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人事管理规章-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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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发展和利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第三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漏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的秘密。第四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作条件、贸易条件;户和贸易渠道;券情况、银行帐户帐号;五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第六条 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第七条 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第八条 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第九条 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刺探公司秘密。第十条 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第十一条 信息室、档案室、计算机房等机要部门,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也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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