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模拟法庭剧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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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模拟法庭剧本时间:地点: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阳光学院模拟法庭民事审判庭)人物:审判长:穆文丽书记员:岳亚鑫原告委托人:高翔,女, 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代理人:张钰晴,女,199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董宁,1994年4月13日,汉族法定代表人:张晶晶,女,1994年2月13日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情梗概:原告高翔与被告董宁因触电致人身损害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22日)向福建省福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准备阶段书记员(岳亚鑫):诉讼案即将开庭审理,请旁听席上的人员保持肃静!书记员(岳亚鑫)

2、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书记员(岳亚鑫):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转身):报告审判长,高翔诉董宁因触电致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毕。二、宣布开庭阶段:审判长(穆文丽):谢谢书记员,全体坐下。审判长(穆文丽):(敲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原告委托人,请你向法庭报告你与原告的关系以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

3、职务及家庭住址和是否有代理人。原告(高翔):我叫高翔,22岁,汉族,1993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在晋中职院5号楼322室。我是原告褚文的姐姐。原告褚文因参与由被告董宁投资建设的杉城镇三里亭安置房项目中进行弃土作业与该路段的高压电发生触电事故,现因伤势严重仍在福州协和医院就诊,无法出庭,故委托本人作为委托人代为参与开庭并委托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钰晴作为一般诉讼代理人。审判长(穆文丽):由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告代理人(张钰晴):我叫张钰晴,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穆文丽):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

4、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及是否有代理人。被告:我叫董宁,21岁,汉族,公司住所地在状元街建设大楼六层,现委托福建振远了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健作为一般代理人。审判长(穆文丽):由被告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被告代理人:我叫张晶晶,福建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穆文丽):原告方对对方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委托人(高翔):无异议审判长(穆文丽):被告方对对方的身份有无异议被告董宁:无异议审判长(穆文丽):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审判长(穆文丽

5、):原告方有无证人原告委托人(高翔):无审判长(穆文丽):被告方有无证人被告董宁:无审判长(穆文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高翔与被告董宁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穆文丽担任审判长,本院书记员岳亚鑫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长(穆文丽):原告方,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原告(高翔):不申请。审判长(穆文丽)

6、: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被告董宁:不申请审判长(穆文丽):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原告(高翔):明确审判长(肖清):被告方是否已经明确被告董宁:明确三、法庭调查阶段审判员(穆文丽):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下面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原告委托人(高翔):从2010年9月中旬,董宁雇佣褚文在杉城镇三里亭安置房的建设项目进行弃土作业。2010年9月19日,褚文按照被告郭振强董宁的指示安排,驾驶闽G90716

7、号自卸货车将三里亭工地上的泥土运输至张家坊205省道旁堆放。褚文在弃土过程中,因货车车斗触碰横跨205省道上方的高压电线,导致褚文因触电烧伤躯干、左下肢15%至度烧伤,并进行了左下肢截肢。经鉴定,我弟弟左下肢截肢属五级伤残,体表瘢痕属十级伤残。褚文因触电事故共造成经济损失125,6826.8元。现褚文委托我作为代理人参加开庭,请贵院予以认定事实,判令几位被告赔偿褚文医疗等各项费用。完毕。代理人张钰晴:根据原告委托人的陈述,我认为被告董宁将该项建设工程发包给昌盛公司的行为不合法,因为昌盛公司是不具有建设施工资质的单位,因此被告泰宁县城市投资公司应当对自己的过错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昌盛公司将工程分

8、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郭振强,原告褚文又受郭振强雇用在该建设项目进行弃土作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郭振强应当承担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昌盛公司是发包方,郭振强是接受发包方。因发包公司有权利也有义务对郭振强的资质予以审查,故应当视为发包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郭振强不具备相关资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昌盛公司应当与被告郭振强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故地段的高压电的产权人是被告泰宁县供电公司所有,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被告泰宁县供电公司对原告褚文的触电事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9、任。现在我代我的当事人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14780元、护理费343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误工费4780.4元、交通费3346元、住宿费4440元、营养费1380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353949.8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11195元)、鉴定费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装配残疾辅助器具费677240.6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汽车维

10、修费9680元、其它费用52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审判长(穆文丽):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被告董宁:原告要求我公司,即泰宁县供电公司承担原告褚文的损害赔偿缺少法律依据。因为在原告参与的该项工程,作为施工方的平潭县昌盛公司在进行施工前,没有提出申请,在未取得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法进入供电设施保护区;而且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事发路段安排人员进行值班守护,因此被告泰宁县昌盛公司是此次事故的主要过程方,而并没有存在过错。因此我作为泰宁县供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原告对被告泰宁县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完毕。代理人(

11、张晶晶):审判长,对于原告的起诉,我还有几点补充意见:原告受被告郭振强雇佣进行弃土作业,他们之间形成了雇佣或劳务的法律关系应当由被告郭振强承担原告的损害赔偿。我的当事人与原告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而且我的当事人泰宁县供电公司也不是事故地段的产权人,该地段的产权人是城关华亮大理石销售店业主周婷所有,故请求贵院予以认定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当事人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完毕。审判长: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原告:没有被告:没有审判长下面就双方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

12、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并由本案被告予以质证。原告代理人:我当事人主要有11份证据向法庭提交,用于证明我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与诉讼依据,第一份证据是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等基本情况。第二份证据是电视新闻光盘一张、9.19触电事故伤者筹措医疗费用的方案复印件一份。原告代理人:我请求法庭准予我当庭播放该份证据。(合议庭成员进行讨论)审判长本庭经过讨论允许原告代理人的请求。(书记员下来拿证据进行播放)第三份证据是车斗高度

13、测量说明材料一份。第四份证据是金湖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供电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泰宁项目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及被告县供电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第五份证据是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入院记录、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病危通知单、疾病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福建医科大学附属三明第一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一份,福建省医院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第六份证据是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六张和收条复印件三份、费用清单复印件三份。 证明原告共支出医疗费114780元,其中医院7148.95元、三明市第一医院5204.75元、协和医院101530.27元、外购药品896元,新

14、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公示表一份。第七份证据是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二份、德林义肢矫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出具的适应期证明复印件一份、鉴定费发票复印件二份。第八份证据是车票复印件18张及车费收条复印件二份、住宿费发票复印件一份 。第九份证据是假肢评估证明、企业资格认定审核表、假肢制作师执业证书、营业执照、关于做好伤残职工安装康复器具工作的通知、安装假肢定金收据复印件各一份。第十份证据是便条二份。第十一份证据是修理费发票、维修工时材料结算单复印件各一份。第十二份证据是机动车登记证、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书记员将证据材料的原件提交法庭)审判人员看完审判长请书记员将证据材料的原件,勘

15、验书的原件提交给被告。(书记员向被告出示证据)审判长被告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无异议?被告代理人: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审判长下面请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首先由第一被告出示证据并原告予以质证。被告代理人:我的当事人主要有9份证据向法庭提交,用于证明我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与依据,第一份证据是郭勇军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第而份证据是高压供电合同复印件一份十页。第三份证据是所有权转让合同复印件一份。第四份证据是电力公司业务归档单复印件一份、电费清单复印件三份。第五份证据是周婷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第六份证据是用电申请及委托书复印件一份五页。第七份证据是供电合同复印件一份七页。第八份证据是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复印件二份。第九份证据是照片六张。审判长请原告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原告代理人: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审判长由于原被告双方都本庭归纳的无争议事实没有异议,故对于无争议的事实,现合议庭予以确认,本庭对上诉事实不再做调查,请书记员记入笔录。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本庭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事故地段电力设施产权归属;二、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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