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医学文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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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医学会第十一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证。按照诉讼权力平等原则,检察技术人员即技 术检察官就是诉方诉讼主体,检方的法庭科学举 证应由技术检察官来完成。举证是诉讼主体对 法庭科学证据的实际应用。用法庭科学证据举 证胜诉就有保证,不用法庭科学证据举证败诉就 要担责,这个责任是法律责任。 法庭科学举证是诉讼主体主张权力时履行 的举证责任,不履行法律科学举证责任,产生的 法律后果,举证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前 面已说过法庭科学证据的鉴定人,是其本身鉴定 真实性的证明人,他只能以中立的证人身份出 庭,证实自己鉴定的真实性,不能对案件有司法 倾向性( 否则应予回避) 。司法鉴定审查人也是 法庭科学

2、证据的举证人,经过司法鉴定审查,在 有权使用证据的同时也应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负 责。虚假证据经司法鉴定审查后使用,举证人与 鉴定人同等承担伪证责任,举证人还要对伪证引 起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后,对司法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以及在法 庭审判中的作用,做一下探讨性分析。司法技术 人员是具有法庭科学技术鉴定资格和法律职务 的技术、司法双重职能的复合型司法人员。在一 高司法体系中,法庭科学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与 法庭审判人员一样,都隶属立法管辖,法律地位 高于司法,其鉴定、出庭都不受司法左右,严格中 立,体现司法公正。法律地位高是资格高,所以 具有权威性,但其不是官员所以启动鉴定程序简 单,诉辩双

3、方都有平等的启动鉴定权力。在两高 司法体系中,法庭科学技术人员隶属行政机关, 是低于司法管辖的有鉴定权力的官员,启动鉴定 程序由官方进行,辩方无法启动。但他不是诉讼 主体出庭是证人身份,只能解释其本身的鉴定, 不能对案件有倾向,如果有涉案倾向,即应予以 回避。具有技术、法律双重职能的司法技术人 员,应该是具有诉讼权力是诉讼主体。0 8 年6 月1 日新律师法的实施,专业律师成为诉讼主 体,提升了司法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检察技术 人员也以技术检察官身份出庭公诉。0 5 年2 月 2 8 日规定停止司法鉴定的法院司法技术人员, 也应以助理( 技术) 法官的身份,当庭进行技术 性司法裁判,前面所说的

4、法庭科学技术人员虽有 鉴定权力,但其所做出的鉴定都必须经过司法鉴 定审查,举证权力在诉讼主体手中,自然举证责 任也应由诉讼主体负责。法庭科学技术人员( 或 官员) 在庭审中只起到证人作用。 浅论法医学文证审查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技术科( 3 0 0 3 8 0 )李沛广 法医学文证审查是检察机关法医运用专门 技术理论对案件中涉及法医学、医学的文证材料 进行审查的一项专门性工作,是检察机关正确运 用技术证据认定事实,保证办案质量,全面履行 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法医学文证审查工 作的进行是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所决定 的,是检察机关法医技术工作的特色,也是检察 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

5、体现。 l 法医学文证审查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 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我国刑事诉讼 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鉴定结论为七种证据之 一,同时又规定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 案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 一1 1 8 一 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 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 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 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 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高检院技术部门办案工作规则、天津市检察 机关法医学文证审查工作细则和2 0 0 4 年天津 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

6、察院的要求和规 定制定下发了 津检( 2 0 0 4 ) 8 号 关于规范证据 鉴定和文证审查纳入办案程序的意见,明确将 法医学文证审查工作纳入批捕、公诉等部门的办 案程序中,给办案部门正确的侦查监督、公诉提 供科学依据和法律保障。 中国法医学会第十一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2 法医学文证审查的必要性 2 1 法医学鉴定是鉴定结论的一种,在伤 害、杀人、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中各类法医学鉴 定必不可少。公安机关将侦查终结的案件的全 部卷宗连同法医学鉴定结论移送人民检察院进 行审查批捕、审查公诉,而办案人员一般缺乏审 查法医学鉴定结论这类证据的专业知识,难以对 原鉴定结论是否正确作出判断。法医学鉴定

