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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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商法讲座,2017-09-01,1、狭义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这是一部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 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 2、广义海商法 广泛的相关航运法规都属于海商法的范围。,一、概述,3、海商法主要内容? (1)总则:海商法基本原则的规定 (2)海商部分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租船合同 拖航合同 船舶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 (3)海事部分 船舶碰撞 共同海损 海难救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船、货保险合同; (4)有关诉讼时效和准据法的规定。,第一部分:总则,一、内河和沿海航行权 二、方便旗,一、内河和沿海航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商运输和拖航,必须由挂我 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2、。 船舶为我国公民、企业所有、船员由我国公民担任的,在 我国进行所有权和国籍登记后可以悬挂五星旗航行。 根据WTO的承诺,在我国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所有的船 舶,中资占51以上并经过交通部特批可以悬挂中国旗从事国 内港口之间的运输。 目前为了解决国内航运市场化工品船紧张的状况,交通部 特批了5家中外合资业所有的船舶可以从事国内港口之间的运 输。,二、方便旗(Flag of Convenience) 船舶与所悬挂的国旗的国家没有真正联系,这样可以逃 脱正常的船舶检验和安全监督、避税。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国际公约与ISM规则: 前者是以保障海上人命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油污损害为 宗旨,加入该公约的国

3、家对应该提高船东的管理水平,船东 应该有完整的经过船级社审核的管理指导书,船级社为船舶 签发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 而ISM规则1991年由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确立了一个原 则:港口国有权对进港口的船舶行管理检查,检查不合格 的,港口国有权扣押该船舶。,第二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提单是国际贸易及海上货物运输 中十分重要的单证; 二、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三、喜马拉雅原则,卖方 买方 (托运人) (收货人) 承运人 银行,买卖双方达成贸易合同; 卖方向承运人定舱,达成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承运人收受货物并向托运人(卖方)签发提单; 买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4、 银行将信用证转交给卖方,卖方将提单、发票等重要单证交给银行,获得货款; 买方向银行付款,获得银行从卖方那取得的提单等资料; 买方将提单背书后,交给承运人,承运人将货物放行给买方,买方成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的收货人,1、提单(Bill of Lading)的三个性质: 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受和装船; 提单是承运人具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2、提单分类: 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 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案例一:金马轮提单签发纠纷案 原告:五洋运输公司 被告:中国土产进出口公司 原告派“金马”轮运输被告出口的木薯片,开始装船时,起 初船长发现货物

5、有轻微霉渍,继而发现货物发霉严重,估计有 50%货物有霉渍,为此船长签发了不清洁提单,提单上注明“托 运人需对装船时30%的发霉货物负全部责任”,被告不接受有批 注的提单,而原告认为船长有权在提单上作事实就是的批注, 结果导致船舶不能如期开航从而引发诉讼。 法院判决船东有权在提单上做如实的批注,被告败诉, 应当承担由于船舶不能如期开航引起的原告的全部损失。,案例二 :“娅菲丝”轮预借提单纠纷案 原告:重庆进出口公司 被告:土耳其船公司 原告从日本伊藤忠商社进口建筑钢材一批,发货港在土耳 其A港口,目的港口中国广州港。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货物必须 在2002年3月31日前从A港发货,也即提单签发日

6、期必须是在3月 31日前。船东在3月29日签发了提单给原告,船舶直到5月中旬 才到达广州,钢材市场价格下跌,原告的下家客户不肯接受货 物。 原告刚开始以货物延迟到达为由起诉,后根据船长的言辞和航 海日记记录,“娅菲丝”轮其实直到月日才抵达土耳其港, 船东是预借提单。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直接损失,但不赔偿原告间接的 损失,比如对下家的合同利润损失。,案例三:无单放货纠纷案 原告: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 被告:连云港港务局 进口商“东粤铝厂”从澳大利亚进口万吨的氧化铝,并协议 将货物转让给“港明实业”。货物于2001年11月4日通过“马太轮”运 抵连云港,马太轮目的港的代理是连云港外代。货到后

7、“港明实 业” 没有付款给“东粤铝厂”,提单还在“东粤铝厂”的手上。“港明 实业”以尽快使货物通关为由,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原告借了提货 单(又称小提单)报关并提取了货物,最后真正的提单持有“东 粤铝厂”起诉连云港外代无单放货,得到赔偿。连运港外代再起 诉港务局无单放货。,目前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尚不存在独立的港口经营民 事法律关系体系,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储存、保 管、交付货物既是履行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监管职责的行政 行为,也是履行承运人委托的托管义务的履约行为。港口作 业合同可以对港口经营人装卸货物、储存保管货物的方式、 期限、相关费用等内容进行约定,但该合同不能免除港口经 营人凭承运人

8、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货单放货的义务。此外,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只要货物接收人可以证明其持有提货单 的途径合法,港口经营人不应承担审查货物接收人身份的义 务。同时,只要提货单表面形式合法,港口经营人也无须对 提货单记载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最低义务: 开航前开航当时,保持船舶适航; 在责任期间内负有管货义务; (散货“钩到钩”、集装箱“场到场”、多式联运“接到交”) 不得绕航。 2、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航海过失驾驶过失免责 火灾免责。 其他免责 、单位责任限制,案例四 :“金成山”轮货损纠纷案 原告:海南人保 被告:河北唐山东方海运公司 2000年8月27日下

