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徐州历史中考考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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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彩色笔记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1、刑事诉讼法的狭义与广义区分:(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 79 年制定、96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2)所有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都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两者都是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分别从静态与动态的结合。3、刑诉基本理念:A.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公正的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确适用刑法,打击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重点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2)两者是统一的,惩罚犯罪的目的最终是为了实现对人权的保障;而人权的保障又是以

2、惩罚犯罪为前提的。(3)两者是一对矛盾,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B.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充分参与、程序遵守、必要救济、程 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公正。(1)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2)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正义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3)司法应当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C.“公正优先,兼顾效率”总的来看,原则上“公正优先”,有的程序则体现了“效率优先”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 3、4 条

3、)(1)侦查权:6 个机关:公安、检察、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局(2)检察权:检察院(3)审判权:法院(4)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人都不能行使以上权利。 公诉案件:批捕检察院 自诉案件:决捕 法院 决捕 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X)应为被告人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制原则)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刑诉法第 5 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处没有权利机关)(2)法院独立:A.整个法院系统独立、审级独立、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 B.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

4、与被监督关系。(3)检察院独立:A.检察系统的独立,而不是单个检察院的独立; B.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立案监督:应当派员出庭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7日)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15日)(2)侦查监督:67、69、73 条。(3)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但必须是事后监督,不得当庭监督。(4)执行监督:死刑、

5、减刑、假释等。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阶段: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的时间(33 条)注意与 96 条的区别(法律帮助权) 公诉案件: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自诉案件:随时可以委托辩护人区别法律帮助权 犯罪嫌疑人可以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此时律师还不能称为辩护人)(2)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必须为律师(3)公检法的保障义务:33、34 条。时间: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6、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6、12 条)(1)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例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文件罪(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区分: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才能称为“被告人”。(3)证据不足不起诉:前置程序以补充侦查为前提。(4)证据不足无罪判:审判阶段 162 条 3 款一审:审判阶段证据不足应当判决无罪二审:可以发回重审,可以改判再审:无罪判决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发回重审7、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15 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宣告无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裁定终止审理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裁定终止审理,查明的无罪判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口诀:轻微射死追告进入诉讼程序前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公诉)撤销案件不起诉检察机关不予立案(公诉)撤销案件不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自诉)侦查阶段,注意:不包括检察院的自行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属于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包括检察院建议法院延期审理,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情况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一、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勘验人、书记员不是诉讼参与人二、当事人1、被害人:被害人没有起诉权、变更诉讼请求权、撤诉权、上诉权;对于公安机

8、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进行监督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时间相同)。自诉人随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于人民检察院做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诉转自诉)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包括裁定)2、自诉人:三种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公诉与自诉交叉、公诉转自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3、犯罪

9、嫌疑人、被告人: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别规定4、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5、其他诉讼参与人(1)法定代理人:A.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B.代理对象: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和无行为能力人C.产生依据:法定D.权利:申请回避权、独立的上诉权(但人身性质的不能替代)等等(2)诉讼代理人:有权委托的人: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被害人的近亲属(3)辩护人与法律帮助人的区别(4)证人:A.资格:必须为自然人,且有不可替代性和优先性。证人不论是否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利害关系,均不能妨碍其成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

10、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B.权利: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司法机关保障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近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 (5)鉴定人:产生的依据方式: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回避由聘请或指派的一方决定。(6)翻译人员:外国人的翻译费用由外国人承担,少数民族的翻译费用由国家承担。第四章 管 辖1.立案管辖(1)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国家安全案件(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解释 8 条)贪污贿赂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11、(7 种):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都是特殊主体犯罪 记忆口诀:两非两报(暴)、刑讯虐囚、破坏选举注意:涉税案件、伪证罪、破坏法庭秩序罪、破坏公民宗教信仰罪都不是。典型例题:下列案件当中哪些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给出4种案件,一是非法拘禁案件,二是暴力取证案件,三是破坏选举案件,四是报复陷害案件,这样的考题,我们既不能把4个全选上,也不能说此题无答案,结合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其中的暴力取证案件还有报复陷害案件是应当选中的,因为这两种案件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的,省级以上检察院同意:a.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

12、行为特征:利用职权 c.程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纯自诉:告诉才处理的(四类五罪)a.侮辱诽谤案,但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致人死亡的除外; c.虐待案,但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d.侵占案。注意:没有遗弃罪。自诉公诉混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8 种解释1条2款)记忆口诀:一个受伤的、被遗弃的伪军,在住宅里拣到一封信,说支持他妻子重婚故意伤害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重婚案、属于刑法分则第

13、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诉转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注意: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4)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

14、 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 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自诉时发现有公诉案件的,公诉案件应当另案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公诉时发现有自诉案件的,可以合并处理。特别提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对(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都由公安机关管辖。国有企业经营中的犯罪也由公安机关管辖。2.审判管辖(一审)(1)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案件: 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c.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不是涉外案件,只看犯罪人是不是外国人)外国人犯罪的自诉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但是涉港澳台(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的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涉港澳台的公诉案件,由中院管辖上可审下: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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