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2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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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学习目标: 1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了解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理解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理解并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投资人和事务管理;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法律责任; 2了解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和设立程序;掌握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了解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法律责任。,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五、法律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1 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

2、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2 法律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 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原则,2,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

3、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提交申请,投资人,其他委托代理人,审查登记,登记机关,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有两种方式: 投资人自行管理 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管理方式,(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财产清偿顺序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4投资人

4、的持续偿债责任 5注销登记,五、法律责任,(一)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五、法律责任,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1.概念: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分类,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注意:,合伙人资格: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狭义的合伙企业法,

5、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 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设立条件:,1.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货 币,实 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4)有合伙企业的名

6、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

7、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合伙事务执行,1.执行方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内部权利,决策

8、权,执行权,监督权,以个人为单位的内部权利配置,以决议的方式作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务必须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其他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共同执行 委托执行 分别执行 授权执行,检查执行情况 审议报告 查阅帐簿 提出异议 撤消委托,(1)权利,合伙人的 义务,竞业禁止义务,交易禁止义务,损害禁止义务,(2)义务,3.合伙企业事务的表决,(1)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9、,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合伙

10、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五)入伙、退伙,1 入伙的程序

11、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 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新合伙人,全体合伙人,经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 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原因,退伙,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2)退伙后的效果,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2)退伙后的效果,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

12、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概念: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2.责任承担:,(1)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责任承担:,(2)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

13、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责任追偿,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三、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适用 1.概念:是指有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2.有限合伙

14、企业的法律适用,在法律适用中,凡是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适用有关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适用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规定。,(二)设立的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4.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 6.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1.事务执行人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

15、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权利,(四)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1. 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 (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效果,(五)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的清算,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五、法律责任,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清算人的法律责任 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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