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公告技术审查要求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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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告近期审查技术 要求,2014年12月,2,目 录 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二、 5月份至今新增规范性要求 三、近期中机清理整顿工作 四、公告产品审查下一步工作重点,3,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一)罐式车辆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 (工信部2014第48号公告) 为提高罐式运输车辆(以下简称罐式车辆)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以下简称准入规则)进行修订,在产品品种中增加“罐式车辆”,并制定了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准入规则和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4,一、近期

2、发布的技术文件,1. 实施及清理日期 按照工信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54号)的要求,提出产品准入管理对48号文的实施要求: 2014年7月15日起罐式车辆新产品实施; 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填写罐式车辆企业生产品种确认表 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公告内罐式车辆的备案补充工作; 2015年6月30日前,生产B类及C类产品的企业完成工厂条件准入;否则暂停公告及上传合格证信息。 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B类及C类产品的清理工作。否则撤销产品公告,同一型号不得再次申报。,5,2. 罐式车辆品种划分,3. 罐式车辆产品检验要求 检测机构在进行罐式车辆产品检验时

3、,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在定型报告中体现罐体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 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定型报告中应当体现安全装置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生产企业以及安装位置,还应当查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应当配置必要的安全装置: 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应按照GB 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或GB 18564.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和运输介质的要求; 适用时应配置以下安全附件和承压元件:紧急切断阀、安全泄放

4、装置、导静电装置、装卸阀门、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快装接头、装卸软管和胶管。,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承压罐式车辆应当配置必要的安全装置: 承压罐式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设计图样和运输介质的要求 适用时应配置以下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紧急切断阀、安全泄放装置、液位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阻火器、导静电装置、装卸阀门、快装接头和装卸软管。,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4. 罐式车辆产品的审查重点: 重点审查罐式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包括罐体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等)、侧倾稳定性、制动性能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

5、式车辆还要重点审查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的安装和性能,以及防抱死制动装置(ABS)、制动器的结构型式、辅助制动、子午线轮胎、限速器、标识、行驶记录仪、排气管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罐式车辆备案内容 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C2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申报的产品不可超出许可证规定的产品范围,且提交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在有效期内。,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罐式车辆产品的备案要求 1)罐体结构简图 含罐体尺寸、罐体材料(指接触介质的材料,包括铝合金、不锈钢、碳钢、非金属

6、等)、罐体壁厚、罐体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 2)承压罐式车辆及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或制造许可证 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交C2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罐式车辆产品的备案要求 3) 紧急切断阀 产品型号/生产企业/操控方式(或驱动方式) 4)安全泄放装置 - 安全阀: 产品型号/生产企业 - 爆破片: 产品型号/生产企业 - 呼吸阀: 有/无 -其他组件:产品名称(写明具体包含的部件,如人孔盖组件(含安全阀等)、产品型号、生产企业,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罐式车辆产品的备案要求 5 )装卸阀门: 产品型

7、号/生产企业 6)阻火器:有/无 7)导静电装置:有/无 8)液位测量装置(液位计) :有/无 9)压力测量装置(压力表) :有/无 10)温度测量装置(温度计) :有/无 11)装卸软管和胶管:有/无,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5、危险品半挂牵引车要求 危险品汽车列车中的牵引车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 汽车生产企业可单独申报“危险品牵引车”产品, 或在牵引车合格证中的其他栏中注明:可用于牵引危险品半挂车。,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二)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公告管理要求的通知 (中机函2014 188号) 为加强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管理,切实

8、保障危险品运输半挂列车安全性能,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 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及相关标准规定,经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同意,现将有关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公告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公告管理要求的通知 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应符合汽车公告中有关危险品车辆的相关要求。 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制动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限速装置、子午线轮胎、行驶记录仪;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排气管及排气火花熄灭器等应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 危险品标志灯应符合GB 133

9、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标准规定; 车辆结构方面应符合GB 21668-200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的规定。,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符合上述要求的半挂牵引车产品,应在公告其他栏中加注:适用于牵引危险品运输半挂车。没有加注的半挂牵引车,则不允许牵引危险品运输半挂车。 即日起,申报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的新产品应符合上述要求。对已列入公告的半挂牵引车,如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可直接向我中心递交申请,在公告其他栏中增加加注;对尚不符合要求的半挂牵引车,如需申请增加加注,应通过变更扩展方式进行,并补充相关产品参数及检测报告。,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适用的标准 GB7258-2012机动

10、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T 24545-2009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 GB/T 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GB 21668-200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 注:按EX/、EX/、FL、OX、AT五种车型所有标准项目检测,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19,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产业【2014】号)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机动车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同时

11、,与小微型面包车和摩托车有关的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事故分析表明,小微型面包车安全性能低、摩托车无牌无证、驾乘人员不带安全头盔等是其中重要原因。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安全技术性能,切实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1、小微型面包车定义: 是指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2、技术要求 提高小微型面包车侧倾稳定性要求,满载状态下其侧倾稳定角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不小于28。 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安全装置配置要求,小微型面包车应配装防抱制动系统

12、(ABS)。 提高小微型面包车比功率要求,比功率应不小于21kW/t(比功率是指发动机净功率与车辆最大总质量之比)。,21,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禁止小微型面包车使用轮胎名义宽度为155及以下规格的轮胎,鼓励使用宽断面规格轮胎,提高车辆行驶稳定性和制动安全性。 严格限制小微型面包车尺寸,避免小微型面包车大型化趋势,小微型面包整车长度应4500mm,宽度应1680mm,鼓励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宽高比,准乘人数(含驾驶员)应为7人及以下。 提高小微型面包车车身强度要求,强化车身顶部抗压试验考核指标,按照GB26134-2010乘用车顶部抗压强度标准试验时,施加载荷应提高至车辆整备质量的3倍,评价指标

13、不变。,22,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3、文件执行日期及过渡期 自2015年1月1日起,新申报公告的小微型面包车产品应符合上述要求;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小微型面包车应符合除第(六)款车身强度要求外的上述要求;(技术要求中最后一条款) 自2016年7月1日起,公告内的小微型面包车应符合上述全部要求。,23,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四)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工信部联装2014432号) 2013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

14、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15号),建立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及通报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先进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做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27999-2011)的实施工作,实现2015年我国生产的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百公里的目标,决定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4,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1、对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且统计新能源乘用车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超过6.9升/百公里的乘用车企业,将进行公开通报。 2、对于上一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的乘用车企业,暂停受理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达不

15、到GB279992011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申报。 3、新建乘用车生产企业和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类生产乘用车、扩大乘用车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应提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计划不能达标的,需进行方案调整。上一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企业的项目,暂不办理。,25,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4、全面落实新修订的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推动燃料消耗量相关国家标准实施。 5、对于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不履行达标承诺的乘用车企业,将在海关通关审核、进口检验、生产一致性核查等方面加强监管。 6、各核算主体应严格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要求,按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上一年

16、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不达标企业需同时递交平均燃料消耗量改善计划承诺书,提出具体的年度改善目标、改进措施等,包括对现有的达不到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车型的停产、限产等。,26,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公告执行情况 2013年有27个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 2014年11月1日起暂停受理2013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乘用车企业的不满足GB279992011中“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公告申请。,27,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五)关于新能源车辆的技术文件 1、 GB/T 19753-2013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代替GB/T 19753-2005。 2、关于调整部分新能源汽车产品申报有关要求的通知 对于属于发展期、成熟期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申报公告时,不再要求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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