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立法与网络立法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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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立法与网络立法中的若干问题 阿拉木斯武瓒玲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近几年来,网络与电子商务等I T 领域的各种法律问题一 直是法律领域的亮点,比如计算机软件的盗版和合理使用问 题、域名的抢注问题、网络上的版权保护问题、计算机2 0 0 0 年问题中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的立法问题,等等,受到了法 律界和I T 业界乃至社会各界的关注。这些法律问题虽分别属 于不同的领域,解决办法也各不相同,但综合来看,这些法律 问题的核心问题其实都只是一个,那就是:如何处理法律与科 技的关系的问题。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都有在会场、音乐厅或教室被手 机铃声打扰的经历,那么,如何规范这些场所中

2、手机的使用, 就是一个管理办法的问题,从广义的角度来说,也可是看作是 一个法律规范的问题。怎么规范呢,按照一般的思路,往往就 是规定在会场、音乐厅或教室等公共场所不得打开手机或要将 手机设置为震动状态,但这样规定的效果如何呢,由于难以找 到非常合适的处罚办法或受法不责众的困扰,这样的规定往往 形同虚设。 对于这样的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不妨把它作为众多网络 与电子商务等I T 领域的各种法律问题的一个模型来分析,因 为在这个简单的例子中,有着许多网络与电子商务等I T 领域 的各种法律问题的缩影。首先,他们的性质都是需要用法律规 范来解决使用科技工具中的一些行为规范的问题; 其次,他们的第二个相

3、同点在于,目前我们解决类似问题 的办法也十分相似,那就是往往做出一些禁止性的规定,如不 得使用盗版软件、不得侵犯网上作品的著作权、不得这样不得 那样,等等,这样的规定构成了我们目前网络与电子商务等I T 领域的各种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内容;比如,如果我们来对比 目前我国一些主要的网络与电子商务领域法律法规的主要内 容,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 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站 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 定等,就会发现它们的主要基本由三部分构成,那就是:相 关服务的提供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要经过有关管 理部门的许可或备案;关

4、于不得从事的一些行为的禁止性规 定;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从这三部分内容可以看 出,我们的解决办法主要就是两种,一是希望通过要求以相应 的服务提供者相当的资质条件和通过审批来间接地规范其行 为的模式:一是通过明确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模式,但显然,这些禁止性规定都比较笼统。 第三,对于这些问题,解决他们的难点也十分一致,那就 是如何面对数量众多并且十分易于实施的违法行为,或者简单 的说,就是如何解决法不责众的问题。在计算机软件的盗版和 非法使用问题、域名的抢注问题、网络上的版权保护问题及网 络安全和网上的一些隐蔽性很强的侵权违法问题中,我们都遇 到了类似的困惑。无论是对盗版

5、软件的使用。网络上侵犯版权 的行为,还是借助网络的隐蔽性实施的花样繁多的侵权违法行 为,在我们试图对其追究责任时往往都会发现,我们很可能面 对的是多如牛毛的违法者和随时随地发生的违法行为,对于这 样一些行为,我们往往严厉也不是,不严厉也不是,法律的严肃 性受到了很大的挑战。虽然我们总是可以找到诸如法律总是无 法跟上技术的发展之类的借口,但对于一些早已陈旧的技术问 题,我们仍无法找到令至行止的良方,显然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这样的现象在其他的民法和刑法领域我们还很少看到,相 对而言,刑法领域的犯罪行为更像秃子头上的虱子,十分明显 且易于界定,而在这些网络与电子商务等I T 领域的法律问题中, 我们

6、却发现,合理的行为倒成了秃子头上的虱子,并且这些领 域的很多违法行为都披着高科技的美丽外衣和傥而徨之的拿 来主义的借口。所以甚至就出现了在一些情况下合理合法的行 为倒成了过街老鼠的荒唐现象和一些颠倒黑自的混沌事例。比 如,一些人公开支持使用盗版行为似乎也得到了不少人和媒体 的认同,而一家知名的计算机公司居然公开邀请众黑客攻击其 防御系统,从法律的角度,我们不得不认为这是一种公然对违 法犯罪行为的鼓励和对法律的挑衅。当然,类似的现象和事例 并不仅仅在国内存在,几年前,第一个电子邮件病毒的制造者 的那个荷兰青年在造成全球数亿美元的损失并事发后,却得到 了当地市长的褒奖“这个年轻人有些本事,我们准备

