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业道德案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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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职业道德案例 主讲人:焦三清,案例分析,以下选择红光公司、大庆联谊、蓝田股份和银广厦这几个案例加以分析: 1、红光公司 2、大庆联谊 3、蓝田股份 4、银广夏,红光公司,主要违规事实: (1)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 (2) 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 (3)挪用募集资金买卖股票。 (4)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案例分析,(一)上市之前 红光实业为了能够达到连续3年盈利的这个股票上 市的必备条件,红光公司在1997年4月 (股票公开发行前 一个月)进行了一次1:0.4的缩股,将原来4亿股的总股 数缩为1.6亿股。并采取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 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将1996年

2、度实际亏损 10300万元,虚报为盈利5428万元。 红光实业披露的经成都市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上市前三年的收入和利润情况见下表。,数 据,自1996年下半年起,红光公司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就已出现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等严重问题,对此红光公司在申请股票发行上市时故意隐瞒,未予披露。致使该公司上市仅半年就出现亏损,每股亏损0.863元。,单位:万元,这些通过虚假陈述骗取上市资格的行为明显构成股票条例第70条第1款第(2)项所述“以欺骗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准发行股票或者获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行为,依法应对公司本身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3、,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上市之后,1. 编制虚假年报、少报亏损、虚增利润,欺骗消费者 红光公司上市之后,在财务报告中进行虚假陈 述,将1997年上半年亏损6500万元,披露为盈利1674 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公司在1997年年度报告 时,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 披露为亏损19800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 这些行为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要求,构成股 票条例第74条第1款第(2)项所述“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 中,做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行为。,2.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红光公司在上市前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承诺募集资金将用于扩建

4、彩色显像管生产项目并预测:“1999年建成投产之后,公司资产总额将达到380000万元,销售收入较1996年新增229200万元,总成本增加182000万元,税后利润增加28500万元”。 但是,红光公司仅将41020 万元募集资金中的6770万元(占募集资金的16.5)投入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项目,其余大部分资金被改变投向。,1997年6月,红光公司将募集资金中的14086万 元(占募集资金的34.3)投入股市买卖股票,其中红光 公司通过开立217 个个人股票帐户自行买卖股票,动 用9086万元,获利780万元;以委托投资名义,将其余 5000万元交由其财务顾问中兴发企业托管有限公司利 用11

5、个个人股票帐户买卖股票。 红光公司在上述股票 交易中共获利450万元。 这些行为违反了1997年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 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 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 红光公司及其公司所有知情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此负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负法律责任。,(三)对红光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理,1998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成都红光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查处,具体处罚决定包括: 1没收红光公司非法所得450万元并罚款100 万元;认定红光公司何行毅(原董事长)、焉占翠 (原总经理)和陈哨兵(原财务部副部长)为证券市 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 业务机构的高级

6、管理人员职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王 志坚等12名红光公司董事分别处以警告。,2对红光公司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中兴信托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和红光公司财务顾问中兴发企业托管有限 公司,分别没收非法所得800万元和100万元,并分别 罚款200万元和50万元;认定两公司主要负责人于振 永、李峻和直接责任人吴书骏、 吴子维、傅文成为证 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撤销 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承销和证券自营业务 许可。,3对为红光公司出具有严重虚假内容的财务审计 报告和含有严重误导性内容的盈利预测审核意见书的 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没收非法所得30万元并处罚 款60万元;暂停该所从事证券业务

7、3年; 认定该所在 为红光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汪应 钦、张秀花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 证券业务。,4对承担红光公司票发行相关中介业务的成都 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分别没收 非法所得10万元和23万元,并分别罚款20万元和46万 元;暂停上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3年;认定有关直接 责任人寇孟良、刘安颖为证券市场禁入者,3年内不 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担任红光公司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法律顾问的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没收非 法所得20万元并罚款40万元;暂停该所和有关直接责 任人丛培国、冯方从事证券业务1年。

8、,5对红光公司上市推荐人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和成都证券公司,分别处以罚款132万元和50万元,建 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 6对红光公司、有关单位和个人除给予处罚 外,其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2000年12月14日,红光公司被四川省成都市中 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有欺诈发行股票罪,并判处罚 金人民币100万元。对此判决,红光公司服从判决, 未再上诉。,大庆联谊,1999年11月,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最高人民 检察院、审计署、中国证监会,在黑龙江省委、省纪 委及大庆市委的配合下,严肃查处了大庆联谊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案,涉案的39名党政干部和企业领导干部 被追究党

9、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其中10人由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案例分析,(一)骗取上市资格 为了使其组建的股份公司能够申报上市,筹集巨 额资金,大庆联谊石油化工总厂实施了一系列弄虚作 假的行为。 经中国证监会查证,1997年3月20日,黑龙江省经 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黑体改复1993495号文件批复 大庆市体改委的请示,落款时间倒签为1993年10月8 日。 1997年1月,大庆市工商管理局为大庆联谊出具 工商营业执照,落款时间倒签为1993年12月20。 1997年3月,黑龙江证券大家有限公司为大庆联谊提供 虚假股权托管证明,落款时间倒签为1994年1月。,为了顺利通过有关部门的上市审核,大庆联谊公

