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五章物权通论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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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物权,第十五章 物权通论 目 录,第一节 物权的意义,第三节 物权的种类,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物权概念的起源:,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奥地利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英美法系:财产(property),物权法的地位,物权法,民法的 组成部分,私法,任意性 规范 为主,强行性 规范 为主,

2、债法,意思自治,二元结构,物权的体系,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德国:事实说 日本:权利说,第一节 物权的意义,一、概念和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2、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是人可得直接支配于物、以获得支配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一)概念,(二)特征,第三编 物权,人,物权法(草案)违宪之争,2005年8月1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 巩献田:“穷人的打狗棍不能和富人的宝马别墅一样受保护”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二、物权的意义,第三编 物权,1、物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前提,2、物权静态财产秩序

3、的基本法律保障,3、定分止争,4、使用价值之支配交换价值之支配,5、动态财产流转的出发点与归宿点,6、社会公平的法律保障物权的社会化,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主义),(一)物权法定主义的概念和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2、物权内容法定,物权

4、的种类、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法定范围之外的“物权”,不具有法律上的物权效力。,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包括,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所有权,他物权,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地役权,(二)物权法定主义的依据,1、保护交易安全对世性权利,2、促进交易迅捷节约调查成本,3、物尽其用减轻物上负担,4、清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物的自由”,(三)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第三编 物权,法律(物权法定主义) 社会生活,推荐阅读: 梁上上物权法定主义:在自由与强制之间,(

5、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之法律后果,1、不符合所要设立的物权的法律规定,但是符合债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规定,产生相应的债权或物权的设立效力,2、设立物权之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但其他内容可单独生效的,认可该部分之效力,3、无法取得物权,也不能产生债权的,设立行为无效,实例解析,某单位实行公房改革,将单位房子出售给职工并在合同中约定了限制性条款:“如出售,则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后来一名购房职工将购买的房屋转售给他人,单位知道后向法院起诉主张优先购买权,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房屋的合同。 问:本案应如何判决?,三、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物权系以“物”为其客体,亦有以“财产权”为客体者。 2.物权

6、客体特定原则,即一个物权的客体(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个物权(尤其是所有权)不能存在于两个物之上,又称为一物一权原则。,基于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物权的变动应就个别之物作成之。,四、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具体内容见下文(物权的变动),五、物权不得滥用原则,物权法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补充,德国:分离原则,物权行为分离原则,是指承认传统法的债权行为之外,并存着一类直接以物权现实变动为目的的物权行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

7、两类不同的法律行为,前者以负担债权债务为直接目的;后者以现实完成物权变动为直接目的。但是,这两个法律行为是完全不同的法律事实,各自有独立的要件和成立方式。,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 物之支配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完全物权,定限物权,(一)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可得支配自己之物的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可得支配他人所有之物的物权,(二)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完全物权:可得就物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即所有权,定限物权:仅可就物的部分方面进行支配,即他物

8、权,第三节 物权的种类,(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他物权(定限物权),用益物权:以物之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的他物权,担保物权:以债权担保为目的的、支配他人财产交换价值的他物权,(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第三编 物权,(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设立的物权,法定物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物权,(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会因期限之届满而消灭的物权,无期限物权:不会因期限的届满而消灭的物权,(七)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

9、权利的存在为条件的物权,从物权: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的条件的物权,(八)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普通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当中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当中的物权,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法律为保障物权的实现而赋予物权的强制性力量。,一、物权的排他效力,人,排他效力,系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二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第三编 物权,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1、不能并存之排他,2、可得并存之排他,二、物权的优先效力,(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1、物权破除债权,甲(债权人),物权优先原则债权平等原则,甲,债权,2、物权优先受偿,(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即可

10、并存之排他性情形下,同一物上的多个物权之间的“优劣”之争。,为“优”者其物之支配不受任何影响,为“劣”者其物之支配必须限制在不对为“优”者造成影响的范围之内,“优”、“劣”的确定方法 物权优先规则,1、法定物权最优,2、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即: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合意的双方之间,后者为优,甲(所有权),3、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非合意的双方之间,注意: (1)具备公示的与不具备公示的,先公示者为优(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甲(所有权),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2)均不具备公示的,实质:皆为债权,平等),登记优先于未登记 物权优先于债权,三、物权请求权,物权的实现受到妨碍或者有妨害之危险时

11、,物权人得基于其物权,请求妨害人消除其妨害,以恢复物之支配的圆满现实状态。,人,物,(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1、债权说,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请求权,2、物权说,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存在;物权消灭,物权请求权消灭,3、独立权利说,不同于债权,以物权存在为前提;不同于物权,以请求为方式,(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1、返还原物,2、排除妨害,3、消除危险,第三编 物权,(三)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人,物,“此物是我的,请走开”,“请把你的东西给我”,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

12、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 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 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 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答案:AC,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即物权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二、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一)事件,(二)事实行为,(三)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2、双方法律行为,此外,还有公法上的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例如征收、没收、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自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继承、遗赠继承、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

13、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3-53) A房屋应归甲所有 B房屋应归乙所有 C抵押合同有效 D抵押权未成立,答案:BCD,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二、物权变动的原则,(一)适用范围,依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二)公示原则,1、概念,依照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应当以一种第三人“可得察知”

14、的方式来进行,2、公示的方法,(2)动产的公示方法:交付,(1)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现实交付:以现实地移转直接占有而实现的交付,观念交付:直接占有并未发生改变,但是在法律上具有物权变动效果的“交付”,观念交付的类型,1.简易交付:在物权取得人已经先行占有动产的情况下,只需双方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便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A,2.占有改定:在原物权人保持动产的直接占有的情况下,由取得人取得物权。,A,3.指示交付: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通过移转动产的返还请求权,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3、公示的效力,(1)公示成立:合意公示物权变动,动产,不动产,(2)公示对抗:合意物权变动;公示对抗

15、第三人,A,(三)公信原则,物权的公示,具有“物权外观”的法律意义。善意第三人依据此外观所 实施的法律行为,即使在“物权外观”与“物权”不相符的情况下,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即公示具有“可兹信赖”的效力。,1、物权与物权的外观,A,(1)A的所有权是谁的?,(2)A的所有权外观(看起来)是谁的?,(1)A的所有权是谁的?,(2)A的所有权外观(看起来)是谁的?,2、物权外观的可兹信赖的效力,A,三、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一)意思主义(法国、日本),物权变动合意,物权变动的对抗效力公示,(未登记),无权处分,(二)折衷主义(瑞士),物权变动合意公示,(未登记),有权处分,(三)形式主义(德国),物

16、权变动债权合意【物权合意公示】,四、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物权行为理论,(一)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买卖合同成立 交付/登记,意思主义,合意,无合意事实行为,折衷主义,合意,无合意事实行为,形式主义,债权合意,物权合意物权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的 “独立性”,(对抗要件),(成立要件),(成立要件),(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买卖合同成立 交付/登记,意思主义,合意,折衷主义,形式主义,债权合意,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合意,=,=,1、含义,2、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表现,甲 动产A,乙,(1)债权行为无效时的财产返还问题,(2)债权行为无效时的向第三人的财产处分问题,甲,乙,有权处分?,无权处分?,与善意、恶意无关,需为善意,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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