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量刑的法官情绪因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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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实践热点问题探索 影响量刑的法官情绪因素研究 李荣 量刑是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和刑法规定,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分 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我国刑法规定 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以事实为 根据”是指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判断;“以法律为准绳”则是指法官严格 依照刑法规定理解、运用刑法。据此,刑法界通行的观点认为,“案件事实” 和“刑法规定”是法官量刑时仅能考虑的因素。只有这样法官才能作出公正 的判决。然而,笔者认为,刑法学界的这一通行观点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 即法官适用刑法定罪量刑的过程并非机械套用三段论的逻辑推理过程,而是 心

2、与脑对话的过程,是法官理性与非理性冲突、协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 除了“案件事实”和“刑法规定”,法官的情绪因素也起着重要作用。而这 些情绪因素既可以促使法官公正判案又可以导致法官枉法裁判。因此,研究 影响量刑的法官情感因素、探索对法官情绪因素的良性引导,对保证司法公 正具有重大意义。 影响量刑的法官情绪因素 ( 一) 量刑中法官情绪因素存在与否的争议 情绪或称情感,是指对外界刺激的肯定或否定的心理反应,如喜欢、愤 怒、悲伤、恐惧、爱慕、厌恶等。心理学认为情感或情绪是非理性的,是人 们对于某种事物是否符合自身需要和欲望而产生的心理体验。量刑中的法官 情绪是特指法官在量刑活动中对与审理案件相关

3、的因素做出的诸如喜怒哀乐 等的心理反应。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法官在量刑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的原则。因此,“事实”和“法律规定”毋庸置疑是影响法官判决 的因素。这是法官职业对法官的理性要求的必然。如此,按照人们通常的观 念来看,法官的喜怒哀乐等情绪因素不能成为影响量刑的因素。因为在他们 看来,一旦在量刑过程中掺入了法官的情绪这些非理性因素,就必然导致判 决的不公正。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影响量刑的法官情绪因素研究 在量刑中是否存在法官的情感因素? 对此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 否定观认为,法官的职业要求法官必须是理性、公正、毫无偏私的角色, 也就是说,在案件审理过程

4、中法官要摒弃一切个人特性,排除各种干扰,根 据案件事实、运用逻辑毫无偏见地理解、适用法律。例如,根据传统解释学 派代表施荣尔马赫的观点,法官作为对法律和案件事实的解释者,为达到对 理解对象的一种正确的、客观的把握,法官必须放弃一切意识中的、后天习 得的知识、经验、传统、理性、情感和思维方式等;也就要求其以大脑一片 空白的状态去解释文本。根据其观点,法官必须排除一切个体意志特性,去 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解决纠纷;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也明确指出,当一部法 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 成文法律。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法律的精神需要 探寻,再没有

5、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 给汹涌的歧见。在他看来,为了保证刑法的公正性,法官只能根据法律规定 机械地运用逻辑推理以获得罪之有无的结论,不允许法官有任何诸如情感的 主观因素介入。因为他认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一旦有法官主观因素的参与, 则刑法的公正性就荡然无存。法律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 否良好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不幸者的生活和自由成了荒谬推理的牺 牲品,或者成了某个法官情绪冲动的牺牲品。 肯定观则认为,法官是一个有生命、有意识的能动主体。适用法律过程 就是这个能动主体对法律的理解和说明的过程。法官的偏见、喜好、情感等 都会影响法官对案件和法律的理解与分析

6、,因而会有不同法官对相同的案件 作出不同的判决。例如,卡多佐在司法性质的过程一书中指出,在司法 过程中一些因素在起作用,在意识的深层还有其他一些力量,喜好和厌恶、 偏好和偏见、本能、情感、习惯和信念等影响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美国学 者布莱克在社会视野中的司法一书中也曾指出,法官的工作年限和心情 对法官办案有影响。我国也有学者认同该观点。有学者指出,在适用刑法的 过程中诸多因素影响法官判决。这些因素牵涉到法官的各个方面:大到法官 生存的外在环境,如语言、传统、地理、文化、社会制度和思维方式等;小 到法官个人的心理结构、气质、生活阅历、情绪爱好、知识结构和价值取向 等。可见,无论中外学者如何表述,

