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6 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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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276期周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演讲人:周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DNV中国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委员会委员,教育部法律顾问)主持人:袁雪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明德法学楼708教室时 间:2006年12月6日(周三)晚6:30内容提要: 2006年12月6日,中心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作题为“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的讲座。讲座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袁雪石主持。 本次讲座周珂教授从六个方面进行了阐述:首先

2、周珂教授提出了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的起因即民法典制定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历史问题、可持续发展与科学发展观的问题、实践中经济发展需要的问题。纵观历史上各国的民法基本上不考虑环境问题,周珂教授认为在当今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在民法自身上解决好民法两重性(调整追求物质财富和随之产生的环境问题)的时候,中国也面临着这样一个历史的抉择是全盘地借鉴西方民法当中的环境问题还是创造出符合我们自己国情的法律来更好地解决环境问题,制定出一个既推动经济发展又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法律,同时联系到我国民法学界的有识之士也正在考虑环境的重要问题,应当怎么样有别于以往不同的民法;接着分别谈了环境法与民法、侵权行为法、自然资源法的关联

3、,提出了环境法与民法在问题意识、世界图景、价值取向、国家利益与多数人意志四个方面的冲突,进而指出民法与环境法的共同任务即发展经济、社会进步和人权保障;最后周珂教授对讲座进行了总结,提出民法应当突破传统的财产法的限制从而成为一种更广义的私法,而中国的环境法应当适当补充民法的知识以促进其自身的深化和发展,同时民法和环境法必须在相互学习借鉴的过程中保持各自的价值。(摘编:步 蕾) 主持人: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我院的周珂老师给我们做一个题为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的讲座。(掌声) 自2002年以来,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经常就所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对话,最近蔡守秋教授也在南京师范学院学报上面发表了这

4、样一篇对话的文章,两个学科之间为什么要进行对话?对话的内容是什么?对话的意义在哪里?下面我们就有请周老师为我们做这样一个精彩的报告!(掌声) 主讲人:很高兴能够有这样一个机会,我们环境法的师生们与民法的精英们共同来探讨我们共同所关心的问题。事实上,这样的对话在咱们学院内部是经常的,尤其是民法与环境法学科之间的对话更多。从环境法教研室成立的时候就与民法有着紧密的联系,我们这种联系在全国的法学院校中,环境法和民法的联系应当说在人民大学法学院是最为紧密的。环境法学科的设立在各个院校有着不同的背景,总体上来看,经济法、行政法为基础建立的环境法学科居多,但是在我们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学科的成立从一开始就

5、与民法就有着最为紧密的关联。从1998年建立一直到现在,这个过程中环境法的学生一直都与民法进行我们共同关心问题的对话、研讨。实际上,今天演讲的题目大约在四年以前咱们人大法学院进行过一次对话,当时邀请的是武汉大学的吕忠梅教授,题目也是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在这次活动之后,我们环境法很多的学术活动也都有民法学者的关心和参与,在今年十月份我还与民法的学者一起到德国的图宾根大学参加一次研讨会,这次对话应当说是非常成功的。 另外,环境法的学生与民法的学生也是经常在一起对话的,甚至连民法学者的子女都关心环境法的问题,前不久有一位老师的女儿来拜访我,就问我,周老师你是研究哪个领域的?我说我的研究领域是环境法!

6、这位老师的女儿感叹了一声,说:“好人啊!(笑),后来还向我了解了环境法有关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对话的起因 环境法与民法为什么要对话呢?我想最重要的起因还是,我们环境法教研室现在承担着一个人文社会科学基地的重大课题,就是我国民法典制订中的环境保护问题。这个课题是2004年经过申报、招投标最后成功的获得了这样一个课题,这个课题是环境法基地列出来的,当时这个课题的提议还是我提议的,环境法教研室的老师都非常支持,这也表明了环境法学界对民法学的关注。同时,也是大家也是意识到了环境法学的发展离不开民法基础性的支持,本课题主要是结合我国民法典的制订过程中有关环境保护提出的这么一个课题。这个课题本来应该在今

7、年结项的,但是由于今年物权法草案起草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个小小的风波,有些学者对物权法草案提出了强烈的批评,认为物权法草案“违宪”,助长国有资产流失,加剧贫富差距等等观点,这就延误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这个延误对于我来说倒是一件好事,因为我在对这个课题进行研究的时候,感到这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课题,我经常这样来形容,“民法的研究和环境法的研究就是用一根扁担挑起来的两个筐”,我感到压力是非常大的。但同时我也感到,确实它的这种意义和价值对于我们环境法学的发展以及民法学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环境法教研室的全体老师以及硕士、博士研究生都参与了这个课题的研究工作,我感到这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机

8、遇,这副担子我们一定要把它承担起来。为什么?人民大学法学院是全国一流的法学院,这对我来说既是一种责无旁贷,又是一种舍我其谁。因此,我们应当有这种坚定的信心,在这个前提下,我们还应该冷静的思考我们现在所面临的挑战性的问题。这是我们研究这个问题提出的一个最为直接的原因,就是为了我们课题的需要。 其次,我认为,民法与环境法的对话是我们今天必须解决的一个历史问题,这个问题也只有今天我们才能够解决。大家知道,民法有着上千年的历史,环境法严格的说也就是几十年的历史,从民法发展的历史来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历史上的民法基本上不考虑环境问题,而民法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直接带动的都是市场经济的一种飞越和