10、司不仅在执照时间上弄虚作假,还精心编制了一套假 帐。大庆联谊编制了股份公司1994年、1995年、1996 年的会计记录,其股份公司三年利润比相应企业同期 多出16176万元。此外,大庆联谊将大庆市国税局的一 张400余万元的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4400余万元。 对此,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万邦律师事务所在 知情的情况下,为大庆联谊出具了内容虚假的审计意 见书、法律意见书。主成销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隐瞒 真实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含有虚假信息的文 件。上市前,大庆联谊全体董事在其发布的招股说明 书上签字,表示对该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负责。,在以上各部门、各机构的“大力支持”下,大庆 联谊终于骗取了

11、上市资格,于1997年4月30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发行额度为5000万股,其中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4500万股,向本公司职工配售500万 股,每股发行价为9.87元,共募集资金4.81亿元,发行 后总股本达到16000万股。 这些通过虚假陈述骗取上市资格的行为明显构成 股票条例第70条第1款第(2)项所述“以欺骗或者 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准发行股票或者获准其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交易的”行为,依法应对公司本身及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 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编制虚假年报,1998年,大庆联谊在其公布的1997年年报中,进行虚假陈 述,虚增利润

12、2848.89万元。 其中: 内部销售业务产生的尚未实现的利润在合并报表中未予以抵消, 虚增利润939.13万元; 加工产品增量未销售部分利润计入了当年损益,虚增利润796.88 万元; 为大庆联谊提供劳务的应付未付费用未计入当年损益,虚增利润 1058.6万元;大庆联谊的费用未计入当年损益,虚增利润54.26万 元。 这些行为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要求,构成 股票条例第74条第1款第(2)项所述“在股票发行、交易过 程中,做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行为。,(三)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大庆联谊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将募集资金投入四个项目,在1997年年报中亦称“四个募集资金

13、项目投入情况良好”;但在1998年年报中,这四个项目却是有的已变更,有的已被取消;到了1999年年报,这些项目则踪影全无。据查实,其中的25700万元转让了母公司大庆联谊石化总厂用做流动资金,5000万元违规拆借给申银万国,6000万元投入证券市场,其余资金则投资于其它项目。,大庆联谊在1997年5月配售内部职工股500万股 的过程中,挪用募股资金垫支职工认购资金。同时, 该公司原董事长张XX决定从500万股职工股中截留200 余万股外送,并指派薛XX操作,虚拟28个大户的名义 “认购”,集体持股,统一托管。交易时,由内部统一 操作,将股权证交由大庆联谊股票交易员代为交易 后,将股本金和溢价款

14、,分别确定代领代办人员,直 接将款领出,有的扣交每股9.87元的股本金后溢价款 送给相关人员。有的人员则把股本金、溢价款全数领 走。,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属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大庆联谊对这些资金的投 向却未按规定进行披露。这些都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的准确性要求和完整性要求。构成“未按照规定 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行 为,大庆联谊及其董事、经理应对此承担责任。,产生后果,(四)对大庆联谊违规行为的处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庆联谊的具体处罚决定: 1对大庆联谊处于警告处分; 2对批准1997年年报的时任董事长薛永林认定为市场禁 入者,永久性

15、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 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3对大庆联谊在上市招股说明书上签字及批准1997年年 报的董事孙承绪等八人处于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 4对伪造文件、虚构利润、欺诈上市负有重大责任的大 庆联谊原董事长张大生,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刑事 和行政责任; 5责令大庆联谊在6个月内将募集资金48000万元收回, 并投向公告承诺的投资项目中。,蓝田股份,案例分析 (一)蓝田股份上市之前,主要违规事实如下: 1、伪造政府主管部门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 蓝田公司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伪造了沈阳 市土地管理局文件关于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 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的批复(沈土发199561 号

16、),和两份土地证以及三份沈阳市人民政府地价核 定批复,将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评估结果计入公司 总资产,由此虚增公司无形资产1100万元。,2、伪造银行对帐单,虚增巨额银行存款,为达到虚增资产的目的,蓝田公司伪造了该公 司及下属企业三个银行帐户1995年12月份银行对帐 单,共虚增银行存款2770万元,占公司1995年财务会 计报告(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银行存款额(4420万元)的 62%。,3、隐瞒缩减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项;,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蓝田公司将公司股票 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同时 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也作了相应 缩减。在申请上市时隐瞒了这一真相。,4、隐瞒内部职工股托管后上柜交易的重大事实,1993年4月至10月,蓝田公司将全部内部职工股在 沈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集中托管。1995年11月6日至1996 年5月2日蓝田公司已托管的内部职工股在沈阳产权交易 报价系统挂牌交易。对此,蓝田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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