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及护服务条例(第460章)(根据第6(1)(b)(i)条发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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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錄附錄附錄附錄 保安及護服務條例(第 460 章) (根據第 6(1)(b)(i)條發出的通知) 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準則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準則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準則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準則 現特通知,保安及護業管理委員會(以簡稱“管理委員會”)現依據保安及護 服務條例第 6(1)(b)(i)條的規定,訂明列經修訂的準則(以簡稱“修訂準 則”),由零零年月日起取代在九九五年八月日公布的第 2994 公 告,以便根據該條例發出許可證。任何必須符合列就某類保安工作而訂明的 準則,方可獲警務處處長根據該條例發給他可從事該類保安工作的許可證。 ()只限只 限只限只 限“單幢式私住宅建築物單幢式私住宅建築

2、物單幢式私住宅建築物單幢式私住宅建築物” 而無須攜帶搶械彈藥執行的護而無須攜帶搶械彈藥執行的護而無須攜帶搶械彈藥執行的護而無須攜帶搶械彈藥執行的護工 作工 作工 作工 作 (見註見註見註見註 1) (a) 年齡(i) 申請提交申請時須年滿 18 歲或以。 (ii) 如申請或持證年屆 65 歲或以,則 須 每 兩 年 次 出 示 由 註 冊 醫 生 簽 發 的 醫 生證明書(見註 2),證明適宜執行所需職 務。 (b) 體格申請必須具備適宜執行職務的體格。如警 務處處長認為有合理需要,則或須提交由註 冊醫生簽發的醫生證明書(見註 2)。 (c) 品行良好申請必須品行良好,其受僱紀錄、刑事紀 錄(

3、見註 3)及其他有關因素均在考慮之列。 (d) 對保安工作的熟練 程度 申請必須符合列其項要求: (i)申請必須在提交申請前的年內,通過 管理委員會認可,並以適當方式公布的技 能測試(任何若在修訂準則生效前,已 就有關技能測試取得合格成績,則可在修 訂準則生效日期年內申請許可證);或 (ii) 申請在提交申請前的五年內,必須曾在 香港合法執行保安工作,而且累積至少 年工作經驗(見註 4);或 - 2 - (iii)申請在提交申請前的兩年內,必須曾在 香港合法執行保安工作,而且累積至少 年工作經驗(見註 4);或 (iv) 申請必須出示未來僱主的聘用信(見註 5)。 ()就任何就任何就任何就任何

4、、處所或財產提供的、處所或財產提供的、處所或財產提供的、處所或財產提供的、無須攜帶槍械彈藥執行的護、無須攜帶槍械彈藥執行的護、無須攜帶槍械彈藥執行的護、無須攜帶槍械彈藥執行的護工作工作工作工作(但但但但 並非包括在類之內者並非包括在類之內者並非包括在類之內者並非包括在類之內者) (a) 年齡申請須年滿 18 歲或以。從事這類保安 工作的年齡限為 65 歲。 (b) 體格申請必須具備適宜執行職務的體格。如 警務處處長認為有合理需要,則或須提交 由註冊醫生簽發的醫生證明書(見註 2)。 (c) 品行良好申請必須品行良好,其受僱紀錄、刑事 紀 錄 (見 註 3)及 其 他 有 關 因 素 均 在 考

5、 慮 之 列。 (d) 對保安工作的熟練 程度 申請符合列其項要求: (i) 申請必須在提交申請前的年內,通 過管理委員會認可,並以適當方式公布 的技能測試(任何若在修訂準則生效 前,已就有關技能測試取得合格成績, 則 可 在 修 訂 準 則 生 效 日 期 年 內 申 請 許可證);或 (ii) 申請在提交申請前的五年內,必須曾 在香港合法執行保安工作,而且累積 至少年工作經驗(見註 4);或 (iii)申請在提交申請前的兩年內,必須曾 在香港合法執行保安工作,而且累積 至少年工作經驗(見註 4);或 (iv) 申請必須出示未來僱主的聘用信(見 註 5)。 - 3 - () 須攜帶槍械彈藥執

6、行的護須攜帶槍械彈藥執行的護須攜帶槍械彈藥執行的護須攜帶槍械彈藥執行的護工作工作工作工作 (a) 年齡申請須年滿 18 歲或以。從事這類保安工 作的年齡限為 55 歲。 (b) 體格申請必須具備適宜執行職務的體格。如警 務處處長認為有合理需要,則或須提交由註 冊醫生簽發的醫生證明書(見註 2)。 (c) 品行良好申請必須品行良好,其受僱紀錄、刑事紀 錄(見註 3)及其他有關因素均在考慮之列。 (d) 對保安工作的熟練 程度 申請符合列其項要求: (i)申請必須在提交申請前的年內,通過 管理委員會認可,並以適當方式公布的技 能測試(任何若在修訂準則生效前,已 就有關技能測試取得合格成績,則可在修

