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22年中国复合型影像测量仪市场评估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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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 宗法制:宗法制是以宗族的血缘作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统治的,它是周代分封制的基础,是西周政治的典型特征,是西周的基本社会制度。是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P242. 群饮:即聚众饮酒,在酒诰中被定为犯罪行为。但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周族人。周公认为,商亡天下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统治者贪恋酒色,荒废政事。接受商亡的教训,周公在酒诰中强调禁止周人群饮。其言:“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意思说,如果有周人聚众饮酒,不要放纵他们,把他们都押送送到京城,我要处死他们。 P293. 奴隶制五刑:所谓奴隶制五刑,是指我

2、国奴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法定刑。这五种法定刑由轻到重,构建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奴隶制五刑作为中国奴隶时代具有代表性的刑法,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至三国两晋南北朝,延续了数千年之久。 P214. 三赦之法:即对耄、悼、愚三种人犯罪,一般情况下不施以刑罚。耄,指80岁以上的老人;悼,指7岁以下的孩童;愚,指神志不清的人,即白痴。“三赦之法”体现了西周法律哀怜弱者的宗旨和“明德慎行”的精神。 P265. 三宥之法:即“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对此三者皆可宽宥原谅。这说明当时对过失犯罪已有了很深的认识。6. 眚、非终,从轻;非眚、惟终,从重这是西周初期周

3、公提出的量刑定罪原则,即对过失犯罪与偶然犯罪,在处罚时应从轻;而对故意犯罪和经常犯罪的人,在处罚时应从重。眚,意为过失;非眚,则为故意;非终,意为不是一贯如此,即偶然;惟终,意为“一贯”。尚书康诰记周公言:“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适尔,有其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其意为:一定要慎重地施用刑罚。有人犯了小罪,但却是故意犯罪,并且是惯犯,自己毫无羞耻之心。法官对这种犯罪不能因其罪小而姑息。有人犯了大罪,但没有前科,而且是过失造成的,法官对这种犯罪可时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而手下留情。这种注意到犯罪者的主观因素而定罪量刑的原则,可

4、以说是合理的,其对今天也具有借鉴意义。 P287. 七出(七去):依周礼规定,妻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窃盗七种行为,丈夫可以休妻,即解除婚姻关系,此称为“七出”、或“七去”。 P318. 三不去:依周礼规定,有三种状况,夫不得休妻。这三种状况是:第一,妻无娘家可归;第二,妻与夫一同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第三,夫家在贫贱时娶妻,娶妻后家族富贵发达者。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p31妻在犯“七出”的情况下,又有“三不去”情形,夫亦不得休妻。“三不去”对“七出”有一定的限制,其对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9. 六礼: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要求的婚姻成

5、立所必须经过的六道程序。即要先后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婚姻关系方告成立。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定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这种婚姻实际上是包办买卖婚姻。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源于此。 P3010. 五听:西周还规定,审判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注意观察当事人在被审时的各种表现,以便据此来分析案情。早在尚书吕刑中,周穆王就要求审判

6、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注意察颜观色,比对供辞。周礼秋官小司寇则进一步将这种办法归纳为“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此处的“听”,是观察审断的意思。辞听,观察当事人的供述,理亏者则语无伦次。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理亏者则面红耳赤。气听,观察当事人的呼吸,理亏者则气喘吁吁。耳听,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者则听语不清。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神,理亏者则二目犹疑不定。五听大致可视为西周审讯经验的总结及其在审讯活动所应该遵循的原则。 P3311.五过:五过是西周时期关于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西周时期,对司法官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要求,凡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即按“五过”规定加以处罚。“五过”具体是指:惟

7、官,指畏权而枉法者;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惟内,指因亲属裙带关系而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12.圜土之制: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接受改造的一种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西周的圜土之制,主要适用于罪行未达到五刑的标准犯罪,因其关押在圜土之中而得名。13.嘉石之制:嘉石之制是西周时期对那些比送进圜土者更轻微的犯罪人的一种刑罚方式,具体是指让罪犯带上刑具而坐在嘉石上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后再交由司空监督进行有效劳役的一项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14.铸刑鼎:公元前536年(郑简公三十年)三月,郑国执政

8、子产命令把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到鼎上,公布于众,令国民周知这是国家常用的法律,这也是子产对他从公元前543年以来所进行的诸项改革的总结。公元前513年(晋顷公十三年)冬天,赵鞅和荀寅率领晋国军队在今天的河南中北部汝水之滨修建城防工事,同时,向晋国民众征收“一鼓铁”铸造铁鼎,并在鼎上铸上范宣子所制定的“刑书”,公之于众。 P3715.竹刑:在春秋时期,法律制度有了一个大的变革,即各国诸侯纷纷颁布成文法,保护私有财产,竹刑就是其中之一。邓析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左传曾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 P3716.法经: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