9、巨大的进步。从古罗马法到拿破仑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之所以受到欧洲大陆这样的吹捧,就是它对市民主义经济起到一种巨大的促进和保护作用。从中国的历史来看,清朝的大清民律草案也没有很好的进行实施,而且也主要是照抄和照搬国外的法典,所以清朝末年的民事立法实际上是一种象征意义的立法。而进入民国之后,1929年开始旧中国民法典的制订,一直到1935年民法典制订工作完成,熟悉中国历史的人都会知道,旧中国的经济发展最辉煌的时期就是在这个阶段。所以,我们不用更多的进行论证,从历史的事实我们就可以看出,民法对于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从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80年代中期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后,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市

10、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何等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如果没有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就没有我们改革开放以后取得这么大的成果。 这种功能的原理和机制是什么呢?目前人们对民法有着各种各样的价值判断,实际上民法最重要的功能就是鼓励和保障个人对财富的追求。这点在英美法当中表现的尤为突出,他们民法的名称就叫财产法。我们后来对民法的定义也是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向联系的人身关系,而民法又是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实际上就是个人对物质财富的追求。这样的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大工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肯定会带来环境问题。西方的环境问题基本上是在法国民法典制订之后才开始出现的环境问题,中国环境问题可以说是从改革开放后环

11、境问题越来越严峻。民法两重性的功能是什么以及应该如何看待两重性的功能?在法律的设计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在当今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在民法自身上解决好这个问题。中国也面临着这样一个历史的抉择全盘地借鉴西方民法当中的环境问题还是创造出符合我们自己国情的法律来更好地解决环境问题,搞一个既推动经济发展又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这个抉择实际上也是我们民法学者正在研究的一个问题。王利明教授在2006年全国人大上的提案就是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问题,这足以表明我国民法学界的有识之士也正在考虑环境的重要问题,应当怎么样有别于以往不同的民法,使我们的民法能够成为世界上最高的一部民法。 我认为,民法与环境法对话这

12、个问题的提出,从历史的分析以及民法典制订的过程中来看,我们必须提高这种认识,以便今后加强对环境法问题的研究。 第三,就是可持续发展与科学发展观的问题。大家知道,可持续发展已经被列为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之一。可持续发展是环境法学界一个热门的话题,我曾经就这个问题与民法学者私下有过几次讨论,我问他们,可持续发展从民法的角度应该怎么样来理解?可持续发展应不应当在中国的法制建设中有一席之地?令我惊讶的是很多民法学者对可持续发展一直持有保留甚至是否认的态度。民法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意义应当受到限制,因为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只能保护当代人的利益,而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既保护当代人的利益,又不对后代人

13、发展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民法学者是从法理学的角度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法律只能保护当代人的利益,它不能够也不应该强调对后代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另外,民法学者有一种担忧,他们认为,可持续发展如果在中国变成一种“异化性”的发展(大家知道,我国的国情“异化”能力是非常强的,很多的东西移植到中国来,变为中国有特色的东西它就变得味了,有的是变得更好了,有的就变得非常糟糕,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变得非常糟糕)很有可能倒退到计划经济。首先,可持续发展在我们中国有一个专门的部门来对应,对应的部分就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前身就是国家计划委员会;其次,可持续发展既然强调对后代人利益的保护,这个机制与计划

14、经济机制很容易联系在一起,因此,民法学者对可持续发展产生这种担忧、顾虑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研究环境法的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是当代环境法保护的圣经。我对民法学者的看法感到惊讶和困惑,当然民法学者对可持续发展的理解也是在逐渐的发展变化,而且我认为,可持续发展在中国的“异化”正在向着一个好的方向发展。 另外,我认为我们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比西方人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更为科学和进步。可持续发展的提出实际上有一个历史过程,主要是基于国际环境保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国际环境保护中不同的追求和立场,经过矛盾、斗争、妥协最后达成了可持续发展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最早是西方提出来的,西方的经济已经发展到相当的高度,因

15、此他们对人的健康、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认识和追求,但是从发展中国家来看,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在温饱问题都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要求他们承担着环境保护这样一个很沉重的国家义务是不太现实的。在国际环境保护的问题上,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对他们的发展予以必要的限制,目的是为了保护全球的环境。例如,巴西、印尼你要发展经济,你的优势就是森林资源,但是你不能过度的砍伐热带雨林。因此,发达国家肯定对发展中国家这样的经济发展提出的要求和限制。同样,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也会带来温室效应的问题,尤其是大工业的发展就需要消耗能源,在能源的消耗过程中就会导致全球气候的变化,温室效应最后造成的结果事实上即是全球性共同的一种

16、损害结果,同时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遭受的后果更加严峻。发达国家经济的发达程度从自然地理的条件来看,是与海洋联系在一起的,海洋国家往往经济都是比较发达的,特别是欧洲,同时他们的地理环境又比较低平,全球气候变化主要的结果就是海平面上升,海平面上升首先受害的就是这些发达国家。因此,在发展和限制的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矛盾是非常尖锐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一种调整不同国家人与人之间价值的规则,而这个规则不免带有西方国家价值的色彩。而我们的科学发展观实际上它的意义和内容大大的超过了可持续发展,既要调整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要协调好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所以我们说,可持续发展既然对经济发展提出了一个准则,民法作为经济发展保障的一个基本法,不能够回避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也不能够回避科学发展观的问题。因此,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我们民法和环境法来共同解决这个问题。 第四,基于我们实践的需要,我们中国的经济正在高速的增长,但是这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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