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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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初探摘 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许多企业缺乏对经济合同管理的深刻认识,忽略了经济合同管理的监督和落实,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步丧失了原有的市场份额,而陷入经营困境,步履艰难。据2007年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公布的调查数据表明:有90%以上的企业或多或少发生了合同纠纷。由此可见,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问题日益突出并受到关注,本文将对目前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在市场经济中合同管理是经济手段法律化的形式之一,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因此,实行合同管理应成为企业全部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与关键所在。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是指

2、企业内部为了保证合同得以完全实现的、贯穿于从签约开始全过程的控制、协调和监督。它是微观管理,但确实又是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证国民经济顺利运转和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因为任何一个经济合同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有一个约定权利和义务履行义务取得权利,即签约生产(作为、服务)清结的过程。只要这个过程的任何一链出了问题,又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就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纠纷。关键字:合同管理;风险管理;质量管理;索赔管理;安全管理目 录摘 要I1 绪论11.1 合同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11.2 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12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32.1 建设项目合同32.1.1 建设项目合同概念32.1.2 建设项

3、目合同的法律特性32.2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32.2.1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32.2.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地位和作用33 合同管理53.1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索赔与反索赔53.1.1 加强对索赔与反索赔的认识与重视程度53.1.2建设工程合同索赔原因分析53.2 建设项目的安全与质量管理63.2.1 施工项目的安全与质量管理63.2.2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成因及预防94 问题及解决措施与方法104.1 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104.1.1 对合同交底的重视程度104.1.2合同跟踪与诊断114.1.3 合同索赔144.2 解决措施与方法175 总结20参考文献21致 谢221 绪论1.1 合

4、同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我同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已经历了20年的历程,正在向完善的市场经济过渡。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以契约为手段,当事人用合同的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实现合同的预期目的。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同外的投资者、设计、施工、咨询等公司和企业都将参与我国的工程项目建设,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按照国际惯例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第二条定义的“合同”概念是:“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双方围绕标的约定权利、义务的核心问题是“债”

5、,因此在合同法中,对当事人使用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定义,且将“债”区分为“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两大类。“非金钱债务”包括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如完成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等。在广义合同范畴内,只有少数类型的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如“赠与合同”。大多数合同则为双务有偿合同,即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仅享有一定的权利,而且还要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工程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合同均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因此就整个合同而言,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主体(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但针对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约定的条款来说,一方为债权人(享受权利),对方为

6、债务人(承担义务)。如在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否则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要求承包入自费返工修整质量缺陷;若发包人无合法理由严重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暂时停工,直至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针对合同管理而言,法律和法规规定了主要方面的相应要求,并且强调了禁止和不得做的行为,对合同的具体内容仍由当事人约定,因此体现了法制化管理下的当事人自主。1.2 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

7、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施工合同是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少数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不规范。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

8、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的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同时,使工程发包商认识不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2。2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2.1 建设项目合同2.1.1 建设项目合同概念项目合同是指项目业主或其代理人与项目承包人或供应人为完成某一确定的项目所指向的目标或规定的内容,

9、明确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项目合同不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定型化合同,与项目合同相近的是承揽合同和建筑工程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3。2.1.2 建设项目合同的法律特性项目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性:1项目合同当事人具有限定性;2项目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项目合同国家管理的特殊性;4项目合同为要式合同。2.2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2.2.1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1)建立和健全合同实施

10、保证体系。制定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形成有序的合同管理体系,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2)做好监督工作。监督承包商、供应商按合同施工和供货,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目标和要求。(3)做好协调工作。协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承包商、设备和材料供应商等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协调各标段之间的关系,保证合同顺利实施。(4)跟踪合同实施情况。及时收集合同实施的信息,进行分析,找出偏差,做出判断,并采取有效措施。(5)建立合同变更管理程序。分析和处理合同变更,有效控制合同变更的数量;对照预算进行控制,对各种合同条件和技术要求引起的争议进行商务处理。2.2.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发包双

11、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加强合同管理,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手段。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转变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也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而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建设工程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项目的工期和功能等主要质量控制点往往会反映在合同上。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和灵魂,建设工程合同以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文件为主要管理依据,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

12、要依据。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及相关附件文件组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定的,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3 合同管理3.1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索赔与反索赔3.1.1 加强对索赔与反索赔的认识与重视程度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由于对方责任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索赔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

13、双方合作的方式,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并非带有惩罚性,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据有关统计资料,国际承包工程中的施工索赔额一般可达到合同价的10%左右,个别最高索赔额达到合同价的50%以上,可见工程索赔对工程施工经济效益的影响和作用之大11。3.1.2建设工程合同索赔原因分析合同索赔常常是承包方获取更多利润的一个手段,也是其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在建设工程中,索赔是合同双方经常发生的正常的管理业务,索赔目的主要是工期和费用。引起索赔的事因有:(1)风险引起的索赔。一般包括合同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等,如物价暴涨、自然条件的变化、施工现场条件复杂、各种法律法

14、规的变化、涉外项目的货币汇兑风险等等。近年来,由于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队伍不断扩大,大部分施工企业存在任务不足的现象,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建设单位利用自己处于主导地位的便利,在招标和合同签订时,采用不正当或不合法手段,把本该由业主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承包商身上,导致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比例增大,施工索赔一般由承包商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提出。(2)工程量变化引起的索赔。实际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往往与设计工程量有出入,根据规定,当合同价变更增减超过15%时,允许对有效合同价进行调整,引起合同价变化的原因主要是工程量的变化,引起的索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施工设备失调造成损失工程量的增加,势必要求增加新的施工机械

15、,或增加原有机械的数量,引起承包商计划外的投资,扩大了工程的计划成本。工程量削减,则引起原有设备的窝工或弃置不用,导致承包商的亏损;材料数量变化造成损失工程量的变化,使承包商已准备好的建筑材料数量变化,引起索赔。工期变化造成损失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原定工期的变化,从而引起工期延长或赶工,引起索赔。(3)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新的变化,如设计变更、自然条件的变化等。承包商的报价是以原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为基础计算的,根据合同条款,施工图纸中改变任何工作的数量和性质,或改变了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程序或施工方案,都是变更,如果此类变更影响了承包商的费用,承包商就可要求重新估价,并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4)工期延长和延误引起的索赔。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商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引起的损失。工程施工中,由于天气、水文、地质、停水停电等因素影响,都将造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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