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枢钮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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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山区山区丘陵区部分丘陵区部分试行试行 SDJ12 SDJ1278 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试行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山区丘陵区部分的通知 78水电规字第 135 号 根据一九七一年全国设计革命会议的要求我部于一九七二年委托原四川勘测设计处 现成都勘测设计院负责对一九六四年原水电建设总局研究班编写的水利水电工程等 级划分及设计标准草案修订稿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范改名为水利水电枢纽工程 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 1278经我部审查批准现予颁发试行 各单位在试行过

2、程中有何意见请随时告我部规划设计管理局 一九七八年九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关系到工程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和 经济建设的安全也关系到工程造价和建设速度等各方面是设计中体现经济政策和技术政 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全面贯彻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 路线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的具体方针和政策根据本规定分析确定 第 2 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设计对改建扩建和加固工 程的设计执行本规定的某些要求有困难时经上级领导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要求 第 3 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中的通航过木(竹)渔业给水桥梁公路等建筑物的 等级及设计标准应

3、同时参照交通农林建筑铁道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 第 4 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根据其工程规模 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划分为五等 等别按表 1 确定 第 5 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水工建筑物根据其所属工程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 重要性划分为五级级别按表 2 确定 第 6 条 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根据表 1 分等指标分属几个不同的等别时整 个枢纽工程的等别应以其中的最高等别为准但枢纽中各个水工建筑物的级别按下述原则 根据据表 2 确定 表 1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枢纽分等指标 分 等 指 标 防 洪 工程 等别 工程 规模 水库总库容 (亿 m 3) 保护城镇及工

4、矿区 保护农田面积 (万亩) 灌溉面积 (万亩) 水电站装 机容量 (万 kW) 一 二 三 四 大(1)型 大(2)型 中 型 小(1)型 10 101 10.1 0.10.01 特别重要城市工矿 区 特别城市工矿区 中等城市工矿区 500 500100 10030 30 150 15050 505 50.5 75 7525 252.5 2.50.05 五 小(2)型 0.010.001 一般城镇工矿区 0.5 0.05 注总库容系指校核洪水位以下的水库静库容 分等指标中有关防洪灌溉两项系指防洪或灌溉工程系统中的重要骨干工程 灌溉面积系指设计灌溉面积 1.同时具有几种用途的水工建筑物应根据其

5、中所属最高等别确定其级别 2.仅有一种用途的水工建筑物应根据该项用途所属等别确定其级别 表 2 水工建筑物级别的划分 永久性建筑物级别 工程等别 主要建筑物 次要建筑物 临时性建筑物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五 1 2 3 4 5 3 3 4 5 5 4 4 5 5 注永久性建筑物系指枢纽工程运行期间使用的建筑物根据其重要性分为 主要建筑物系指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例如坝泄 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等 次要建筑物系指失事后不致造成下游灾害或对工程效益影响不大并易于修复的建筑 物例如失事后不影响主要建筑物和设备运行的挡土墙导流墙工作桥及护岸等 临时性建筑物系指枢纽工程施工

6、期间所使用的建筑物例如导流建筑物等临时 性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与永久性建筑物有所不同详见表 6 第 7 条 对不同级别的水工建筑物在下列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1.抗御洪水能力如洪水标准坝顶安全超高等 2.强度和稳定性如建筑物的强度和抗滑稳定安全系数防止裂缝发生或限制裂缝开展 的要求及限制变形的要求等 3.建筑材料如选用的品种质量标号及耐久性等 4.运行可靠性如建筑物各部分尺寸裕度大小和是否设置专门设备等 在同一级别的水工建筑物中当采用不同型式时其要求也可有所不同 第 8 条 在下述情况下对二至五等工程经过论证可提高其主要建筑物的级别即 提高本规定第 7 条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要求 1.水库的大坝其坝高

7、超过表 3 者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表 3 水库大坝提级的指标 坝的原级别 2 3 4 5 土坝堆石坝干砌石坝 90 70 50 30 坝高(m)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130 100 70 40 2.当水工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或采用实践经验较少的新坝型新型结构时 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3.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如按库容和不同用途的分等指标其中有两项接近同 一等别的上限时其共用的主要建筑物可提高一级 第 9 条 当临时性水工建筑物失事将使下游城镇工矿区或其他国民经济部门造成严 重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施工时视其重要性或影响程度应提高一级或两级 第 10 条 低水头或失事后损

8、失不大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经过论证其水工建筑物可 适当降低级别 第三章 洪水标准 第 11 条 设计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所采用的洪水标准分为正常运用(设计)和非常运用 (校核)两种情况 第 12 条 设计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所采用的正常运用洪水标准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 性和基本资料等情况在表 4 规定的幅度内分析确定 表 4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正常运用的洪水标准 建筑物级别 1 2 3 4 5 洪水重现期(年) 2000500 500100 10050 5030 3020 第 13 条 设计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所采用的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按下述原则确定 1.失事后对下游将造成较大灾害的大型水库重要的中型水库以及特别

9、重要的小型水库 的大坝当采用土石坝时应以可能最大洪水作为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当采用混凝土坝浆 砌石坝时根据工程特性结构型式地质条件等其非常运用洪水标准较土石坝可适当降 低 2.失事后对下游不致造成较大灾害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大坝和其他影响水库安全的 水工建筑物其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及基本资料等情况按不低于表 5 规定的数值分析确定 表 5 失事后对下游不致造成较大灾害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永久性 水工建筑物非常运用的洪水标准下限值 建筑物级别 1 2 3 4 5 不同坝型的枢纽工程 洪水重现期(年) 土坝堆石坝干砌石坝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和其他水工建筑物 10000 5000 2000

