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航员引领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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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航员引领过失责任 中国航海学会海洋船舶驾驶专业委员会 我国海商法第3 9 条规定: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 舶而解除。 我国极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引航当局不承担引航过失的经济赔偿责任,引航员 的引领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如何确定碰撞责任,首先应明确船长与引航员在指挥船 舶方面的分工:不管是强制引航还是非强制引航,引航员对指挥船舶的权力和义务都 是相同的。从法律角度考虑,引航员不享受有独立的指挥权,因此引航员在引领过程 中,因其疏忽造成的船舶碰撞,如同船长的过失造成的碰撞一样,船舶所有人应对损 害负责。这一原则已被普遍接受,即使是在强制引航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其理由是引 航员

2、既不是引航当局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更不是当局的合伙人,引航当局无权对引航 员的引领工作下达指示,而是船长才有这种权利。 有的国家对引航过失象征性预以赔偿,有的国家规定引航员在责任限制的条件 下,象征性预以赔偿。如赔偿额不超过应收取的引航费。实际上这种规定是没有什么 意义的,引航员轻微的疏忽可能酿成相当严重的损失。美国、利比里亚法律规定,强 制引航时引航员的过失造成的碰撞损害,船舶所有人不承担对人的责任,但要承担对 物的责任。 有的国家对引航员引领过失引起的损害,象征性的给予赔偿,如前苏联海商法第 8 4 条规定:因国家引航员在执行引航时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其责任由引航员所属 的海港承担。但这种责

3、任仅以该港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日历年度内从引航费金额提留 1 0 所设立的海事基金的数额为限。“波兰海商法规定,因引航员的过失造成的损害, 引航当局赔偿额以该引领费的二十倍为限。 巴拿马运河当局对引航员的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害,当局承担全部责任,如广州远 洋运输公司大德轮1 9 7 7 年9 月3 0 日在巴拿马运河发生的与秘鲁船“L I M A “轮相碰撞 事故,巴拿马运河当局承担了对碰撞损害的赔偿。英国N E W C A S T E L 傈赔协会发出呼 吁,要求改变引航员造成碰撞事故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做法。强调除此之外不可能再有 更好的手段来保证引航员的服务质量,( L L O Y D S L I S T1 9 8 7 年7 月2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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