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就业平等权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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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院校就业歧视楚欢然 201510070840 法律硕士(法学)摘要:就业平等权是我国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具体指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享有机会均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院校就业歧视不仅侵犯大学生平等就业权,也对整个社会的就业秩序产生破坏,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文章以院校就业歧视为切入点,从法律层面分析院校就业歧视产生的原因,规制院校就业歧视的理论基础,最后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提出相应的法律措施以供参考。关键词:高校毕业生 就业平等权 院校就业歧视 Theory of colleg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Abstract: the employment equa

2、lity is a basic right of laborers in our country, specific refers to the laborer in employment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equal opportunity and without discriminatio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not only infringe upon college students right to equal employment, also cause damag

3、e to the employment of the whole society order,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stability and harmony of the society. Based on colleg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from the legal level to analyze the causes of colleg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regulating co

4、lleges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finally from the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three aspects corresponding legal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for reference.Key words: college graduates employment equalit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随着高等院校的逐年扩招带来的一系列连锁反应,高校毕业生的数量逐年

5、递增,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失衡现象愈加严重,高校毕业生就业愈加困难,这使得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为了在百万人中选出自己满意的人才,他们设置了一系列甄别良莠的方法,其中最典型的就属以院校来定准入门槛即院校就业歧视。院校就业门槛的设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用人单位选出自认为优秀和满意的求职毕业生,但却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求职者在没有任何竞争的情况下直接被无情的拦在了应聘单位的门槛外,这无疑是一种就业歧视,是对其他高校毕业生就业平等权的直接侵害,急需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消除。一 院校就业歧视的含义与具体表现 什么是院校就业歧视?首先应先明确歧视和就业歧视的含义,何谓歧视?根据歧视(

6、就业及职业)公约中对“歧视”一词的解释,歧视一种区别、排斥或者特惠,其原因是因为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或社会出身等方面的因素,从后果上看,实质上取消或者损害了公民的就业方面的机会或者待遇平等。由此含义可知,就业歧视是在求职者求职就业中,因为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而被给予了区别对待,使之不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以及工资配置、升迁、培训机会、就业安全保障的平等待遇。其中院校就业歧视就是就业歧视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院校就业歧视指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针对高校求职者的毕业院校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具体表现为要求高校求职者必须毕业于“211”、“985”工程院校,或者国内知名高校以及具有海外留学经验等等。

7、这里的高校求职者首先直指广大的高校本科毕业生,其次也包含高校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而针对硕士或者博士研究生,在院校要求方面则稍显复杂,可以对其本科毕业院校进行限制,也可以对其本科,硕士或者博士统一进行限制,例如2013年,武汉大学一名女博士由于本科毕业于非“211”工程院校而被多家用人单位拒绝,2014年,湖南某知名高校硕士研究生张某因本科未毕业于“985”工程院校,即使已经在求职过程中过五关,斩六将,最后还是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的高校求职者身上,每天都有发生。二 院校就业歧视产生的法律原因 院校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导致其产生的原因必定是多方面的,而本文主要分析在法律层

8、面上,院校歧视产生的原因。具体如下: (一)求职者反对院校就业歧视的意识薄弱 据网上调查,在“您如何看待用人单位招聘时限定毕业院校?”问题中,48.27%受访者认为这就是院校就业歧视;47.45%受访者觉得这样的招聘限定条件很正常,是用人单位的自主选择权,无可非议;4.28%受访者表示不清楚。由此得出,对于用人单位限定毕业院校的招聘行为,有一大部分的受访者不认为这是院校就业歧视,即没有反对院校就业歧视的意识,面对自己的就业平等权受到侵害而不知;可见社会在反对院校就业歧视方面没有达成共识,也不能判断出用人单位怎样的行为是对高校求职者的院校歧视,因此在高校求职者遭遇院校就业歧视的时候,绝大多数受访

9、者更多地是选择接受或者不满又容忍的来消极应对。(二)院校就业歧视概念模糊,缺乏判断标准 现有的相关法律中,在就业歧视方面,列举出了禁止民族歧视、宗教歧视,种族、性别歧视、对病原携带者和农村劳动者歧视共计七种类型,并且在之后没有等字作为兜底条件,属于穷尽式列举,将禁止歧视的类型局限在这七种情形之中。而在我国目前的求职应聘中,求职者除了可能遭遇上述七种歧视行为之外,还可能遇到诸如地域、学历、.年龄、身高、相貌等多种歧视行为。现有的法律规定缺乏对这些歧视行为的有效规制,也使得院校就业歧视这种新的歧视行为不能被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范畴当中。当高校毕业生在求职的过程中受到了院校歧视时,不能依照具体的法律来保

