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环境污染中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责任研究——以胜利油田2005年特大原油污染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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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交通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油田环境污染中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责任研究以胜利油田 2005年特大原油污染案为例 姓名:杨红光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环境资源法 指导教师:方堃 20090506 油田环境污染中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责任研究 油田环境污染中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责任研究 -以胜利油田 2005 年特大原油污染案为例 摘 要 本文从胜利油田 2005 年发生的特大原油管道被故意破坏导致重大 环境污染而被受害人起诉一案入手,就目前处理这种因第三人原因导致 的环境侵权、受害人能否从排污人要求赔偿案件进行分析,目前观点不 一,且均不能很好平衡各方利益。本人试图将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引入环 境侵权案件

2、领域。本文分析了胜利油田的实际生产情况,认为胜利油田 应该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胜利油田安全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来源于法律 规定、行业特点和社会责任,同时这种安全注意义务受到预防措施和救 助措施等是否合理的限制, 如果胜利油田不履行该义务, 需要承担在 “能 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在受害人从第三人处不能获得足额赔 偿时的补充责任。受害人的损失可以通过在排污费中设立环境污染损失 救助基金获得救助。 关键词:环境污染损害,安全注意义务,补充责任,胜利油田,原 油污染 STUDY ON RESPONSIBILITY OF THE THIRD PARTY IN OILFIELD ENVIRONMEN

3、T POLLUTION ABSTRACT There was a seriou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because the pipeline used to transport oil was damaged on purpose in 2005 in Shengli Oilfield. The thesis discusses whether the victim should put in a claim for compensation from the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in the case of environmen

4、tal pollution caused by the third party. In the paper the theory of duty of care should be introduced to the cases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he study on the product of Shengli Oilfield shows that Shengli Oilfield should take th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duty of care that demanded by law, industrial

5、 characteristics and social duty, and limited by the rationality of precaution and salvation. Shengli Oilfield should bear the supplementary responsibility in the reach of being precautionary and the victim may get help from relief fund established by charges for disposing pollutant if Shengli Oilfi

6、eld can not perform the obligation and the victim can not get sufficient compensation from the third party. KEY WORDS: loss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duty of care, supplementary responsibility,Shengli Oilfield,Oil pollution 31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 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

7、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 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 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 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杨红光杨红光 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 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 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上海交通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 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 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

8、位论文。 保密保密,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属于 不保密 不保密。 (请在以上方框内打“” )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杨红光杨红光 指导教师签名:方堃方堃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1 引言 近年来,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全国各油田的原油管道打孔盗油现象日益严重。2005 年,胜利油田在近海的输油管道被不法分子打孔盗油,大量原油外泄,渤海湾附近大面积污 染,胜利油田和附近的水产养殖户都受到重大经济损失,海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在犯罪分 子被司法机关判处死刑后, 受到污染损害的水产养殖户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陆续向青岛海 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等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胜利油田承担赔

9、偿责任。 这个案件并非简单的个案, 只是因为养殖户的索赔金额高达数亿元人民币才格外引人注 意。其实类似的案例在广大油田非常普遍,如 2003 年 12 月 19 日四川省兰成渝输油管道被 打孔盗油特大案件。 1 据有关资料显示,仅在 2008 年 11、12 月两个月,公安机关共破获发 生在胜利油田的涉油刑事案件达 514 起, 打掉涉油团伙 23 个。 2 为此, 从 2002 年来公安部、 中央综治委等部门每年都组织“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工作” ,2006 年共破 获涉油刑事案件 6143 起,查处涉油治安案件 2231 起,打掉违法犯罪团伙 650 个,打击处理 涉油违法犯

10、罪人员 7522 名; 3 2007 年各地共侦破涉油刑事案件 6307 起, 打掉违法犯罪团伙 346 个,打击处理涉油违法犯罪人员 7097 名; 4 从 1993 年中石化管道储运公司所辖长输管 道第一次被打孔盗油到 2005 年的 12 年间,管道累计被打孔 5600 多次,被盗或外泄原油达 10 万吨,被迫停输 3000 余小时。 5 这些盗油案发生后,往往会发生程度不等的原油污染, 也一定引起损害赔偿。 这种因为盗油破坏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一直困扰着油田企业和油田所 在地的司法部门,怎样处理才能平衡胜利油田等油田企业、第三人(盗油破坏管道者)和受 害人的经济利益,笔者试图通过引入安全