7、结 论所反映的案件事实往往是非法医专业人员所 不能认识和理解的,需要法医专业人员进行认 真、细致、严谨地审查。通过专业人员对鉴定结 论本身的审查判断,明确鉴定结论的证明力,看 是否存在其它问题,是否需要补充鉴定或重新鉴 定,使办案人员对鉴定结论有更深入、更准确的 认识,从而更客观、科学的认定鉴定结论所证明 的案件事实。因此法医学文证审查的重要性就 显得尤为突出。 2 2 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的错误观念决定 了需要对法医学鉴定进行文证审查。长期以来, 文证审查的送审制度还没有完全形成,少数办案 人员始终在“法医学鉴定结论是经过权威人士作 出的,是科学依据”的误区里走不出来,认为,鉴 定结论一经作出

8、,必须采信,没必要进行文证审 查。他们认为,鉴定人自然要对所作出的鉴定结 论负责,即使错了也与承办人无关等。另外还有 一种误解,认为鉴定机构级别越高,权威性越大, 上级部门的技术力量、检测手段、设备等具有优 势,作出的鉴定结论也相对更具有科学性,鉴定 结论一定是正确的,理所当然地应将其作为定案 的依据,勿需进行文证审查,这些错误的认识对 于司法工作的发展相当不利,轻则影响办案效 率,重则真正铸成错案,造成重复上访申诉,严重 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 2 3 目前还存在着有的鉴定人员的专业水 平有限,技术设备陈旧滞后,掌握的检材不充分, 以及有的鉴定人员政治素质不高等因素的影响, 以致有的鉴定结论难

9、免有缺陷,有的甚至是错误 的。法医学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着罪 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争议事实的存在与否等重 大事实或情节的认定。因此,办案人员特别是技 术人员必须加强对刑事鉴定结论的文证审查。 3 认真审查,提高法医文证审查的质量 3 1 要认真审阅讯问笔录、调查笔录、证人 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对作案工具、作案经过、施 暴方法、现场情况等作必要的摘录,以便全面系 统地了解案情。审查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无 矛盾。一个案件的各个环节都是有机联系的,鉴 定结论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如果发现鉴定结 论和其他证据之间有矛盾,就必须认真审查,找 出原因,排除矛盾。 3 2 审查法医鉴定人作出鉴定所依据

10、的鉴 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法医鉴定结论中,经常 引用被害人的原始病案,在审查鉴定结论中,重 点审查诊断记录、原始病案,借以分析,是否存在 医疗失误,其次审查各种检查记录和鉴定书等, 用以复核原来的法医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 在法医学伤情鉴定书中,其所依据的被鉴定人的 住院病历是其主要鉴定材料之一,该病历是否完 整,记录中对伤情病史发展过程是否与治疗过程 相互印证等等,这些都将影响鉴定结论的产生, 是鉴定人产生技术资料证据的基础和依据,其是 否充分、可靠是保证技术资料证据真实、可靠、准 确的最基本的保证。因此应要求办案部门提供 有关鉴定的详实材料。 3 3 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法医鉴

11、定结论。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 院、公安部联合签发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是认定被害人构成轻、重 伤的法律依据标准。工作中应将法医鉴定过程 中所检出的伤情,如:加害部位、加害力度、加害 时使用的凶器、原始伤情以及治愈后的情况,依 据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相应条款,判明是否构 成轻伤、重伤并将此结果与法医鉴定结论相对 照,甄别鉴定结论的对错。注意鉴定中适用人体 轻、重伤鉴定标准是否准确,引用条文是否恰当, 鉴定时机是否合适。 3 4 审查影像学资料,不能只看报告单的 结果。条件允许应结合活体检查( 尸体解剖) 结 果,相互印证或聘请医学专家会诊。医学影像主 要包括x 线、

