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第31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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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分编 侵权行为之债,第三十一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含义与特征,(一)含义: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往往被认为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 (二)特征: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间关联紧密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具有裁判规范的功能,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 损害 因果关系 过错,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案例:某市何某夫妇要改建自家房间的露天晒台,与花某订立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委托花某承揽该项工作。2004年11月的一天,花某雇佣的小工在晒台上用绳子将建筑垃圾袋往下吊运,并由花某在

2、地面接应。17时许,住何某楼下的俞某因担心装在屋外的空调外机被砸坏,就到屋外查看。不料一袋垃圾因绳子断裂失控突然下坠,砸中俞某的头部,俞某顿时血流满面,在被送往医院途中身亡。,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 本案中,何某夫妇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花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花某的小工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的含义,违法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侵权行为首先必然有“行为”,即受意识支配,有意识的人的活动。 该行为具有违法性。此处的违法是法律上的客观判断,也是对行为本身的判断,并非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的形式,根

3、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该义务来源于三种情况:1、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的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业务或职务上的要求,如消防队员的不作为行为的违法性;3、行为人先前的危险行为。,违法行为的形式,案例: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 问题:本案中,谁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损害的含义与特征,(一)含义:损害又称损害事实,是指合法权益所遭受的不利益状态。 (二)特征

4、: 损害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只要是法律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即使尚未成为法定权利,也应当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 损害的可补救性,即任何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只有具备法律上补救的可能和必要时,才能产生民事责任。损害的可补救性从“量”上看,必须达到一定程度,从“质”上看,必须是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对象受损害。 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事实必须是一个确定的事实,包括以下内容:1、损害是已经发生的;2、损害是真实存在的;3、损害事实能够依据社会的一般观念予以认定。,损害的含义和特征,案例:甲骑自行车上班,在一拐弯处,甲未减速,将一行人乙撞到在地,但乙爬了起来,毫发无伤,甲走上前去,告诉乙自己的姓名和住址,

5、说:“如有问题,请来找我。”乙当时拍了拍身上的灰便走了。回到家后,乙说起此事,邻居丙告诉他,此种情况下,可以向甲讹一笔钱,于是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予以赔偿。 问题:法院能够支持乙的请求吗?,损害的分类,根据侵害的对象不同,可分为: 1、财产损害,指受害人财产上所发生的损害,凡能造成受害人财产上不利变动的损害都可归入财产损害。财产损害一般能用金钱来确定,较容易计量。一般而言,对财产损害都应予以赔偿。 2、非财产损害,指受害人所遭受的除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也被成为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不能以金钱来计算和衡量。对非财产损害的赔偿只能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 就财产损害而言,可进一步分为积极损害和消

6、极损害。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1、对于积极损害应完全赔偿,消极损害还需考察其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是否具备“相当因果关系”;2、法律一般对消极损害在计算方法、最高数额等进行限制。,损害的类型,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桥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吵架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偿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 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 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果关系的含义与特征,(一)含义:指损害结果(

7、结果)和加害人的行为(原因)之间的关联性。 (二)特征: 因果关系包含“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可归责的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具有排除责任承担的作用,体现法律的价值判断。按照自己责任原则,如果某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其对损害结果无须承担责任。同时,在一个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后果多种多样的情况下,各国法律或法院一般都会通过对因果关系加以法律上的限缩来限制责任范围或阶段因果关系的链条,这就体现了各自法律价值判断的不同。,因果关系的认定相当因果关系说,在过失侵权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上,通说为“相当因果关

8、系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由“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步判断所构成,因此,在适用上也分为两个阶段,即首先判断条件关系存在与否,若是,再判断是否存在相当性。 条件关系是指甲的行为与乙的权益受侵害之间具有条件限制,采用“若无,则不”(But-for)的认定检验方式,即“若无A的行为,则不会发生B的损害”。该公式在下列特殊形态的因果关系中的适用应受到限制:1、聚合因果关系;2、择一的因果关系;3、假设因果关系 相当性指在通常情况下,同样条件一般会发生同样结果。“相当性”强调的是此种行为通常足以发生此种结果。相当因果关系旨在以条件的“相当性”来合理界定侵权责任的范围。,过错标准的客观化,20世纪以来

9、,各国侵权行为法理论发生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过错标准的客观化。如英美法系中的“合理人”标准,大陆法系中的“违反注意义务”、“违法推定过失”、“交易安全注意义务”等。 19世纪的主观过错理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对受害人的保护存有欠缺,因为受害人很难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在过错标准客观化的今天,衡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更加关注行为人外在行为是否合乎社会一般行为标准或某种特定行为规则。,过错的含义与特征,(一)含义: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过错是一个主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 (二)特征: 1、过错是由当事人的行为所体现出来的主观心理状态。任何有过错的

10、自然人必须具有认识、判断事物及其性质的意识因素和决定、控制自己行为的意志因素,否则不构成过错。因此在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致人损害时,不能认为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同时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也是确定过错程度的重要依据。 2、过错是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只有当人们的主观意志表现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受这种主观意志支配的行为才能在法律上称为“有过错”。对过错的评价应采取客观标准。 3、过错以行为人具备侵权责任能力为前提。侵权责任能力以行为人的识别能力为判断标准,与行为人的财产状况无关。只有行为人具备识别能力,才能涉及其行为之际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过错的形式,过错的形式是指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所

11、表现出来的特定的主观状态,即故意或过失的状态。 故意是指行为人能够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但仍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这种结果可以避免(“懈怠”)。故意和过失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和对此后果所持的态度。过失根据其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虽然一般而言在侵权行为法上区分故意和过失没有太大意义,但在某些情况下,区分二者对行为人责任的构成以及责任的范围仍有中重要意义:1、在归责方面,某些侵权责任对行为人的主观因素要求更为特殊;2、故意和过失的确定对因果关系的判定也具有重要意义;3、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方面,二者的区分也有意义。,过错的形式,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 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 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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