7、让他在政 府中做些事情”。还有,目前在很多人尤其是青少年的心目中, 黑客( 我们这里指的是行为有违法性的黑客) 已经成为一种侠 义和神圣的角色,其实从法律的角度看,这和崇拜强盗和小偷 别无二异,这样的现象十分值得我们深思,人们崇拜诸如佐罗、 罗宾汉等“强盗”是基于对当时整体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否 定,而目前网络中这样的颠倒黑白的认识的存在也足以说明, 在这一领域,人们的判断标准和价值取向已出现了很大的偏 差,这样的偏差不利于人们的守法和法制环境的完善。 还有,与民法领域的法律问题相比,其他民法领域的法律 问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和一些民法的 基本原则来调整,而在这些网络与电子商

8、务等I T 领域的法律 问题中,很多行为无法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解决,相关的一 些具体的法律原则也没有确立,所以当事人自己调解的能力相 对是比较弱的,需要相应的立法和法制环境的完善。 具体来看,造成网络与电子商务等I T 领域的法律效力的 弱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的八个方面:网络与电子商务等I T 领 网络与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问题的多变性,这种多变性是以技 术的多变性为基础的:网络与电子商务等I T 领域的法律问题 的多样性;法律闯题中包含一些技术因素,使得在处理上需要 k 1 0 3 、 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网络的分布性、非中心性、交互性与虚 拟性给规范行为带来困难;未能对相应领域合理使用的及时

9、明 确的界定带来的困扰;违法行为易于实施性和隐蔽性;一些违 法行为的普遍性和由此产生的从众心理;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 这些问题缺乏有效的针对性,从而没有产生足够的效力。 总之,在网络与电子商务等I T 领域的法律问题中,由于 违法行为的普遍性、易于实施性和隐蔽性,已经导致一些法律 规定无法起到应有作用或难以落实,有的甚至到了形同虚设的 地步,而在一些领域,已引起人们判断标准和价值取向的偏差。 这些正是网络与电子商务等I T 领域法律问题的症结所在,需 要我们认真加以对待和反思:结合这样的现象,我们必须在一 定程度上调整该领域我们的法律的措施和模式,以解决法律效 力的弱化的问题,而这样的调整的最为

10、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 要解决法律与科技的关系的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呢,就象我们 前面提到的,因为这些法律问题的实质是使用科技工具中的一 些行为规范的问题,解决这样一些问题的办法无非两类,一类 是技术手段,一类是法律手段,他们的目的都是一致的,为了 真正达到相辅相成的效果,法律手段必须与技术手段实现深层 次的互补与并行,而解决目前这一领域法律效力的弱化的最有 效办法之一,就是要充分利用技术手段的辅助作用,把技术手 段无障碍地融合到法律规定中,以强化法律的效力。为了解释 我们的这个解决方案,让我们再回到我们关于手机使用管理的 这个模型中。 我们已经提到,在一个会场或音乐厅中,由于没有十分合 适的处罚

11、手段,简单的禁止性规定往往不会起什么作用,那怎 么办才好呢? 让我们通过法律的窗口把目光转向技术解决方 案。我们发现,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种专门的产品用来限 制诸如会场和音乐厅等场所中手机的使用,这种被称作手机信 号屏蔽仪的产品有的只有随身听大小,通过发射干扰信号可以 使2 0 米半径内的手机无法接受任何信号,既无法接听也不能 打出去。所以,如果我们在会场或音乐厅这样的场所安装这样 的产品,那么这个问题自然就解决了。也就是说,在这个问题 上,技术手段很好地帮了法律的忙。而此时相应的法律规定也 要发生变化了,那就是除了禁止性规定外,我们完全可以针对 手机信号屏蔽仪等类似的产品的应用作出规定,比