10、护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并且,我国法律中对于就业歧视缺乏明确的定义和判断标准。不管是在宪法还是劳动法中,都只是简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缺乏对该权利内涵和外延的明确界定,也没有具体的保护措施加以保障,因此在实践缺乏可操作性。当现实社会中出现了像以院校来甄别高校求职者时,在法律上就非常难以判断其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再者,由于不同的人对于就业歧视概念的理解不同,所导致的司法和执法的方式和结果也会存在差异,如果在法律上同样的情况得到不同的对待和处理,不仅会造成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混乱,增加司法和执法的难度,也会损害我国法律的权威性,不利于我国法制的统一。(三)缺少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 纵观我国现有的相

11、关法律,其中劳动法第十章、十一章与十二章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处理;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承担反就业歧视的救济职能;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着对劳动者提供就业保障服务的义务。这些法律表面上似乎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一个救济机构来维护自己的就业平等权,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法律上规定的这些机构对劳动者加以保护的前提是受侵害的劳动者与侵权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而本文所分析的院校歧视一般多发生在求职应聘阶段,此时的高校毕业求职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法律规定的这些机构很难介入其中。另外,法律法规的许多规定都是使

12、用“相关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等模糊性词语,对于具体是哪个或者哪些行政机关确没有明确界定,这也使得劳动者很难准确地向行政机构寻求保护。(四)缺乏对就业平等权旳救济途径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司法救济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2如果一项权利被侵害后,不能通过法律加以救济,那么这种权利只是纸上的权利,只存在于法律文本中,而不存在于权利人的手中。现阶段由于就业平等权的救济途径并不畅通,就业平等权难免成为一种政策性的口号,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如下: 第一,我国宪法的不可诉性。首先宪法中关于就业平等权的规定是一种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规则。再者,鉴于我国的宪法的不可诉性,当求职者在应聘过程

13、中遭遇院校歧视的时候,也不能直接依据宪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二,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中没有关于就业歧视方面的规定,所以求职者难以据此提起民事诉讼。并且如上文提到,在求职者遭遇院校歧视时,尚处在求职阶段,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也很难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就业平等权。三 规制院校就业歧视的法理所在(一)院校就业歧视直接损害就业平等权 平等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存与发展与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我国宪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质上就指的是公民的平等权,表明法律对公民保护不因公民先天或后天的因素的不同而不同。劳动权是基本人权,是个人谋取物质生活资料,维系生存发

14、展的重要权利,平等就业权是平等权与劳动权的结合。具体来说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可以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 虽然我们强调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不因种族、性别、年龄等方面的差别而被区别对待。但是,不可否认,不同的劳动岗位对劳动者的个人素质、能力的要求是有差别的,强调平等就业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岗位都以相同的标准、不加区分的面对所有的劳动者。一个人能力毕竟有限,面对形形色色的工作岗位,它无法全部适合。我们承认并保护用人单位在招聘中的依据工作岗位本身的要求来自主选择求职者的自由,这种差别是由事物本身性质决定的,法律应该给予容忍和承认,但是我们强调任何差别对待都必须是合理合法的,如果仅因为一个人毕业院校名不见

15、经传,就断然否定他的工作能力,那么这种做法当然可以认为不合理的,因为求职者能否胜任工作岗位与他的毕业院校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不能依据学校的优劣来判断一个人能力的强弱,特别是在我国这种“一考定终身”的高考制度下,许多优秀的学生因为高考的一时失利而去了一所并不出色的大学,但是他在大学期间很好的完成了学业并且更进一步取得了硕士、博士的学历,因此在判断一个人是否适和所应聘的工作岗位时,不应该以曾经就读的院校优劣作为判断标准。(二)院校背景歧视损害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贯穿于整个教育过程始终的,它不仅指教育机会公平,也包括教育过程的公平与教育结果的公平,概括来说,教育公平是指每个人都可以公平的享有

16、入学的机会,在教育的过程中,每个人都可以公平的享有教育资源,每个人获得的学业成就能被社会公平的加以接受和认可。 院校歧视对教育公平的损害是间接的。在当今社会中,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人从出生开始就被打上了不平等的烙印,但这种不平等是先天决定的,我们无法改变,我们能做的只能通过自己后天的努力,提高社会地位和综合竞争力,改变自己的命运。于是,许多人把希望放在了教育这条路上,然而教育资源的有限导致了“211、985”工程院校与其余高校的区分,因为院校歧视的存在,使得学生因为学校本身的差异反而加剧彼此之间的不平等,这种结果与通过教育促进社会公平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驰,严重阻碍了教育公平的实现,而且,这种过分重视求职者毕业院校的人才评价机制导致在了那些因为院校的差异,能力、条件相似的高校毕业生在面对同样的工作岗位时,失去平等竞争的机会。特别是许多非“211”、“985”院校的优秀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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