7、他们都认为在法律适用中法官的一些诸 如喜好、厌恶等情绪因素会影响定罪量刑。 ( 二) 影响法官情感因素的实证考察 肯定观与否定观孰是孰非? 法官的情绪因素真的在影响着量刑吗? 为此, 笔者曾对我国两个省份的法官采用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的方式进行了实证考察。 1 问卷调查及结果 笔者共发放1 7 1 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卷1 3 6 份。被调查人的职业是法 刑法实践热点问题探索 官;年龄:2 0 3 0 岁:1 2 人;3 1 4 0 岁:4 9 人;4 1 5 0 岁:6 5 人;5 1 6 0 岁:1 0 人;6 1 岁以上:0 人;性别:女:3 4 人;男:1 0 2 人;婚姻状况:已 婚:

8、1 2 0 人;未婚:1 6 人;家庭出身:干部:6 7 人;农民:4 1 人;工人:2 0 人;其他:8 人;学历:本科( 含以上) :1 0 6 人;大专:3 0 人。 问卷调查采用不记名方式进行,其内容包括封面信、指导语、问题、答 案四部分。在封面信中向被调查的法官介绍调查目的、大概内容、笔者身份 和对结果保密的措施。在指导语部分主要对被调查的法官填答问卷进行了解 释与说明。要求被调查的法官在赞同的选项后画“、”,如果列举的选项中 没有答案可供选择的,可选选项中的“其他”一项,并做简要列举。而对于 问题形式采用多项选择式。答案要求在赞同的选项后画“、”,如选其他一 项则做简要列举。问卷主

9、要内容为:在刑事审判中有哪些因素影响判决? 问卷调查的结果统计如下: 1 3 6 名法官都认为,在刑事审判中除了法律和事实还有其他因素影响判 决。其中既包括法官自身的诸如学历、工作年限、情绪等因素,也包括外界 因素,如领导、新闻媒体的介入、公众的态度等。认为影响判决的情绪主要 因素有:心情、对被告人( 被害人) 的同情与厌恶、对某类犯罪的厌恶与容 忍。其中1 2 人认为法官的心情影响判决,占总人数的9 ;3 1 人认为对被害 人的同情会影响判决,占总人数的2 3 ;有7 人认为对被害人的厌恶会影响 判决,占总人数的5 ;认为被害人的容貌影响法官判决的共有2 4 人,占总 人数的1 8 ;有l

10、o 人认为对被告人的同情会影响判决,占总人数的7 ;有 1 3 人认为对被告人的厌恶会影响判决,占总人数的1 0 ;认为被告人的容貌 影响法官判决的有3 2 人,占总人数的2 4 ;认为被告人的恶习影响法官判 决的有6 9 人,占总人数的5 1 。 2 个别访谈及结论 在采用问卷调查的同时,笔者还对两名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法官进行了 访谈。访谈的主题为:在刑事审判中有哪些因素影响判决? 如何影响判决? 在对两名法官的访谈中,法官表明:在刑事审判中法官的情绪对判决有重大 影响。这些情绪包括对某类犯罪的厌恶和容忍;对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厌恶与 同情。同样,法官对工作的喜好也会影响判决。这些情绪会影响法官

11、在法定 刑幅度内对被告人的刑期轻重的选择。例如,有的法官表示因家中曾遭遇被 盗,因此对盗窃犯罪分子极其厌恶,因此,对盗窃犯的判刑较重;有的法官 表示在法庭上被告人表现得可怜或者比较可恶甚至是容貌的好与坏,通常会 引起法官的同情或厌恶从而影响刑期的长短。 可见,无论是问卷调查还是个别访谈都表明在刑事审判中法官的情绪因 素影响判决结果,也即影响量刑。这些情绪因素包括:法官的心情、对被告 人、被害人的同情或厌恶,或对某类犯罪的厌恶与容忍等。 影响量刑的法官情绪因素研究 二、法官情绪影响量刑的原因分析 实证考察结果表明法官的情绪影响量刑。这一观点与否定观相去甚远。 因为在否定观看来法官是裁判者,是中立