12、四、M R I 、超声及放射性核素显影 等,随着影像学检测技术和临床诊断水平的提 高,作为重要的客观检查方法,可以直接显示损 伤与病变的部位和形态,在人身伤害鉴定中影像 资料是一种关键证据,对明确损伤成因有帮助, 因此对其鉴别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影像资料在 定案中起关键作用的案件。如在一起伤害案件 中,被害人被打伤后,医院诊断为第五颈椎棘突 一1 1 9 中国法医学会第十一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骨折,但公安机关没有认定。我们通过了解案 情、检验伤情、查阅相关病历和颈部x 线、C T 片, 认为第五颈椎棘突确有骨折,随即要求公安机关 重新鉴定,经公安机关重新鉴定为轻伤。 3 5 审查鉴定结论是

13、否合乎逻辑和规律。 即在审查时对鉴定整体进行审查,从鉴定的受 理、鉴定产生的背景、鉴定材料的取得、检验结论 的分析到鉴定结论的得出,这一系列过程是否存 在矛盾,是否符合逻辑和规律。 涉诉鉴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 1 5 4 0 0 2 )李大钧韩振才 在我国诉讼制度中,鉴定结论作为一项法定 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 官对其他证据的判断。因此,鉴定应具备科学 性、客观性、权威性、中立性,从而确保案件审理 的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由 于当前涉诉鉴定管理工作混乱,存在多头鉴定、 重复鉴定、虚假鉴定等问题,损害了司法鉴定的 公信力,影响了

14、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1 当前涉诉鉴定管理存在的问题 1 1 鉴定机构鱼龙混杂,给当事人申请鉴定带 来不便 我国现有司法鉴定机构除司法行政部门审 批成立的外,还存在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根据 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在前述鉴定机构 中既有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年审的鉴定机构,也有 未经年审而不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尽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 定( 以下简称决定) 第7 条明确规定“侦查机 关根据侦察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 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该类鉴 定机构受利益驱动,违法接受委托从事鉴定的情 况时有发生,令当事人无法识别,给其申请鉴定 带来极大困难。 1

15、 2 鉴定启动程序多元化。造成案件重复鉴定 目前,我国涉诉鉴定启动程序呈多元化,既 存在当事人单方委托进行的鉴定,也存在经当事 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的鉴定,还存在由 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进行的鉴定。对于当事人单 方委托进行的鉴定,对方当事人往往因对该鉴定 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心存疑虑而申请重新鉴 定,结果造成案件重复鉴定,使案件久拖不决,增 加了当事人的讼累。 一1 2 0 1 3 鉴定标准不统一。致使鉴定结论模糊 鉴定机构由于适用的鉴定标准不统一,导致 同一案件因适用不同标准而出现不同鉴定结论 的现象。如在一起人身损害致残案中,因没有专 门标准可依照,鉴定机构竟同时适用两个标准, 参照职工

16、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 被鉴定人评定为7 级伤残,参照道路交通事故 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为8 级伤残,令法 官裁判时无法采信,极大地损害了司法鉴定的权 威和公信力,使人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产生怀 疑。 1 4 部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严重不负责任。虚 假鉴定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所谓虚假鉴定是指不符合客观事实的鉴定, 如将达不到伤残评定等级的被鉴定人评定为伤 残等。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鉴定人不负责任造 成的,但也不排除鉴定人违法故意做虚假鉴定。 1 5 概念混淆。管理混乱 一是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按决定要求, 扩大鉴定登记的类别,把资产评估、会计鉴定、工 程质量、工程造价、农业技术、农业机械, 决定没有列入登记的类别进行登记管理。二 是有的地方把决定规定的法医类鉴定,篡改 为“司法医学”鉴定;混淆了“法医鉴定”的概念, 把没有法医职称临床医生、医学院校的教师或实 验人员登记为“司法医学鉴定人”;对外挂着“法 医鉴定所( 或中心) ”的牌子,却没有法医。三是 制定的文件欠推敲,在司法部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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