9、午,被告所属金成山轮,在辽宁营口港装载1.41万 吨玉米,驶往海口港.29日10时40分船舶驶抵江苏连云港附近,收到第 12号台风信息,船长推断该轮以平均9.2节的航速,可早早赶在台风之 前,到达浙江舟山绿华山锚地躲避台风,因此决定继续航行。 29日22时,金成山轮再次收到气象信息:台风中心已到达琉球群岛南 部一带,台风中心方向我国东海沿海偏移,移动速度仍为9节。船长判 断,即使在30日早晨增大到13节,该轮仍可于30日16时左右驶抵绿华 山锚地,而那时台风中心会远在100海里之外,该轮继续向南航行。 但是,从30日凌晨起台风中心的移动速度,在很内突然增加到16 节。船舶航速受阻,当晚20时左

10、右驶抵长江口南,离绿华山锚地仅2个 多小时航程,距离台风中心70海里左右,已处于台风中心边缘,遭受 到特大风浪,只得在长江南口抛锚抗台。因此,该轮装载的玉米有 2961余吨损。,本案中,海南人保赔偿了收货人的损失后,获得代位求 偿权,起诉承运人,案件在海口海事法院受理。 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仅仅适 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假如本案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 人可以轻松的以航海过失免责的理由抗辩。 而本案是国内沿海运输,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货 物运输规则和合同法规定,承运人不能享受航海过失免 责。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指出承运人明明知道有台风,仍抢 台风头,对货物的损失应承担过

11、失赔偿责任。承运人只能以台 风为不可抗力来抗辩。双方各执一词, 初审中,海口海事法院判被告胜诉,原告不服,提出上 诉,海南省高院发回海口法院重审,重审又判原告胜诉。被告 不服,向海南高院提出再审,至今未能结案。,三、喜马拉雅原则 只要是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并能证明是在受雇 佣范围内行事,或者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者受委托范围内 的,便能够享受承运人享受的权利。 一批消防车从英国运往印度,在装船过程中,有一台消 防车就在吊机吊起,越过船舷之前跌落,造成货物损失,货 主可以起诉港口码头侵权,也可以起诉货主违约。 海上货物运输中尚不存在独立的港口经营民事法律关系 体系,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

12、储存、保管、交付货物 是履行承运人委托的托管义务的履约行为。因此,第三部分:船舶租用合同,一、航租 二、期租 三、光租,一、航次租船: 出租人提供船舶,将承租人提供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 港,承租人支付运费的航次租船方式。 二、定期租船: 出租人提供船舶,配备船员等,在约定的期间内,将船 舶出租给承租人经营,承租人定期支付租金给出租方的租船 方式。 三、光船租船 出租方提供仅提供船舶,由承租人自行配备船员装备船 舶,在约定的时间里占有、使用、营运用船舶,承租人向出租 方支付租金。,海事部分,一、船舶碰撞 二、海难救助 三、共同海损,一、互有过失船舶碰撞 互有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一般发生在两艘在航船

13、舶之间 的,互有过失的碰撞,各船按照过失程度,对被碰船舶及船 上货物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的,过失双 方负连带责任。,二、海难救助 (一)“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海难救助的对象必须是遭遇危险的海上财产; 救助人必须无救助义务; 救助行为要有效果。 (二)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例外 如果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和船上货物进行 了救助,即使没有效果,不能获得救助报酬或者所获得的救 助报酬尚不足以弥补其救助费用时候,救助人有权利从船舶 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如果救助取得效 果,根据仲裁或者法院的认可,特别报酬可以增加相当于救 助费用的30%-100%,案例五:“太白山”

14、轮与“丰昌”轮碰撞货损赔偿纠纷案 原告:泰山饲料厂 被告:天津远洋运输公司“太白轮” 珠成海陆运输有限公司“丰昌” 1993年6月28日原告委托“丰昌”轮承运饲料从大连到蛇口, 该船在蛇口进港时与“太白轮”相碰撞,“丰昌”轮漏水造成原告货 物损达200多万失,经查明原因碰撞双方互有过失,丰昌轮的过 失占30%。两船达成船舶损失的赔偿协议,没有赔偿,于 1995年8月28日提起诉讼。,(三)姐妹船救助 同一船舶所有人之间的船舶救助,应该把提供救助的船 舶视为独立的救助人,同其他任何船舶一样,享有独立的救 助报酬请求权。 海商法中特定的姐妹船制度: 所谓姐妹船,一般是指同一船东所拥有的不同船舶。按

15、照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船舶 造成了海损事故,受损方不仅可以申请法院扣押当事船舶,还 可以申请扣押其姐妹船。,三、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 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特 殊牺牲或者额外支出的费用。 (一)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的危险;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合理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的,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有效果。,“吉祥泉”轮属被申请人山东某国际海运公司所有,因该公司 经营的“长宇”轮承运的94,562袋鱼粉在广州黄埔港卸货时短少了 496袋,造成货主遭受经济损失,货主请求该院扣押“长宇”的姐 妹船“吉祥泉”轮,上海海事法院审查申请案由后,对“吉祥泉”轮 实施了扣押。在海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后,该轮获释。 但“吉祥泉”轮又在宝山码头移泊时碰撞了另一家公司所有 的船,该船东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吉祥泉“轮。于是该 轮在短短数天内第二次被该院扣押。在海运公司再次提供相应担 保后,该轮获释。 这两次扣船的性质是不同的。根据“海诉法”的规定,前一次 “吉祥泉”轮是作为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船舶(俗称“姐妹船”)被 扣,后一次则是作为“当事船舶“被扣。,(二)共同海损牺牲 船舶搁浅,为起浮船舶造成的任何机器和锅炉损害,船底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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