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井小等诉贾计生返还出借的名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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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串井小等诉贾计生返还出借的名画案原告:串井小,男。原告:串麦妮,女,系串井小之胞妹。被告:贾计生,男。二原告主张,其父亲生前收藏着一幅中堂画,画面是两只老鼠和一支蜡烛。画面的左上方有小字题跋,在题跋下面有“齐璜”二字。画面的左下方有“白石”二字的印鉴。图画所用的是宣纸,篇幅约12650厘米。楹联系潘龄皋所书,上联为“新诗如洗出”,下联为“好鸟不忘飞”。楹联亦是宣纸,篇幅约为12625厘米。原告的父亲生前把此书画视为珍品慎重保存,从不外借。被告贾计生爱好美术,知道原告家有此书面。1971年原告父亲去世后,被告以欣赏为名,到原告家从串麦妮手中借走此书画。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在1991年两次向原

2、告写有证明,其中1991年12月17日的证明写道:“本人大约在1970年从串井小家拿了一幅画,据说是齐白石画的,当时由于不在意,不慎丢失,特此证明。(什么时候找到,就及时归还)。”由于被告一直未归还此书画,原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否则予以赔偿。被告贾计生答辩称:我从串麦妮手中拿走画是事实,但不是我借的,是串麦妮赠与的。画面是一支蜡烛和两只老鼠,与原告诉称的画面一样。画的篇幅只有一尺多长,半尺宽,但没有潘龄皋的楹联。审判在本案审理中,内邱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到北京荣宝斋画苑咨询、估价。荣宝斋画苑答复:“因为没有原作,我们无法评估。但是齐白石的作品已列入国家文物,我们在经营中,对齐白石的

3、作品收购价是25000元至3万元(每平方尺),拍卖价要在4万元以上,成交价是不能定的。”内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贾计生借走原告所有的书画,理应妥善保管,及时归还。如果确实不慎丢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审理中,被告称拿走的原告的画不是齐白石的真品,且篇幅只有半尺宽,一尺多长,举不出证据,不予认定。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贾计生归还借原告的齐白石的画及潘龄皋的楹联。二、如果交不出以上原物,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被告赔偿原告齐白石名画的损失17.01万元。三、潘龄皋楹联的

4、所有权仍归原告。保留原告对此楹联的追索权。宣判后,被告贾计生不服,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诉称:不能认定画是齐白石的真作;起诉书中说是“潘林膏的对联”,判决书中称是“潘龄皋的楹联”,是无稽之谈,牵强附会;那幅画是被上诉人串麦妮于1971年主动送给我的,我送她一幅“牡丹双鸽图”作为交换。我早已丢失被上诉人串麦妮所赠之画,归还是不可能的。如要归还,串麦妮应先归还“牡丹双鸽图”;一审法院依照证人王小兴的一面之词,认定画的尺寸约12650厘米,是有意的夸大,实际的尺寸为一尺多长,半尺宽,纸张次劣,更没有题“齐璜”二字。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被上诉人串井小、串麦妮答辩称:一审

5、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一审法院按每平方尺3万元的收购价判决,价格太低,应以4万元的最低拍卖价判决赔偿226800元。关于字画是否真迹以及尺寸大小问题的举证责任应在上诉人贾计生一方。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借走被上诉人的书画,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如果丢失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没有原作,所诉之书画的自身价值难以确定。为保证上诉人贾计生履行返还义务,贾计生应向被上诉人交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待书画返还后退还。被上诉人串井小、串麦妮享有对所诉书画的所有权,上诉人贾计生负有返还义务。上诉人贾计生称不是借,而是赠与和交换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有所欠妥。根据中华人民

6、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9月14日判决如下:一、撤销内邱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二、贾计生给付串井小、串麦妮返还书画的保证金十万元,接判后一个月内付清。三、所争书画为被上诉人所有,串井小、串麦妮保留对此画和楹联的追索权,待上诉人将书画归还后,被上诉人将保证金返还。评析本案中,串井小、串麦妮诉请法院保护其所有的名人书画,要求贾计生返还所借书画,这是典型的物权纠纷,即所有物的返还请求之诉。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完整统一的物权法,故本文只能依据有关物权理论对本案加以分析。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举证责任问题首先,根据物权理论,请求人只有在对标

7、的物享有所有权的前提下,才能请求相对人返还标的物。而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应由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请求人主张其为有权占有,则应由被请求人举证。本案中,串井小兄妹从其父处继承取得争执标的物的所有权,贾计生也写证明承认是从串井小兄妹处拿走,据说是齐白石的画,并称找到后及时送还,说明贾计生是争执标的物的借用人,不享有所有权,串井小兄妹是争执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贾计生在上诉理由中提到该画是串麦妮赠送给他的,如果他有确切证据加以证实,则会产生争执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贾计生则对争执标的取得所有权。但贾计生对此并未举出充分确切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关于争执的“老鼠吃蜡”的画是否齐白石真品的

