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第九篇第五章检修资质管理

上传人:平*** 文档编号:11048266 上传时间:2017-10-1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3.9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5.第九篇第五章检修资质管理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5.第九篇第五章检修资质管理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5.第九篇第五章检修资质管理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5.第九篇第五章检修资质管理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5.第九篇第五章检修资质管理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5.第九篇第五章检修资质管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5.第九篇第五章检修资质管理(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第九篇 货车检修管理第三章检修资质管理第一节 概述2005 年 4 月 1 日, 铁道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 14 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规定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必须经铁道部许可,规范了各类行政许可的申请、批准、管理要求,是铁路货车技术管理的综合性和指导性文件,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主要有:关于完善铁道部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实施意见 (铁政法函2005452 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许可实施细则 (铁科技200945 号) ,替代铁路机车车辆产品设计许可实施细则 (铁科技2006170 号)铁路车辆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铁运20

2、08151 号)铁路货车产品制造技术管理办法(暂行) 铁路车辆维修许可实施细则 (铁运2008151 号)铁路车辆进口许可实施细则 (铁运2008151 号)铁路货车产品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出口铁路货车过轨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办法各项管理细则是以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铁道部 14 号令)为原则和基础制定的,是对 14 号令的补充和细化的程序性管理文件。一、基本要求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铁路用户的需求。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经铁道部许可。设计出新型的机车车辆,应当通过技术

3、鉴定并取得型号合格证;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在投入批量生产之前,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从事机车车辆维修业务,应当取得维修合格证;进口新型的机车车辆,在正式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当取得型号认可证。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型号合格证的申请由铁道部科技司会同运输局负责审查,生产许可证、型号认可证的申请由铁道部运输局会同科技司负责审查,维修合格证的申请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审查。三、维修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审查取得维修合格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通过拟维修型号的机车车辆维修技术准备报告审查;2)通过维修样车的相关试验;

4、23)通过对该型号机车车辆的维修技术审查; 4)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保证持续批量维修的能力;5)申请人已维修的相关产品近 3 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维修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由铁道部提供的格式文本) ; 2)拟维修型号的机车车辆维修技术准备报告; 3)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等资料;4)维修设备等证明维修能力的说明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6)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铁道部受理维修合格证的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及维修现场进行

5、审查,对维修技术准备报告可聘请专家评审。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维修样车的相关试验,并将相应结论提交铁道部,由铁道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四、行政许可决定 铁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型式试验、运行考核、专家评审及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五、行政许可管理行政许可

6、证书应当注明有效期。在行政许可证书的有效期内,企业必须在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上标明行政许可证书的有效期和编号。生产、维修或者进口的铁路机车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铁道部验收合格。铁道部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人应提交相关材料。有效期满后,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 60 日前向铁道部提出延期申请。 被许可人生产、维修的机车车辆因质量原因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铁道部可视具体情况撤销其许可证。被撤销许可的,2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被许可生产的机车车辆技术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的,被许可人应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 第二

7、节 检修资质管理维修是指铁路货车整机性能的恢复性修理或维护性修理,需要办理维修合格证的有厂修、段修和辅修。为保证产品维修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铁道部对铁路货车维修实施统一的行政许可管理。一、管理要求在我国境内维修,并在我国铁路使用的货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铁路用户的需求,车辆维修企业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取得货车相应车种、3车型的车辆维修合格证。文件“关于发布铁路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被许可企业名录的通知” (铁政法函2005689 号)按车种公布了首批各维修企业厂修维修合格证名录,文件“关于发布第二批铁路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被许可企业名录的通知” (铁

8、政法函2006597 号)按车种车型相结合的方式公布了厂修、段修和辅修企业自备车企业维修合格证名录,文件“” (铁政法函2007?号)按车种、车型统一公布了段修维修合格证名录,各维修企业在申请维修合格证时,需按车型单独申报。二、机构及职责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维修许可申请的审查及维修许可的管理和监督。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维修合格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路货车维修企业:提出申请并上报相关资料,获得许可后应当保证产品维修质量稳定,并于每年年底向铁道部运输局提交年度质量报告。三、申请维修许可的条件 为保证维修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维修周期内的安全性能,对申请维修合格证的产品性能和维修单位

9、的资质、人力资源、质量管理体系、制造能力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取得维修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应具有铁路车辆生产、维修资质,或具有连续 3 年以上生产大型机械产品的经历,或为铁道部认可的新建专用车辆维修基地;2申请铁路货车维修许可的申请人,其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铁路货车通用车型平均检修单价的 1000 倍;如果申请人具有多个生产基地,申请时应明确维修地点;申请在生产基地维修的,其生产基地固定资产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铁路货车通用车型平均检修单价的 1000 倍;3申请人应具有维修产品的图样、工艺等技术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4申请人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申请人具

