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scxqa江西农业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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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泰戈尔关于征求江西农业大学章程修改意见的通知校属各单位:大学章程是大学办学的纲领性文件, 是大学成为法人组织的必备条件, 是大学自身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重要依据,是大学完善内部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 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高校提出的明确要求。2007年底,经学校研究,决定制订江西农业大学章程。经过充分调研、酝酿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有关部门执笔,目前已形成了江西农业大学章程(讨论稿),计划提交明年教代会讨论。为保证学校章程的规

2、范性、科学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今就江西农业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向广大教职工征求意见,请广大教职工切实以主人翁精神,重点对学校管理体制、校训等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由校工会收集。附:江西农业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江西农业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江西农业大学(英译为Jiangxi Agricultural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志敏大道1101号。第四条 学校是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

3、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 学校溯源于1940年创办的国立中正大学农学院,1969年江西共产主义劳动大学总校与江西农学院合并,1980年更名为江西农业大学。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西农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校坚持以农为优势、以生物技术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发展思路;立足江西,面向全国,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的应用型、创

4、业型人才;建设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第二章 办学形式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

5、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 第十六条学校积极开展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第十七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和谐,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造有利于人才

6、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考核和监督;(三)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的作用; (四)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领导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团体,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

7、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条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

8、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相关规定行使权利。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所、室)、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

9、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单位,享有与学院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如军体部)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学院人员的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

10、理,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组成。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由学院党委(总支)书记主持,除此之外由院长主持。 第三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

11、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院学位评定、授予的初审工作;负责本院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初审工作。第四章 教职员工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分别实行任用、聘任、聘用制度。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12、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

13、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学校办学以教师为主体。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精英人才。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第五章 学生 校友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

14、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引导学生养成良好品性。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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