8、证明责任问题。本案中,串井小兄妹诉称贾计生借走齐白石所作的“老鼠吃蜡”的中堂画一幅。贾计生写证明承认从串井小兄妹处“拿了一幅画,据说是齐白石画的”,但在审理中称该画是赝品。对于双方的争执,在没有出示该画的情况下,无法鉴定,也不能盲目评判其真伪,因为某些赝品确实能够以假乱真。在处理案件时,应确定贾计生对该画是赝品负举证责任。因为按照证明规则,串井小兄妹只需证明贾计生拿走一幅齐白石的画即可,贾计生承认该点后,再主张该画是赝品,就应由其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同理,以上分析也适用于对于争执之画的尺寸大小的举证。贾计生称该画仅为一尺多长、半尺宽,也应由其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再次,关于贾计生是否借走潘

9、龄皋楹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串井小兄妹称贾计生在借走齐白石“老鼠吃蜡”之画的同时,也借走了潘龄皋的楹联一幅。但贾计生否认。串井小兄妹应对此事实负举证责任,否则,无权向贾计生追要。二、物权的时效问题首先,应搞清什么是物权。物权是近代民法的一个重要概念,与债权共同构成近现代财产权的两大基石。在古罗马时期,物权制度就存在,近现代法制史上对物权制度的发展具有代表意义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没有使用物权一词,但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大量存在。如民法通则中关于“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规定,就是关于物权的规定。物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对物

10、的管领、支配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具有以下特征:(一)主体特征。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均负有不得非法干涉或侵害权利主体的物权的义务,因此物权又称对世权或绝对权。(二)内容特征。物权的内容是权利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不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义务人的义务仅是不作为,即不妨害权利人行使物权。(三)客体特征。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物,而且是特定物,否则,权利主体便无法行使对物的支配权。(四)效力特征。物权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不法占有人追及其物而主张

11、权利。优先效力指在同一物上存在多个物权时,先设物权优于后设物权;在债权特定标的物上成立物权时,物权有优于债权的效力。(五)在权利设定和转化方面,物权采取法定主义,私人不得创设物权,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物权的转化除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外,一般不受限制。(六)物权的保护方法上,既有物权方法,也有债权方法。其次,我们在了解物权的基础上再谈谈物权的时效。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权,是指所有人对其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无期限的权利,只要所有物存在,所有权就存在。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可以享有请求返还的权利。对于原物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各

12、国立法和学说不一致。日本民法规定,只有债权和其他非所有权的财产权适用诉讼时效,而原物返还请求权不适用。德国民法则规定,“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应受时效规制”,但是“已登记权利之请求权不受时效规制”。我国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物上请求权作为物权特有的效力,附从于物权本身而存在,也不因时效而消灭。本案中,串井小兄妹对争执之画享有所有权,贾计生非法占有该画,串井小兄妹基于所有权而享有返还原物的请求权。由于贾计生的非法占有处在一种持续状态中,客观上无法计算侵害的起算点,并且根据物权理论,为保护财产所有权人对物的所有权,串井小兄妹的诉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三、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

13、追及效力是物权比较重要的效力之一,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可追及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在本案中,串井小兄妹对争执之画享有最充分的物权?所有权,在该画被贾计生非法占有的情况下,如果贾计生又将该画转让于第三人时,串井小兄妹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可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请求返还该画。但是第三人如果是善意取得,则串井小兄妹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贾计生赔偿损失。在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下,物权的追及力被迫中断。这体现在法律上,即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即“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

14、三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四、物权的双重保护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分为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物权方法是指发生对物权侵害时,法律强制侵害人承担义务,以恢复原物的自然状态和原物的权利状态的方法。目的在于恢复物权人对物权标的物享有完整的、排他的管领和支配权利。物权方法主要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消除危险等。物权方法是物权救济的主要方法,最能有利于对物权人的充分保护。债权方法主要适用于对债权的保护,是指发生损害

15、时,确定侵害人对受害人负有赔偿义务,使对方获得价值上的满足。债权方法主要表现为赔偿损失。债权方法也是对物权的保护方法。对物权的保护要采取物权、债权两种方法的双重保护原则。物权的保护方法更能充分地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应作为首要的保护方法。如果当物权受到严重侵害,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已不可能时,就会使物权保护方法失去意义,这时为周延保护物权人利益,应采取债权保护方法,即赔偿损失,使物权人得到价值上的补偿。另外,在物权人因物权被侵害所受损失仅用物权保护方法不足弥补时,也可以采取并用物权、债权两种保护方法。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笔者认为应对串井小兄妹对名画的所有权采取物权、债权两种方法加以保护。首先,贾计生

16、非法占有该画,但称已丢失,而实际情况是否确实丢失不能确定。处理本案时也应区分两种情况,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假定贾计生保存争执之画未丢失,则应判令其返还原物;假定确实已丢失争执之画或已由贾计生转让于善意第三人,则返还原物已不可能,只能参考名画的价值判令贾计生赔偿串井小兄妹的损失。另外,还要保留串井小兄妹对名画的追索权。只有将以上方法并用,才能充分保护串井小兄妹的所有权。本案一审判决侧重于采取债权保护方法,而未考虑所有权人应享有的追索权;二审判决侧重于采取物权保护方法,而忽视了对所有权人的债权保护。五、我国立法中有关物权保护的考虑我国不承认物上请求权的独立性,立法中也未区分物权保护的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民法通则第五章“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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