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解读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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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解读,2011年5月6日,暂行办法框架,第一章 总则 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经营原则、 监管体制及相关释义。 第二章、第三章 信用担保机构设立、变更 重点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制度与设立的条件。 第四章 信用担保机构备案 实行信用担保机构登记备案制度,确定监管机构要求 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确定信用担保机构股东、董事、监事及企业高管等所 具备的人员素质。 第六章 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 信用担保机构可从事的主营业务、兼营业务、特营业 务及其所禁止从事的活动。,第七章 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管

2、理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 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 露等进行了重点规范,对公司治理、专业人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 原则以及风险分担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第八章 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对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和重大事项报 告、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内容做了相 应的规定。 第九章 信用担保机构的终止 信用担保机构的终止及破产情况说明。 第十章 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自律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在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度内规定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 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市场主

3、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 内容。,暂行办法使用范围,暂行办法规范的主要对象 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参照暂行办法执行的对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其 他,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三项原则,“审慎”作为主基

4、调,贯穿了办法全文 办法第三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经营审慎)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批准审慎)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监管审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融资性担保经营和监管工作要以落实办法为重点,主要

5、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1、加强调查研究,加快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 2、加大扶持力度,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3、全面调查摸底,稳妥推进规范整顿工作 4、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5、加快推进有利于融资性担保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门槛,融资性担保机构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

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7)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新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一)冠名“河南省”或“河南”的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 (二)冠名“郑州市”、“郑州”或“县(市、区)”的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从事债券发行等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 (四)从事信用再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0万元人民币; (五)除国有资本独资或国有资本控股的信用担保机构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股东不得少于5个;主发起人(

7、第一大股东)最大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50%,其他股东最低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再担保机构,亿元门槛: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2)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三双原则: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1、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

8、管部门审查批准。 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办法中未对分支机构具体的设立条件作出说明。对于不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而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担保业务,不受办法限制,可自由开展。,十项变更审批,1、变更名称。 2、变更组织形式。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公司住所。 5、调整业务范围。 6、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变更持

9、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8、分立或者合并。 9、修改章程。 10、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破产问题!,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经营范围,(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营业务,兼营范围,(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特

10、营业务,再担保 债券发行,禁营业务,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 受托发放贷款 受托投资 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备注:直接发放贷款受到限制; 委托银行发放贷款不鼓励,也不限制。,风险控制,风险控制的三个百分比一个倍数 10%、15%、30%、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或信用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或信用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信用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国(境)外担保业务。 信用担保机构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四个应当:,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

11、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应当建立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应当建立银保间的信息交换机制 。,保费收取&准备金计提,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

12、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控制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财政出资控股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切实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 担保费率应在执行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以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信用担保机构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监管部门的责任,监管体制 根据国办发20097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建立融资

13、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部际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牵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职责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

14、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

15、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 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 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

16、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办法的贯彻和应对的问题 基本评价与看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与融资性担保 监督管理与扶持发展:如何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性质、机理、规范和发展的角度来研究监管。 监管部门与主管部门:地方与中央监管体制不匹配;地方部门之间(国资委、工信厅、经贸委、中小局、金融办、财政厅);“洼地与高地”(小贷) 资本组成:非货币资金出资不予认可;划拨企业认定为投资。 经营业绩与经营取向:保费提升涉及经营取向;拨备提升影响经营业绩。不利于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再担保责任余额计算:再担保与被再担保;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问题。 放大倍数与表外业务 关于全国担保行业协会建设,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 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3月24日,“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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