9、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经之前,已经颁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过不太完善。法经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很多,李悝也在魏国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P5417.改法为律:以法经为, , 蓝本,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加以修订、扩充,改“法”为“律”,制定了秦律。从此以后,中国古代法典基本上以“律”为名。第三章 1廷行事P76:廷行事,为秦朝主要法律形式的一种,法廷成例。廷行事即司法机关办案的成例,再审判中援引是为了弥补法律之不足。法律答问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司法实践

10、中已成为原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成例。廷行事即司法机关办案的成例,再审判中援引是为了弥补法律之不足。2法律答问P76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的精神实质和名词术语所作的解释。睡虎地秦简中所存的187条法律答问,是迄今所见最早的由官方所作出的法律解释。它以答问的形式,对秦律的刑法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作出明确的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形式为以后历朝所承袭。如,汉代有律说,晋有律注,唐有疏议。3“不直”罪P79:秦代把仅限于一定幅度范围内的故意错判称为“不直”。法律答问载:“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之不直。”即,罪应重判却故意轻判,应轻判却故意重判,这就是“不直”罪

11、。汉代继承了这一罪名。秦汉设此罪名的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是司法官严格依次办事。4“纵囚”罪P79:法律答问载:“当论而端弗论,即 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即,应该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减轻案情,故意使犯人够不上判罪标准,判其无罪的,就是“纵囚”罪。5“失刑”罪P79:即司法官吏由于过失而量刑不当,以“失刑”罪论处。失刑罪是中国古代官吏职务犯罪的罪名6公室告P85:所谓公室告,法律答问解释:“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告。即杀伤或盗窃他人者,为“公室告”。7非公室告P86所谓“非公室告”,法律答问解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即家长或主人,擅自杀死、刑伤、髡剃其子及奴婢,为

12、“非公室告”。第四章1无为而治P91汉初思想家认为新王朝应当轻徭薄赋、约法省刑、与民休息,唯有这些政策或手段才能争取民心,走向强盛。而这些政策背后的理论基础就是道家的“无为而治”学说。无为而治是道家的基本思想,也是其修行的基本方法。无为而治的思想首先是由老子提出来的。老子认为天地万物都是由道化生的,而且天地万物的运动变化也遵循道的规律。既然道以自然为本,那么对待事物就应该顺其自然,无为而治,让事物按照自身的必然性自由发展,使其处于符合道的自然状态,不对它横加干涉,不以有为去影响事物的自然进程。2九章律P95亦称汉律九章。汉高祖统一中国后颁行的法典。随着汉代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简单的“约法三章”

13、无法维持统一大帝国的秩序,于是,丞相萧何受命制定新法典,即著名的九章律。九章律是在李悝的法经六篇的基础上,直接承袭删改秦律,并增加兴、厩、户三篇而成,组成了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九篇。3约法三章P95汉司马迁史记高祖本纪:“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后指泛指订立简单的条款,以资遵守。刘邦攻入秦都咸阳之后,为了争取民心,就宣布废除秦朝苛法,并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可以说是汉代立法的初始。刘邦的举措使秦法大为渐省,颇得民心。4汉代的法律形式P97-98 1.律。 律是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也是汉代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

14、形式。2. 令。 令是指皇帝颁布的诏令。3. 科。 科有两种含义:一是判处之意。二是法令条文之意。4.比。 比指判例,又称“决事比”。5.春秋经 春秋在遇到法律无正条或者随有正条而不合于儒家道德的场合经常被引为判案的依据,这样 春秋也就具有法的性质。6.法律解释著作。如果法律解释著作得到皇帝的确认,那么它就从非官方解释变为官方解释,从而变为司法审判的依据。5亲属相隐P102 所谓“亲属相隐”,是指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不向官府揭发,而官府对此不予惩罚或减轻惩罚。亲属相隐制度体现了儒家的伦理精神,实际上它直接源于孔子提倡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道德原则。从云梦秦简看,秦律中已有了亲属相隐制

15、度萌芽。至汉代,这一制度臻于成熟。6沈命法 汉武帝刘彻为及时镇压农民起义而颁布的法令。主要内容是要求郡守以下各级地方官不得隐匿盗贼,并且要及时发觉捕捉归案,如未发觉或未全部捕获,依沈命法有关郡守以下官吏皆处死刑。(集解汉书音义曰:“沈,藏匿也。命,亡逃也。”;索隐服虔云:“沈匿不发觉之法。”韦昭云:“沈,没也。”),故称沈命法。7见知故纵罪P110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汉武帝时期,“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颜师古注云:“见知人犯法不举告为故纵。”就是说发现犯法者必须举报,若不举报就是“故纵”即故意纵容犯罪,要受到法律制裁。监临部主罪是指长官对其下属犯罪须及时纠举,否则与之同罪。上述两种单行法

16、规是想通过建构一个监控网络是大家互相监督、互相检举、互相揭发,以防止破坏封建秩序的活动出现。8阿党附益之法这是两汉时期刑法方面的新罪名。 属官与诸侯王结成私党,构成阿党罪。“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为诸侯王图谋不法利益,构成附益罪。 9春秋决狱P120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10录囚 皇帝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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