事行为不负刑事责任。,4、纪某对偷开汽车并变卖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该盗窃行为是在不满16周岁时实施的。5、纪某对其为他人捎带毒品获取酬金的行为也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该行为属于运输毒品的性质

10、,不属法定的8类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也不存在自首的问题。6、对纪某应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应当由政府收容教养。,案例 被告人樊国兴因怀疑妻子卫金兰与堂兄樊焦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自认为活得不如人,因而产生了轻生的念头。1993年2月2日晚,樊国兴两次自杀未遂后,又产生了杀害卫金兰与樊焦锁的恶念,遂于4月凌晨1时许,拿起自家的铁锅盖,将同屋熟睡的卫金兰砸伤。当他去杀害樊焦锁时,又怕惊醒睡在其家中防止他自杀的胞兄樊国喜醒来阻挡,便操起锅盖将樊国喜砸昏,然后从家中拿上斧头窜至樊焦锁家,砸坏樊焦锁住的西窑窗户,并持砖头与樊焦锁互相对砸。樊焦锁欲跑出窑门时,樊国兴用斧头朝樊焦锁的头部、身

11、上乱砍数下。,樊焦锁挣扎着跑到樊国兴母亲住的中窑门前,樊国兴上前又朝樊焦锁的左腿上猛砍一斧,最终将樊焦锁砍死。作案后,樊国兴又去跳沟自杀未遂,摔伤了脚。山西省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为理由,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发现樊国兴因其前妻病故,精神受到很大刺激,作案前后言行异常。根据樊国兴的种种异常表现,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转请有关部门对樊国兴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1994年8月11日,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组对樊国兴作出鉴定结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

12、无责任能力。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樊国兴故意杀人的行为,是在他患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丧失了辩认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所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此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判决:(1)撤销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判决;(2)上诉人樊国兴不负刑事责任;(3)责令樊国兴的家属对樊国兴严加看管和治疗。,(2)精神疾患,刑法规定了三种情况的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疾患重度且持续性的精神疾病刑法典第18条第1款重度但属偶发性的精神疾病刑法典第18条第2款轻度的精神疾病刑法典第18条第3款,(3)生理缺陷,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盲人上述两种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

13、罚,(4)醉酒人,醉酒由于酒精在人体内的作用使得人产生认识事物和行动自由等方面障碍的状态醉酒的种类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刑法惩罚的是生理性醉酒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刑事责任能力,辩认和控制,精神病人,间隔性精神病人,轻度精神病人,聋哑人、盲人,醉酒的人,二、自然人犯罪的特殊主体,1特殊主体概述 刑法中大多数犯罪的犯罪主体只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但也有一部分犯罪要求犯罪主体除了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特定身份才能构成,这样的犯罪主体就是特殊主体。 一般意义上的身份指人的出身、地位和资格,以犯罪主体是否要求具备特定的身份为标准,可以把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刑法理论中通常把以特

14、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条件或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二)我国刑法中的特殊主体,1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国家工作人员、军人(1)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的主体。包括四种人员: A、在国家机关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B、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D、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认为包括人大代表、陪审员、国家机关的实习学生、合同警察、接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15、员等。,2000年4月29日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7种行政管理工作时,也是国家工作人员: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代征、代缴税款; 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协助基层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2年12月28日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

16、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这些人员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94条):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2)军人(刑法第450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有军籍的学员;武警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有军籍的学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国家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各级军官同时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 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人员:如证人、鉴定人、记录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4.自然身份:包括两种:男子,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嫖宿幼女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男子;家庭成员,如虐待罪、遗弃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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