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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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部分刑法总则部分的常见考点包括刑法的适用范围、犯罪与刑事责任包括、犯罪的形态、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具体运用等。分则部分的常见考点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该部分内容在2004年的江苏省考真题中出现过,20052007年考纲未作要求,2008年起又初纳入考察范围,分值1至2分左右,考察的都是常识性的内容。【重点法条】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七

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 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 【快捷记忆】外犯三下可不究,工作军人无要求。【意思分解】关于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规定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与普遍管辖原则。第七本条规定是刑法效力适用的“属人原则”。【重点法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3、,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意思分解】本条规定的是刑法适用溯及力问题“从旧兼从轻”原则,首先要考虑的是适用旧法 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真题回顾】(2008年江苏真题C类)10、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 C )A 从旧原则 B 从新原则 C 从旧兼从轻原则 D 从新兼从轻原则【重点法条】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意思分解】1、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

4、意与间接故意。其中,直接故意是第22条第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存在的前提条件,其他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都不存在这些未完成犯罪形态问题。间接故意的问题主要在于其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2、明确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掌握本条的关键。二者的区别在于:一者在认识因素方面,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虽然都有认识,但认识的程度不同:直接故意一般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但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二者在意志因素方面,即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

5、意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即无所谓、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 3、特定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支配下的危害行为定罪是不同的:对于直接故意而言,法定的特定结果发生与否是其既遂的标志,而对间接故意而言,则是成立何种罪行或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志。【历年真题】(2006年国考真题A类)112、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走入山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某的行为属于(A )。A.故意杀人 B.意外事件 C.过失杀人 D.不构成犯

6、罪【重点法条】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意思分解】1、过失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二是法律明确规定了该行为应构成犯罪。犯罪过失有两个基本类型,一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认识因素方面: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认识),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认识)。2、掌握过于自信的过失关键在于其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在认识因素方面,二者虽然都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

7、果的可能性,但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有所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者主观上认为由于其自身能力、技术、经验或某些外界条件等,实施行为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对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而间接故意则不存在这种错误认识。在意志因素方面,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不同的:间接故意者对结果的发生虽然不是积极追求,但也不反对、不排斥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者不仅不追求结果的发生,而且希望避免结果的发生,即反对、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之所以实施该危害行为,必然是凭借了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和条件(如其

8、自身能力、技术、经验、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或他人预防措施等)。3、掌握疏忽大意的过失关键在于明确其与第16条规定的意外事件的区别: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 生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没有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而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具有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仅仅是由于其疏 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以上内容是刑法在公务员考试中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务必精确掌握。【历年真题】(2008年江苏真题A类)12、护士林某在给病人王某注射青霉素时,忘了做皮试而导致王某过敏死亡,林某的行为属于( C )。A

9、间接故意犯罪 B过于自信过失犯罪C疏忽大意过失犯罪 D意外事件【重点法条】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快捷记忆】史四和史六,杀伤亡(小豆)(把十四想像成史四的人名,小豆为添加的压韵意义后缀),强抢她的饭,火爆她的头。想像:史四和史六是两个无赖,杀伤亡了小姑娘小豆,强行抢走了她的饭,还用火爆

10、她的头,真是可恶。【意思分解】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8种犯罪10种情况(或说8种严重故意犯罪)。本条所列年龄均指实施犯罪行为时(而非犯罪结果出现时),犯罪人的实足年龄。所有的过失犯罪不论危害程度如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都不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适用刑罚时应当遵循的两个原则:一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另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注:此部分内容也是非常重要的考点。【历年真题】(2004年江苏真题C类)40、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C )。 A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可以减轻

11、或者免除处罚 C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007年国考真题)102、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B)。A 14周岁 B 16周岁 C 18周岁 D 20周岁(2004年江苏真题C类案例分析 )1986年l0月8日出生的王某,在2000年10月1日前共盗窃、抢夺各类财物总计价值约8000元人民币。2000年10月8日,王某在饭店过完生日后,于2000年10月9日零时30分返家。途中见到一人拎包从身边经过,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拎包人刺伤后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2 000元。2000年10月25日,王某在一小区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桑塔纳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

12、,将车开走。当日下午,王某即以4万元的价格将轿车卖出。2000年12月20日,王某被抓获。 46、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 B )。 A年满14周岁 B年满16周岁 C年满18周岁 D年满20周岁 47、王某2000年10月1日前的行为( A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盗窃罪与抢夺罪 48、王某2000年10月9日前的行为( D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抢劫罪 49王某2000年10月9日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 D )。 A财产权 B人身权 C社会管理秩序 D财产权和人身权 50、王某2000年10月25日的行为(

13、A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盗窃罪 C构成销赃罪 D构成盗窃机动车辆罪【重点法条】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意思分解】注意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如防卫意图(主观条件)、防卫起因、防卫客体(打击对象)、防卫时间(时间条件)、防卫限度(限度

14、条件)等。注意区分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快捷记忆】杀人(杀人)帮(绑架)凶(行凶)强(强奸)抢(抢劫)人身(严重危害人身安全)杀人帮凶强抢人身。【历年真题】(2008年国考真题)119、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重点法条】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

15、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意思分解】同正当防卫一样,紧急避险不仅仅是为保护行为人本人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乃至国家、社会的利益,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人身权利,还包括财产权利以及其他权利。【真题回顾】(2008年北京市真题)66、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A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B 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C 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 D 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重点法条】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意思分解】1、犯罪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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