7、 訂準則生效日期年內申請許可證);或 (ii) 申請在提交申請前的五年內,必須曾在 香港合法執行保安工作,而且累積至少 年工作經驗(見註 4);或 (iii)申請在提交申請前的兩年內,必須曾在 香港合法執行保安工作,而且累積至少 年工作經驗(見註 4);或 (iv) 申請必須出示未來僱主的聘用信(見註 5)。 (e) 槍械牌照申請須持有由警務處處長簽發,執行職務 時所需槍械的有效牌照。 ()安裝安裝安裝安裝、保養及或修理保安裝置及或、保養及或修理保安裝置及或、保養及或修理保安裝置及或、保養及或修理保安裝置及或(為個別處所或方為個別處所或方為個別處所或方為個別處所或方)設計附有保安設計附有保安設

8、計附有保安設計附有保安 裝置的系統裝置的系統裝置的系統裝置的系統 (a) 年齡申請須年滿 18 歲或以。 (b) 熟練程度申請必須曾接受適當訓練,或證明具備和 熟悉(見註 6)執行職務時所需的技巧和技術。 - 4 - (c) 品行良好申請必須品行良好,其受僱紀錄、刑事紀 錄(見註 3)及其他有關因素均在考慮之列。 (d) 未來僱主的聘用證 明 申請首次申請許可證時,必須出示未來僱 主的聘用信。 註註註註 (1) 單 幢 式 私 住 宅 建 築 物 , 是 指 座 獨 立 *建 築 物 : (a) 有 蓋 及 外 牆 圍 封 , 外 牆 由 基 伸 展 至 屋 頂 ; 及 (b) 主 要 用 作

9、 私 住 宅 用 途 ; 及 (c) 只 得 處 主 要 通 道 +。 *若 以 大 部 份 層 數 而 言 , 們 必 須 通 過 較 高 或 較 低 層 、 台 或 街 道 , 方 可 到 達 另 幢 大 廈 同 層 的 單 位 , 則 該 幢 大 廈 便 屬 獨 立 建 築 物 。 + 主 要 通 道 指 居 民 最 常 用 以 通 往 單 位 的 入 口 閘 門 、 升 降 機 大 堂 或 樓 梯 , 而 緊 急 及 走 火 通 道 除 外 。 (2) 香 港 警 務 處 牌 照 課 備 有 醫 生 證 明 書 的 標 準 表 格 。 (3) 警 務 處 處 長 須 考 慮 申 請 所

10、 犯 刑 事 罪 行 的 性 質,並 可 根 據 保 安 及 護服 務 條 例 第 14(5)(b)條 , 把 申 請 轉 介 保 安 及 護業 管 理 委 員 會 議 決 。 倘 屬 列 情 況 者 , 般 不 會 獲 發 許 可 證 : (a) 在 提 交 申 請 前 的 五 年 內 , 被 裁 定 觸 犯 保 安 及 護服 務 條 例 附 表 2 第 2 欄 所 訂 明 的 任 何 項 罪 行 , 並 因 此 而 被 判 處 該 附 表 第 3 欄 就 該 罪 行 所 訂 明 的 刑 罰 ; 或 (b) 正 在 接 受 感 化 、 簽 保 、 減 刑 或 緩 刑 期 間 ; 或 (c)

11、入 獄 刑 滿 獲 釋 不 逾 年 ; 或 (d) 在 提 交 申 請 前 的 五 年 內 , 被 裁 定 觸 犯 項 或 以 罪 行 。 定 額 罰 款 通 知 書 、 交 通 傳 票 、 非 法 擺 賣 、 擺 於 雜 物 阻 街 、 隨 棄 置 垃 圾 、 亂 過 馬 路 和 未 有 按 照 保 釋 規 定 向 警 署 或 法 庭 報 到 屬 輕 微 罪 行 , 可 獲 得 豁 免 。 (4) 申 請 可 提 交 證 明 文 件、僱 主 提 供 的 證 明 書 或 由 其 本 作 出 的 法 定 聲 明,作 為 工 作 經 驗 的 證 明 。 (5) 第 (iv)項 會 在 修 訂 準 則 生 效 十 個 月 後 停 止 有 效 。 (6) 申 請 須 夾 附 專 門 技 術 訓 練 證 書 , 或 有 關 這 類 保 安 工 作 的 受 僱 紀 錄 副 本 。 保安及護業管理委員會 主席劉健儀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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