12、如规定在加 油站等场所明确要求安装手机信号屏蔽仪等类似的手机信号 干扰设备,在音乐厅、会场等场所鼓励安装手机信号屏蔽仪等 类似的手机信号干扰设备。这样一来,有了法律与技术的双重 保护,有了法律规定对使用技术手段的鼓励,有了法律与技术 的有效结合,我们相信,问题将会得到很好的解决,而法律规 定也不会再显得那么软弱无力。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就似乎可以找到解决网络与电子商务 等I T 领域法律问题的办法,那就是,除了原来的市场准入性 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外,再增加一类承认技术结果、技术手段或 鼓励技术应用甚至强制使用相关技术手段的规定。而这一类规 定,正是结合网络与电子商务等I T 领域法律问题的特点,

13、切 合网络与电子商务等I T 领域的实际,切实增强该领域法律规 定的实际效力的一类解决方案,也是我们在进行相关立法活动 中需要认真加以考量的。而且,这样的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模式 可以延展到所有的科技法律领域。当然,这样的解决方案并不 是我的发明,近十年来世界各国所订立的几十个电子签名法, 其实都是这样一种思路的体现。因为在电子签名法中,最主要 的内容就是承认电子签名这样一种技术手段的法律效力。认可 非对称加密系统这样一整套技术解决方案并规范实施这套技 术解决方案的单位的行为。 还有,我们知道,盗版软件是I T 领域的一大顽疾,虽然 我们有很多禁止性规定和管理措施,但盗版软件的生产和使用 一直没有

14、得到很好的控制。到了1 9 9 6 年,为防止软件盗版的 技术措施已进入法律界的视野,这一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 其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W C T ) 的第 1 1 条中,明确了对有关防止盗版的技术措施的保护:“关于技 术措施的义务: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 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 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经法律准许的行 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还有,在我国2 0 0 0 年由信息产 业部颁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也在其第2 1 条中明确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盗版软件和开发生产解密软 件。虽然这些

15、与技术措施有关的法律规定的出现并不能够完全 制止盗版现象,但我们相信,这些新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 会进一步促进有关问题的解决。 另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是关于电子邮件和“网吧”的管理。 任何一个上网的人恐怕都会有被那些排山倒海的垃圾电子邮 件骚扰的经历,垃圾电子邮件也可以说是网络法律规范领域的 一大顽疾,千变万化,防不胜防。那么,如何利用法律规范制 止或减少垃圾电子邮件的骚扰呢? 在已有的法规规定中,已不 乏诸如“未经许可的商业电子邮件不得发送”的规定,但这些 规定的效果如何呢,显然如果没有得力的管理措施,那些一厢 情愿的发送者不会轻易打住的。而按照我们的通过法律承认技 术解决手段的思路,我们就

16、会发现,用于制止和识别垃圾电子 邮件的办法还是很多的。因为在电子邮件的传送过程中,从发 信人的行为规范,收信人的行为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行为规范 直到垃圾邮件自动识别分类和过滤软件的使用,在很多方面都 有法律和技术可以发挥有效作用的环节。比如,在2 0 0 3 年3 月2 5 日互联网协会发布的反垃圾邮件规范和拒收垃圾 邮件指南中,就对什么是垃圾邮件,怎样制止垃圾邮件等问 题从技术和应用的角度做出了许多具体的规定,在该规范中, 认为:“本规范所称垃圾邮件,包括下述属性的电子邮件:( 一) 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电子刊物、各 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 二) 收件人无法拒收 的电子邮件;( 三) 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 子邮件;( 四) 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 子邮件。”还有,对于如何制止垃圾邮件的传播,该规范还规 定:“加入协会及接受本规范的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如下措施, 阻止和消除垃圾邮件的传播:( 一) 建立垃圾邮件的信息收集、 反馈及处理机制;( 二) 记录传递电子邮件的服务提供者的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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