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会计检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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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秘 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会计管理,增强制度执行力,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规范有序开展会计检查工作,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风险防范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市联社)及各营业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检查是指各级会计检查人员依据相关制度规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检查单位会计事项及其核算的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规范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明晰性、一致性,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和风险防范能力等进行的监督与核查工作。第四条 会计检查对象为各级承担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的机构和部门。第五条

2、 会计检查工作原则:(一)合规性原则。会计检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二)保密性原则。会计检查必须严格遵守信用社各项保密规定,不得泄漏会计检查对象的经营状况、会计管理制度等资料。(三)全面性与重要性相结合原则。所有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内容都应纳入会计检查工作范围,应根据会计事项的重要性程度,突出检查重点。 (四)谁检查、谁负责原则。会计检查单位和会计检查人员对自身所承担的检查工作结果永久负责。(五)内部控制状况评价相结合原则。会计检查要与内部控制状况评价相结合,通过检查,督促被检查单位提高会计工作的风险防范能力和内部控制水平。第六条 会计检查

3、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定期报告”的管理体制。第二章 会计检查人员的资格、职责和权限第七条 会计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二)从事银行工作不少于5年,且从事银行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三)熟悉信用社各项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四)熟悉信用社各项基本业务;(五)具备会计上岗资格;(六)具有独立检查工作能力,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第八条 会计检查人员基本工作职责:(一)按照会计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实施会计检查;(二)对会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管理建议,督促落实整改;(三)定期或不定期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检查工作情况,评价被检查单位内部控制状况;(四

4、)及时收集汇总会计检查工作经验与不足,推广会计检查工作中好的经验,提升会计检查工作质量;(五)其他与会计检查相关的工作。第九条 会计检查岗位是各级机构会计部门的重要岗位,自治区联社配备专职会计检查人员,市联社原则上指定1名以上专职会计检查人员,除履行自身检查职责之外,负责对辖内会计检查人员实行管理。第十条 会计检查人员属于各级机构内部管理人员,接受同级会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直接领导,在工作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向上级会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第十一条 按检查单位所属层级的不同,会计检查可分为自治区联社级、市联社级会计检查。第十二条 自治区联社会计检查工作职责:(一)组织、指导和督促市联社开展会计检查

5、工作,完成各阶段会计检查工作任务;(二)对市联社的会计检查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三)参与自治区联社其他部门对相关业务进行的与会计工作有关的不定期检查;(四)向自治区联社领导、部门领导如实报告会计检查情况;(五)跟踪并落实内外部会计检查,以及案件事故中涉及会计工作问题的整改;(六)其他会计检查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自治区联社级会计检查工作权限:(一)有权按规定程序对全疆农村信用社承担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的机构和部门开展会计检查;(二)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隐患,有权在请示部门领导后查阅一切检查所需的资料;(三)对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员,有权建议被检查单位予以调整;(四)有权对被检查单位的岗位设置、会

6、计核算和管理、会计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等提出意见或建议;(五)被检查单位会计工作发生违规违纪的,有权对该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六)自治区联社会计职能管理部门赋予的其他权限。第十四条 市联社级会计检查工作职责:(一)根据自治区联社年度会计检查计划和实施方案,制订全年会计检查执行计划和实施细则;(二)按计划对辖内营业机构开展会计检查;(三)参与市联社其他部门对相关业务进行的与会计工作有关的不定期检查;(四)向市联社主管领导、上级会计职能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会计检查情况;(五)跟踪并落实各级检查中涉及会计工作问题的整改;(六)其他会计检查相关工作。第十

7、五条 市联社级会计检查工作权限:(一)有权按规定程序对辖内营业机构开展会计检查;(二)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隐患,经请示有关领导后,有权查阅一切检查所需的资料;(三)对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员,有权建议被检查单位予以调整;(四)有权对被检查单位的岗位设置、人员管理、会计核算和管理、会计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等提出意见或建议;(五)被检查单位会计工作发生违规违纪的,有权向本行(社)或自治区联社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六)市联社赋予的其他权限。第三章 会计检查内容第十六条 会计检查内容由自治区联社制定,随着业务发展和工作重点的变化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并下发全疆农村信用社。第十七条 会计检

8、查内容根据检查对象的不同,分为适用于营业机构的检查内容、适用于会计管理机构的检查内容;根据检查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分为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第十八条 营业机构全面检查内容包括:会计工作环境、账户管理、会计核算管理、结算业务管理、现金出纳管理、债券及代理业务管理、表外业务管理、反洗钱管理、对账工作管理、会计账簿和报表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分工及业务授权管理、重要单证和重要物品管理、监督与检查工作管理(附件1)。第十九条 营业机构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会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落实情况(附件2)。第二十条 会计管理机构全面检查内容包括:会计机构及人员管理、业务运行管理、业务培训管