10、1000 1000 500 500 300 300 200 注重要的中型水库和特别重要的小型水库系指可能危及下游重要城镇工矿区铁 路干线或其他重要政治经济意义设施的中小型水库 3.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中不影响水库安全的建筑物如引水式坝后式水电站的厂房等 其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可较表 5 规定的数值适当降低 第 14 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泄洪设施和措施必须满足非常运用时的泄洪要求在 有条件时泄洪设施应尽量分为正常和非常泄洪设施两部分其中正常泄洪设施的泄洪能 力应不小于正常运用时的泄洪要求而非常泄洪设施根据工程特性洪水标准枢纽布置 坝型及地质等条件可全部或部分适当简化以降低造价非常泄洪设施和措施的启用条

11、件 应根据坝型地形地质条件及对下游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 15 条 启用非常泄洪设施时水库最大总下泄流量应不超过坝址天然最大来量 当非常泄洪设施规模较大或具有两个以上的非常泄洪设施时应考虑能够部分启用或先后启 用以控制下泄流量 第 16 条 梯级的各个枢纽工程在梯级的统一规划下原则上应按第 12 条和第 13 条 规定各自满足正常及非常运用时的要求但各枢纽的洪水标准泄洪设施及下泄流量等 应统筹研究相互协调例如梯级中有标准较低的水库则其下游水库应考虑上游标准较 低的水库可能失事的影响 第 17 条 设计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所采用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保护对象的结构特点 导流方式工期长短使用要求淹没影响及河

12、流水文特性等不同情况在表 6 规定的幅度 内分析确定必要时还应考虑可能遭遇超标准洪水时的紧急措施 表 6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所采用的洪水标准 建筑物级别 建筑物类型 2 3 4 5 洪水重现期(年) 土石建筑物 混凝土浆砌石建筑物 50 20 5030 2010 3020 105 2010 53 第 18 条 坝体施工期临时渡汛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坝体升高而形成的拦洪蓄水库容 一般在表 7 规定的幅度内分析确定根据失事后对下游的影响还可适当提高和降低 表 7 坝体施工期临时渡汛的洪水标准 拦 洪 库 容 (亿 m 3) 0.1 1.00.1 0.1 坝 型 洪水重现期(年) 土坝堆石坝干砌石坝 混凝

13、土坝浆砌石坝 100 50 10050 5020 5020 2010 第四章 坝顶安全超高 第 19 条 非溢流坝(包括挡水围堰)的坝顶应不低于水库正常运用和非常运用的静水 位加波浪的计算高度 以保证水不溢过或溅过坝顶 其安全超高应不小于表 8 中规定的数值 表 8 非溢流坝坝顶的安全超高下限值 坝 的 级 别 1 2 3 45 坝型及运用情况 安全超高(m) 土坝堆石坝干砌石坝 正常 非常 1.5 0.7 1.0 0.5 0.7 0.4 0.5 0.3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正常 非常 0.7 0.5 0.5 0.4 0.4 0.3 0.3 0.2 注如坝顶设有稳定坚固和不透水且与坝的防渗体紧密

14、接合的防浪墙时则表中安全超 高可改为对防浪墙顶的要求但此时坝顶仍应不低于非常运用时的静水位 波浪高的计算按有关专业规范确定 第 20 条 土坝堆石坝和干砌石坝的防渗体顶部在静水位以上的超高正常运用情况 下应在表 9 规定的幅度内选定防渗体的顶部应不低于非常运用情况下的静水位 表 9 土坝堆石坝干砌石坝的防渗体顶部在 正常运用情况下静水位以上的超高 防渗体的结构型式 超 高 (m) 斜 墙 心 墙 0.80.6 0.60.3 注严寒地区防渗体顶部的保护层厚度按有关专业规范确定 第五章 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第 21 条 土坝堆石坝(包括挡水围堰)坝坡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不小于表 10 中规 定的数值

15、 表 10 土坝堆石坝坝坡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坝 的 级 别 1 2 3 4 荷 载 组 合 安 全 系 数 基 本 组 合 1.30 1.25 1.20 1.15 特殊组合 1.20 1.10 1.15 1.05 1.10 1.05 1.05 1.00 注荷载组合及稳定计算按有关专业规范确定 特殊组合的安全系数适用于遭遇地震或对下游坡非常运用洪水时的水位对上游 坡非常运用洪水时的水位再加水位骤降时的情况 特殊组合的安全系数适用于特殊组合以外的其他情况 第 22 条 建于岩基上的混凝土重力式水工建筑物(不包括挡土建筑物)应核算沿建筑 物底面与基岩接触面的抗滑稳定如按摩擦公式计算时其安全系数应不

16、小于表 11 中规定 的数值 表 11 岩基上混凝土重力式水工建筑物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建筑物级别 1 23 45 荷 载 组 合 安全系数 基 本 组 合 1.10 1.101.05 1.05 特殊组合 1.05 1.00 1.051.00 1.00 1.00 1.00 注荷载组合稳定计算抗滑或抗剪断指标的采用按有关专业规范确定 特殊组合的安全系数适用于遭遇地震或可能最大洪水时的情况 特殊组合的安全系数适用于特殊组合以外的其他情况 当基岩内有不利于坝基稳定的缓倾角软弱夹层或断裂面时应核算可能组合滑裂面的抗 滑稳定性如按摩擦公式计算时其安全系数根据夹层的性质可较表 11 规定的数值适当增 加 第 23 条 建于松软地基上的混凝土重力式水工建筑物的抗滑稳定性除沿建筑物底面 应进行抗滑核算外还应核算沿地基中最危险滑动面滑动的可能性在计算中要考虑到地下 轮廓土层性质及孔隙水压力的影响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表 10 中规定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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