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学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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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手册南京大学考试纪律 参加考试的学生,除必要的文具、草稿纸之外,不得将书籍、工具书及其它物品携入考场(开卷考试课程不受此限)。一旦携入考场,也必须集中放置在讲台上,违者一律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如该考场有三分之二的学生违反此项规定,该考场的考试无效。 考试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考生入座后将学生证放在桌子上,以备监考人员核实检查。对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度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 15 分钟仍未进入考场或考试进行中擅自离开考场者,作自动放弃考试论。 所有答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 对试题,除因印刷质量问题可举手提问外,一律不得提问。 凡参加考试不交卷或无故不参

2、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注明“旷考”字样,一般不得补考。 闭卷考试的答卷必须独立完成,严禁偷看、互相讨论、抄袭、交换纸条,使用暗号或使用计算器存贮数据等各种作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开卷考试经教师同意可以看参考书,但不得抄袭或请他人代答试卷,不得交换教材和各种参考书,否则以作弊论处。 提前交卷的学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按时交卷的学生,当主考教师宣布考试时间已到时,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由监考教师将考卷收完后,才能离开座位。 监考教师有权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组织好考试的其它要求,学生必须服从。 考试作弊学生

3、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凡有第一次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于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凡有第二次作弊行为者一律勒令退学。凡是请人代考者,考场中一经查实,一律勒令退学,为人代考者,对本校的学生,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外校考生则通报其原单位处分。 作弊课程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该课程应予重修;因故不能安排重修者,经系主任批准,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在补考中作弊,除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外,今后在校期间不再给予任何补考或重修机会。 期中考试作弊除分别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外,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作零分计算。 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理。 处分结果通告全校并通知家长。 11、考试后学生不得向教师无理纠缠分数,更不得进

4、行威胁。如有类似行为,将按校纪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将开除学籍,并追究法律责任。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2001 年 5 月修订) 为了贯彻执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0 年 1 月 20 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苏教字 200129 号文件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教学管理的实际,引进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特制定学籍管理细则. 本细则分入学、报到与注册;课程、学分与免修;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转专业、选修、补考、重修、试读及延长学年等缴费标准与缴费方式;年级认定与编班学习;转

5、院系与转学;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退学;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肄业;学士学位;出国学习;附则等项。 一、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按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均入本校一年级学习。 第二条 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提前一周写信(或电报)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所属院、系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本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经本校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

6、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即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离校者,即取消其保留入学的资格)。 第四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决定,先到我校学工处签署意见,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者,再向所属院、系办公室申请入学,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将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复查。经过注册且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经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

7、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先到财务处缴纳学杂费、住宿费,并按南京大学教材管理暂行办法缴纳教材费,然后到所属院、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学生虽到学校,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均以缺席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课程、学分与免修 第七条 四年制本科生学习的总学分为:理科 155 左右,文科 160 左右(各系根据教学计划以此幅度确定具体的总学分数)。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通修课、学科核心课

8、和选修课三大类,其中通修课学分为 50-70;学科核心课学分为 40-50;选修课学分为 50-60。通修课指全校公共课,文科或理科公共课;学科核心课:指学科群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选修课:指全校公共选修课,文化素质课和专业方向课。通修课和学科核心课全部为必修课,其学业成绩与学士学位授予挂钩。 第八条 所有全日制本科生都必须按照所属系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修读指定的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对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必须符合如下规定:所有学生必须完成 14 个学分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其中,(1)所有学生都必须选修 4 个学分的艺术类课程;(2)理工类学生必须选修 8 个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文化素质课程;(3)

9、文科类学生必须选修 4 个学分的自然科学类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和 4 个学分的非本专业人文社会科学类文化素质教育课程;(4)所有学生可以根据自己需要任选 2 个学分的文化素质课程。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办理下学期的选课手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学分数进行选课。各类课程均有其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条 学生某门课程的预备知识基础较好,或预修课程成绩优秀,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可选读高一档次的同类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经过规定手续选读的课程,应该按时上课,参加考试。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学生