9、理、会计监督、检查与考核管理、会计账簿和报表管理、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情况(附件3)。第二十一条 会计管理机构重点检查内容包括:领导重视会计程度、业务及人员配置情况、会计培训、会计检查、会计制度建设、事后监督风险监控、凭证稽核、现场稽核和会计凭证的传送等(附件4)。第四章 会计检查程序和方法第二十二条 检查单位在实施会计检查前应做好充分准备,依照检查计划制订相应的检查实施方案,明确检查对象、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拟订检查提纲,指定检查人员,明确检查要求和步骤,合理安排人员分工。第二十三条 检查单位实施检查前,应根据检查实施方案组织检查人员培训,保证检查标准及方法的统一。

10、第二十四条 检查单位应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就检查要求、检查范围、检查日程等事项与被检查单位进行必要的沟通。对于突击检查,检查单位在检查前应做好保密工作,确保突击检查的有效性。第二十五条 对被检查单位的检查分为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第二十六条 非现场检查主要完成以下工作:(一)获取各级行(社)针对检查内容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被检查机构自身的管理要求;(二)调阅被查机构的文件,了解被查机构管理层对会计工作的重视程度、经营策略和管理要求,重点是会计考核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三)调阅被查机构近两年组织自查、接受条线、内外审计、外部监管检查情况,以及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四)通过查阅相关

11、报表及会计文书档案资料,掌握被检查对象相关事项数据和日常差错整改情况,确立风险点和检查的重点环节、部位;(五)调阅监控录像,检查现场经办人员和授权人员实时操作情况。第二十七条 检查符合如下条件时,检查人员应进行现场检查:(一)非现场检查获得的情况,需要通过现场检查进一步核实或跟踪,以便确认是否存在风险和案件隐患;(二)检查计划和方案中要求必须现场检查的内容。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可采用下列方法实施检查:(一)访谈: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询问机构负责人、会计经理和部分会计人员岗位设置、职责履行、核算流程、业务授权、业务培训、岗位技能等情况。(二)查阅: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进

12、行审阅,对相关账务处理结果进行计算或复核;(三)盘点核实:在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陪同下,现场盘点被检查单位的现金账款相符;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重要印章和机具等账实相符;银行承兑汇票、单位定期存款等账卡相符;贷款、贴现账据相符等。(四)查看监控录像:调阅监控录像,查证会计业务核算流程、授权管理、岗位职责履行等情况。(五)现场观察:对被检查单位的柜面操作、业务处理、岗位设置、内部控制、内部管理、营业环境等进行实地察看。第二十九条 检查人员应按照既定的抽样范围和频次,对检查的事项、内容、时间、数量作出详细记录。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对于在检查方案中作出要求,但在检查过程中未能实施的检查项目,要说明原因

13、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交被查机构自查并由被查机构承诺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进行确认。第三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检查材料,完成以下工作:(一)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检查工作底稿(附件5)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必要时复印有关资料作为工作底稿附件,交由被检查单位会计经理(主管)申明意见后,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确认;(二)根据会计检查工作底稿向被检查单位下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检查事实确认书(附件6),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三)全面分析检查发现的问题,形成有针对性的评价;(四)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4、会计检查报告(附件7)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加盖被检查单位行政公章确认。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联社、市联社会计职能管理部门收到检查人员提交的检查报告、检查事实确认书和工作底稿,在10个工作日内对问题进一步核实、梳理、排序登记,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被检查机构限时完成整改。第三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应将整改落实情况,正式行文报告上级会计职能管理部门。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联社、市联社要建立整改问题跟踪机制,督促被检查机构及时进行整改。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联社、市联社会计职能管理部门应在会计检查结束后,及时向辖内机构下发检查通报,总结检查的基本情况,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及要求等。第三

15、十七条 市联社要定期将会计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向自治区联社会计部报告。定期会计检查报告包括半年会计检查工作报告和年度会计检查工作报告(附件8):(一)半年会计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半年会计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各营业机构自查面、市联社检查面、检查工作的组织情况等);会计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本单位会计检查工作具体经验;对下半年会计检查安排的设想和建议;对会计检查内容及标准所作的调整内容。(二)年度会计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年度会计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各营业机构自查面、市联社检查面、检查工作的组织情况等);会计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本年度会计检查发现的重大会计差错、事故、案件;检查工作经验与会计工作建议;对会计检查内容及标准所作的调整内容。第五章 会计检查频率及要求第三十八条 会计检查人员可以根据被检查机构所管理的全部会计工作作为检查内容实施全面检查;根据被检查机构一定时期会计工作特点和风险防范要点,对所辖机构重要业务、重要环节、重要部位实施重点检查;全部会计工作中的某类(项)工作为特定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专项检查。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联社、市联社会计职能管理部门必须将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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