11、注意义务理论来解决。 1 案情简介:2003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8 时许,兰成渝输油管道广元市市中区镇石羊村青林碥发生特大 爆管泄油事件,经查系丁汉勤、罗兴国、张文杰等 7 人打孔盗油造成污染。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确 认的此次事故损失为:泄漏地清江河水严重污染、石油类超标 7951 倍;宝成铁路中断行车 5 小时 57 分; 兰成渝输油管道停输 14 小时 38 分;经济损失 440 多万元(含 90#汽油泄漏 440 立方米)的严重后果。中 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兰成渝输油分公司提出提出 448 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环境污染受 害人是 否向 中石油 提出 赔偿要 求

12、不 详。 钻管盗 油整瘫 宝成 线,7“油耗 子”今 过堂 ,载 年 5 月 6 日。 2 载胜利油田网 年 5 月 6 日。 3 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会议召开 ,载广州金盾网 ndex_jsp_catid_11_24_id_1996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9 年 5 月 6 日。 4 2007,油气安全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载中国警察网 content_901008.htm。最后访问日期:2009 年 5 月 6 日。 5 鲁豫陕甘等产油区:黑流暗涌 ,载人民网 paper1631/17175/150564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9 年 5 月 6

13、日。 2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 案例介绍 2005 年 4 月至 12 月间,河北省农民王玉江与刘林斌、时国勇等人,在中国石油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胜利油田” )位于山东渤海湾的海底 输油管道多次打孔盗油。 6 2006 年 3 月 12 日胜利油田发现 559 输油管道打孔处原油 外泄。王玉江等人于 2007 年 12 月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终 审判决死刑,2008 年 12 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该案给胜利油田造成了巨 大的经济损失,仅管道抢险费用一项支出就高达 4795.24 万元,溢油污染对该海域 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仅对东营

14、海域人工养殖水产品等造成的经济损失达 13902.052692 万元。 7 2007 年 4 月起,韩万江、鲁月波等养殖户向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胜利油田赔偿因原油污染造成的水产养殖等经济 损失约 5.4 亿元。 很显然,在胜利油田 2005 年特大原油污染案中,韩万江等原告的经济损失是由 环境法的第三人直接造成的,这个第三人即王玉江等人,他们已被执行死刑,作为 被告的胜利油田在该污染案件中是否承担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依据 是什么呢? 第二节 胜利油田在污染损害中的归责问题 在类似的案件中,关于排污方即被告胜利油田是否承担责任一直有争议,一般 有以下四种观点

15、: 8 一、赔偿责任论 水污染防治法第 85 条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 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审议侵权责任 法草案讨论环境污染专章时,对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污染损害是这样规定的:受害 6 山东东营海底盗油案犯造成严重污染致损失 4 亿,载中国新闻网 20070806/1426165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9 年 5 月 6 日。 7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07)鲁邢一终字第 150 号。 8 王明远:相邻关系制度的调整与环境侵权的救济,载法学研究1999 年第 3 期。 3 人可以向排污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

16、赔偿,排污者赔偿后,还可以向第 三人进行追偿。 9 即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并促使企业妥善控制污染源,应由工厂 (排污方)首先向受害人进行赔偿, 10 或者承担赔偿责任主体的选择权交由受害人, 由受害人选择第三人或排污者之一进行赔偿,这样每个被选中的责任主体就承担全 部赔偿责任。即被告胜利油田应当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二、垫付责任论 我国环境侵权中“垫付”一词出现在几部地方政府规章中,如福建省石油天 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甘肃 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试行)等均规定:因盗窃、人为损坏造成的污 染和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责任人暂未查明、损失严重的,可由管道企业垫付, 查明后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11根据此规定,只要是因盗窃或其他第三者造成的污染, 如果第三者是明确的,即不论抓获与否、不论赔偿能力大小,均由第三者负责赔偿; 如果第三者暂未查明,则受害人的损失完全由油气管道企业垫付。 12 这种垫付往往实 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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