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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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程序一、办理对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未办理户籍地生育服务证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二、政策法规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成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办理所需资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户籍地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四)流动育龄夫妻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一月以上的居住证明或与现居住地一致的暂住证。四、办理地点流动育龄夫妻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五、流程(一)夫妻双方申请;(二)提交所需材料;(三)核实;(四)办理登记或不予登记;(五)向申请者户籍所在地通报办理结果。六、时限及要求现居住地收到申请者所提交的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无误的,现居住地予以办理;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说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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