10、有能够满足维修生产要求,并保证车辆维修质量的相应人员,包括车辆、机械制造、焊接等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量、理化等检验人员及机械加工、焊接、铆接、装配等技术操作人员;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 1;5申请人具有能够保证车辆维修质量和持续批量维修能力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装备;6申请人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用户服务体系;7申请人具有能够验证车辆质量的计量、检验、试验手段;8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产品质量信誉,近 3 年内维修的相关产品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9 维修技术准备报告通过审查;10维修样车按规定进行的相关试验合格;11维修样车通过生产质量鉴定;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11、条件。四、维修合格证的申请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向行政许可机构提出维修许可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应当采用由铁道部提供的格式文本,申请人要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提供的材料要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二份(铁路车辆维修许可实施细则附件 2) ,主要内容为申请人自然情况、行政许可申请项目和内容、申请材料目录;(二)申请人基本情况(铁路车辆维修许可实施细则附件 3)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41企业概况企业自然状况,营业执照编号、有效期、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固定资产,员工总数,企业性质,隶属关系,行业类

12、别,近 3 年年生产产值,生产、维修车辆的品种和历史、主要用户信息等。2主要管理人员情况3质量管理状况质量体系、质量体系覆盖产品范围、认证机构、证书编号及有效期、管理者代表姓名和职务、专职从事质量管理人数、体系覆盖员工总数、质量体系描述及体系结构图等。4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技术操作人员数量5生产基础设施a)满足铁路车辆产品整机维修需要的解体、清洗、装配、焊接、组装、涂装和检测的车间或场所;b)满足维修需要的起重设备;c)满足需要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d)具有防尘、控制温度和湿度、满足环保要求的专用涂装车间;e)申证产品落成所需的调试线路、性能试验线路和出厂前例行交验、运行试验线路;f)材

13、料、配件的存放应有专门的区域,满足相关规定的贮存条件和具有完备的防护措施;g)整机及重要零部件的转运设备;h)其他重要设施。6主要生产设备a)原材料处理、下料设备;b)重要零部件机械加工设备;c)板料折弯设备、弯管设备;d)气体保护焊焊接设备、焊接变位机、用于重要结构件的自动焊接设备;e)轮对加工设备、轮对压装设备;f)零件清洗设备、表面处理设备;g)架车机;h)其他重要设备。7主要工艺装备a)各类拆卸工装;b)重要部件调修工装;c)重要零部件专用机械加工工装;d)软(硬)管路制作模具;e)整车、整机组装用台架;f)其他重要工装。8主要检验、试验设备(含计量器具)a)理化检验设备;b)计量设备

14、;c)无损检测设备;d)重要零部件试验台:制动机试验台、轮对台架试验台、油压减震器试验台等;5e)整机性能检测设备:漏雨试验装置、单车试验器、限界检测、称重专用设备等。9主要供方清单;10用户服务机构、用户服务程序和用户服务人员基本情况;用户服务机构及其职能、专职用户服务人员数量、用户服务(培训)程序内容说明11近 3 年车辆维修质量情况(自述并附用户意见;)12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允许经营相关产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备查) ;13申请压力容器类罐车生产许可证的,还要提供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维修许可证(复印件) ;14申请铁路架桥机组车辆、铺轨机组车辆生

15、产许可证的,还要提供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起重机械的维修许可证(复印件) 。(三)维修技术准备报告(铁路车辆维修许可实施细则附件 4)1产品外形照片2产品性能简述3产品维修中遵循的法规和技术标准,包括经铁道部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标准;4产品维修质量控制重点,包括对环境要求;5产品技术文件:a)各种清单:整机零部件清单;整机产品图样清单;技术标准清单;b)产品整机、转向架、车钩缓冲装置、制动系统等组成图;c)重要零部件、组成和整机维修检验标准、检验规则;6产品维修过程中执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7产品维修必备的生产基础设施(同上) ;8产品维修必备的主要生产设备(同上) ;9产品维修必备的主要工艺装备(

16、同上) ;10产品维修必备的主要检验、试验设备和计量器具(同上) ;11主要供方清单和外包项目;12维修生产能力分析;13其他应说明的问题。(四)其它证明材料1产品图样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 ;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3车辆修理技术规范;4证明维修能力的说明材料。(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五、维修许可的审查 行政许可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维修许可申请后,铁道部运输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对首次申请铁路货车维修许可的或审查部门认为必要时,要对其现场生产条件(生产设施、生产设备、检测手段和工作环境等)进行考察及对重要部件和子系统进行专项审查。审查通过后,通知申请人完成铁路车辆的试修及相关试验,试验须有铁道部驻厂(局)车辆验收室参加,相关试验应按现行的相关6技术规范和规程进行。铁道部运输局组织生产质量鉴定。审查合格的做出准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