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上级法院直接裁定不予执行非诉法律文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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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裁定书(上级法院直接裁定不予执行非诉法律文书用)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监号 申诉人(被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 (以上写明申诉人、申请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人民法院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不予执行仲裁委员会/公证处作出的()号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审查/逾期不予受理。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写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写明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写明查

2、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申诉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1条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仲裁委员会()号裁决。 (或:不予执行仲裁委员会()号裁决的事项。) (或:不予执行公证机构() 号公证债权文书。)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1条规定制定,供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时用。 2上级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应当先函示下级人民法院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只有当下级人民法院不作出裁定时,方可启动监督程序,依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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