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对照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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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肖 捷二一年二月十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

2、,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一、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二、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三、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四、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

4、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

5、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六、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七、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八、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

6、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

7、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

8、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九、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所称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称实地查验的范围,是指需要进行实地

9、查验的企业范围及实地查验的内容。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

10、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十、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

11、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2、的期限为6个月。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13、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办税人员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生产经营地址核算地址纳税人类别:企业、企业性单位 非企业性单位 个体工商户 其他纳税人主业:工业 商业 其他认定前累计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年 月至 年 月共 元。纳税人声明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章): 年 月 日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受理人签名: 年 月 日查验意见 查验人签名: 年 月 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认定机关意见(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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