10、不得选读与学科核心课程或通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有些学生自学能力很强,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主管系主任批准可以申请不跟班听课,但须交作业并参加所有测验和考试。 第十二条 学生对选修课程的学习必须严肃认真,不能草率从事。经过审批注册的选修课程不能任意退选,如果确属选课不当,或不符合选修条件者,必须在上课两周内,征得选课指导教师同意,及时申请改选其它课程,并办理选课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为了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免修某些学科核心课程。但是通修课程中的政治、德育类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经过自学,认为已经掌握某门课程的基础,可在开学初提出免修申请,参加有关院系统一组

11、织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在开学上课后一周内进行。申请免修课程者,须交有关课程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指导教师口头询问和审查同意,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第十五条 申请免修课程考试手续:凡愿参加免修考试的学生,应向所属系办公室领取“南京大学免修考试申请表 ”,填好后送交系办公室,经指导教师同意、系主任审核后,由系统一安排考试。进行免修考试的课程必须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全部内容。试题由有关教师拟定,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在 80 分以上者,可同意免修,给予应得的学分,并按实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若要另外选修其他课程,应在学期开学后10 天内按照本规定办理选课手

12、续。学校组织的外语分级考试,经核准免修并进入高等级外语课程学习者,其免修成绩以 90 分记载。 为了鼓励学生参加全国有关课外科技、文化等项目竞赛及课外学术活动,凡获得奖励者或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者可记入一定学分(具体规定另外制定)。 三、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凡是学生办理过选课注册手续所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考试的主要方式为:课程小论文、读书报告、文献综述、操作考试、闭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兼用等;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考试。所有方式均需按规定结合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成绩。学科核心课程的成绩,应根据南京大学南字发200

13、040 号南京大学关于考试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综合计定课程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评定,必修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选修课可采取五级评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为优 100-90;良为 89-80;中为 79-70;及格为 69-60;不及格为 59 及 59 以下。凡是课程考试成绩在 60 分和 60 分以上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为了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应计算学分绩,某一门课程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课程考分/20*课程学分数=某一门课程学分绩 一学期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课程考分/20*学分数) 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 第二

14、十条 毕业论文的成绩,除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外,应附简短评语,由指导教师提出意见,经教研室视学生答辩情况讨论通过,其中拟评定为优秀或不及格成绩者,须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且有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学生集体(不得超过 3 人)完成的毕业论文,以个人承担部分或发挥作用的大小作为评定成绩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从 2000 级学生开始,取消补考,学生某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分两种形式进行:考试成绩在 49 分(含 49 分)以下的学生,必须随下一级跟班重修。考试成绩在 50 分以上的学生,如果重修课与在修课冲突,可申请自学后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在期末选课期间办理注册重修课

15、程手续,凡申请自学重修者,应在学习的过程中按任课教师的要求,提交重修课程的基本作业(含小论文等)。 第二十二条 取消补考后,若学生考试不及格,成绩不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允许学生多次重修,直至重修课程及格。 第二十三条 若学生考试成绩在 60-70 分之间,允许学生再次重修该门课程取得更好成绩,但是在申请注册重修之前,必须书面申请注销原考试成绩,并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按考试成绩在 50-59 分重修标准交纳重修课。第二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考试不及格,参照第二十二条。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

16、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注明是保健体育课。每学年结束,学校都要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方法另订),其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取消补考后,对于学生每学年所完成学分数要进行宏观控制,无法完成最低学分数要求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第一学年最低完成学分数为28,第二学年为 56,第三学年为 84,第四学年为 112,第五学年为 140。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重修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 60 分记入学籍档案。凡自行夹带与考试有关的教材、复习资料或教参书等进入考场(带入考场后,必须放置讲台),在考试开始进行时仍放置课桌内或课桌上,作为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论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考试时有作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重修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 60 分记入学籍档案。 五、转系与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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