12、无色彩的,是无面目的。法官的职 业决定除了法律和事实,其他因素不能影响判决。法官是公平、公正的象征, 而作为一个公正无私的法官,他必须毫无个体特性( 或个体意志性) ,即法 官不应具有偏见、喜好等个体情感特性。所以,不少人认为如果承认了法官 的个体情感特性,也就是承认了在刑法适用中法官的主观因素会对判决产生 影响,也就等同于承认了在刑事审理中有法官的主观因素的介入,就会摧毁 法官的公平无私的形象和地位。因为在刑事审理中承认法官的主观因素的介 入也就视同允许法官自由地出人人罪。正是在这种逻辑之下,否定观认为, 法官的职业决定了除了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在判决中不允许存在法官的情 感因素。 事实上否

13、定观陷入了把法官神化、理想化的误区。它仅注重法官理性的 一面而无视法官的非理性法官情绪因素的作用。 法官的情感因素影响量刑,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法官是理性与非理性的主体。因为任何人都是理性的存在也是非 理性( 或感性) 的存在。人的非理性情感是人的基本存在方式。例如, 苟子认为:“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好、恶、怒、哀、乐谓之情。” ( 苟子正名) 在苟子看来,情感是与生俱来的。梁启超指出,情感是 “人类一切动作的原动力”。“情感的性质是本能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激 情、官能、性格状况是人的灵魂中的三种东西。其中激情是指食欲、愤怒、 恐惧、信心、妒忌、快乐、友善的心情、憎恨、渴望、好胜心

14、、怜悯以及伴 有愉快和痛苦的许多感觉。情感伦理学的鼻祖伊壁鸠鲁认为,情感是人的 感觉,是人的本性。培根认为,人的理智是有意志和感情灌输在其中的。 情感总是以察觉不到的方式来渲染和感染人的理智。 根据心理学通说的观点,早在1 9 世纪末2 0 世纪初,心理学家就把心理 现象划分为三个方面,即认识过程、情绪过程和意志过程,也即通常所说 的“知、情、意”。“知”是指认识过程,是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与反映过程, 也即对事物的认识。“情”是指情感,即喜、怒、哀、乐等情绪,是伴随认 识活动和意志行为而发生的中介性心理活动。“意”是指对行为的选择与控 参见钱大军、张成元:法律解释的必为性和可行性,载当代法学2

15、0 0 2 年第7 期。 参见古希腊罗马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 9 5 7 年版,第3 6 7 页。 参见 商务印书馆1 9 6 1 年版。第1 5 页。 参见十六一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 9 6 1 版,第1 5 页。 参见张浩: 2 0 0 6 年第6 期。 刑法实践热点问题探索 制。 可见,无论学者如何表述,情感是人的本性。因此,法官作为生命体, 其自然属性决定了情感这种非理性也是法官的本性,是法官的存在方式之一。 同时,法官作为生命体,其自然属性决定了法官也是理性的存在。非但 如此,其职业特性使得其理性更为突出。法官是应用法律解决纠纷以维护秩 序的仲裁者。其职业要求其

16、必须是个理性、公正、毫无偏私的人。因此,法 官是理性与非理性的结合体。 第二,量刑过程是法官的理性与非理性交织的过程。量刑活动是人的特 殊的活动与行为。它是法官将法律规定运用于案件事实得出刑罚轻重这一结 论的活动。这个过程是法官主体性思维的过程,是一个心与脑对话的过程, 是法官理性与非理性交织的过程。 一方面,法官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运用逻辑推理进行判断( 这是其理性 的表现) ;另一方面,法官情绪因素在影响着这一过程。例如,法官的经历、 喜好等导致的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取舍与把握、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因对 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同情或厌恶而产生的对刑罚轻重的选择等。 法官的情绪在审判活动和行为中起着重要作用。这是由人的情绪对认识 和行为的重要作用决定的。恩格斯认为:“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 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情绪影 响人们的认识与行为。首先,情绪是推动人们认识事物的内在驱动力。人们 对事物的认识是一种思维活动。当某些信息作用于人的大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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