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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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知识判断题(正确的选A,错误的选B) 0001.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其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000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0003.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依法设立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安全生产的责任由委托机 0004.生产经营单位对接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实习学生无需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必须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0005.对于被派遣的劳动者,只需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即可。 0006.生产经营单位

2、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0007.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000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0009.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001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001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

3、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0012.企业可以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001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001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0015.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0016.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应当拒绝执行。 0017.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不用了解防范事故对策。 0018.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监部门报告,不可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 0019.用人单位

4、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 002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0021.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0022.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无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002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补报。 002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0025.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0026.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0027.事故调查组的

5、成员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组成。 0028.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0029.企业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深入现场,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不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地方、行业和本企业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0030.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 003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0032.任何单位和大于16岁的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003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

6、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0034.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0035.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不需要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0036.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0037.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0038.可以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0039.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

7、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0040.可以在偏远地区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0041.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0042.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火灾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0043.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0044.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可以穿插超越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 004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0046.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8、 0047.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兼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0048.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0049.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0050.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但是当生产资金紧缺时,可以将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挪用。 005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

9、,不得使用。 005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0053.某些单位可以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005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0055.用人单位不可以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 0056.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的,不用提供中文说明书。 005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个人。

10、0058.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0059.用人单位不用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0060.用人单位不可以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0061.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不包括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006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内容不包括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0063.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0064.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0065.任何单位

11、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0067.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0068.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069.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 0070.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不需要取得相应资格,就可从事相关工作。 0071.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

12、备、设施。 007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007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0074.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只能由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007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0076.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007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13、特种设备。 0078.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0079.未经不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0080.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作出记录。 008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 0082.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高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0083.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008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0085.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

14、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0086.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0087.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0088.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0089.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0090.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 0091.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

15、施。 0092.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0093.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0094.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应明确重大危险源现场工作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具有应急处置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并可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0095.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009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0097.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的,应该符合相关规定。 0098.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经单位允许不得超载。 0099.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根据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0100.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可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告标志。 0101.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的主要用途等。 010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0103.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0104.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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