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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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7 0第二编取保候审研究 取保候审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锁正杰 一、取保候审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内容 二十多年来,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经历了较大的变化。1 9 7 9 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 对被告人取保候审,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撤销或者变更。这样 规定,赋予司法人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取 保的方式仅限于人保一种。 1 9 9 6 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制度进行了很大程度的 完善,主要内容是:( 一) 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法院、检 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审: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

2、用附加刑的;2 可 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二) 确定了执行机关,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 赋予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聘请 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四) 规定了保证人的条件、义务和责 任。( 五) 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和责任。( 六) 规定取保候审 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 2 个月。 1 9 9 8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 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 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取保候审制度又进行了重要的补充: 公安挪法翻局干部。 取保候审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3、4 7 1 ( 一)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 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 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 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 ) 不能要求同时 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三)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保证的, 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取保候审保证金 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 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 部制定。( 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

4、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或者住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 市、县或者住处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a :1 根据上述规定,1 9 9 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又制定了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中新增加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关于保证金的问题上:( 一) 确定了 收取保证金的原则。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 额为10 0 0 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 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

5、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 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 额。( 二) 规定了收取和管理保证金制度。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 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 关作出。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 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 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 规定了没收保证金的程序。执行 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 本决定,可以在收到 后的5 日以内,向执行 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

6、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 4 7 2第二籀取保候审研究 请后。应当在7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规则( 修正)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取保 候审制度都有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重申了上述内容,并进行了更 为详细的规定。 二、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关于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堪称完备。但这些规定在实践中 并投有得到完全彻底的实施。从公安机关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如 下问题: 一是滥用取保候审措施,扩大取保候审的范围。主要情形有: 把行政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办理,在对相对人刑事拘留后取

7、保候审或 者直接取保候审;对应当拘留或者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 疑人取保候审:对不必要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等 等。 二是保而不侦、以保结案。有的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 审后,就放松了后续侦查工作,致使这些案件长时间不能移送审查 起诉。甚至有些案件不了了之。也有公安机关利用取保候审放纵犯 罪的。有些公安机关则把取保候审作为变相结案的一种手段。这样 做。既不必承担因撤销案件可能带来的赔偿责任。同时也可以对被 取保候审人起到“威慑”作用。 三是保证金管理混乱。法律规定要求保证金应当在银行专户保 管,但有的将保证金放在公安局里统一保管,有的将保证金放在办 案部门。有的甚至由办案

8、人个人保管。个别地方存在截留、坐支、 挪用保证金问题。 四是违反有关程序规定。主要情形有:没有领导审批手续( 内 部审批文书) ,没有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制作、送达取保候审决定 书) ,没有收取保证金手续( 制作、送达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没收 保证金决定书上没有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法定代理人、单位负责 取保候审制度的问惠与对策4 7 3 人的签名,或者代替犯罪嫌疑人签名,不按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对 投收保证金不服可以申请复核的权利。以种种理由违法投收保证 金,取保候审到期时不按时解除。等等。 三、当前公安机关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为了解决当前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 安机关做了大

9、量的工作。就取保候审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加强程序制约。 公安机关办 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专门用一节3 1 个条文详细规定了取保候审 程序。主要内容是: ( 一) 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第6 3 条规定,公安机关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1 可能判处管 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 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妇女;4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 提请 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10、;6 犯罪嫌疑 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 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同时 第6 4 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 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 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 二) 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有关法律文书。第6 6 条规定,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 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证方式,经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 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 盖章) 、捺指印。 衙要指出的是,

11、即将于今年5 月1 日施行的新文书格式还要求将 取保候审决定书) 正本送达犯罪嫌疑人。 ( 三) 规定了投收保证金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有关法律文书。第 4 7 4第二编取保候审研究 7 9 条规定,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决定没收较 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 市) 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第 8 0 条规定,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7 日以内向犯罪 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 盖章) 、 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 人或者单位宣布,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

12、责人在 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 法定代理人、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 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另外,针对任意没收逃跑犯罪嫌疑人保证金的问题,公安部于 2 0 0 1 年批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由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 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代收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并告知其犯 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可以在5 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 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复核期限已过,犯罪嫌疑人没有提出复核申请 的应当依法投收其保证金。 二是加强内部监督管理。1 9 9 9 年,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内 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

13、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 构及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监督。这种监督,包括对取保候 审的监督在内。现在,一些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包 括取保候审,实行法制部门审核把关的制度,即在业务部门报公安 机关负责人审批之前,先报法制部门审核。这种制度的实施,起到 了较好的效果。 另外,现在各级公安机关普遍设立了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执法检查制度,对解决当前存在的一 些突出问题,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 当前。公安机关关于取保候审的制度建设应当说比较健全,但 取保候审制度的问是与对策4 7 5 仍然出现各种问题

14、。实际上,出现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 是取保候审制度本身不完善的原因。一些外部原因似乎起着更重要 的作用。这些原因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当前执法环 境恶劣,执法过程中受到的各种干扰因素较多,这些因素,有来自 上级机关的、领导个人的、当地政府的,也有来自执法人员家庭和 亲友的;二是执法人员本身的问题,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尤其 是在当前各种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一些执法人员为了个 人私利而不惜知法犯法:三是当前财政体制问题,由于大多数基层 公安机关的经费由县级政府保障,而各地发展不平衡,不少公安机 关经费紧张,只好在收取和没收保证金问题上动动脑筋;四是法律 制度本身的问题,

15、因为当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普遍存在,刑事 诉讼法没有规定公安机关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公安机关 来说。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似乎并不是什么严重的问题。即使因 为违反有关规定被发现,在很多时候也都是予以内部处理,并不能 追究其法律责任,甚至连辞退都傲不到。因此,取保候审制度存在 的问题。实际上是当前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各种问题的集中表现, 并不能仅仅通过完善取保候审制度本身而得到解决。 当然,就取保候审制度本身来说,还需要在以下几个地方予以 完善,第一,改变保证的形式,采取以人保为原则,财保为例外的 做法。即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提不出保证人的情况下,才能够以保证 金的形式提出保证。保证人,采用自己保证为原则,他人保证为例 外的做法。对过失犯罪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应当采用自己写 保证书的形式保证。这样做,可以从根本上遏制以收取和没收保证 金为动机扩大取保范围的倾向。第二明确规定保证金的上限。保 证金的上限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予以区分。第三,严格取 保候审的条件,对于不能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形,要明确规定,如可 能判处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累犯、故意犯罪的等等。不得取保候 审。第四,严格没收保证金的条件和程序。明确规定只有逃跑、威 胁证人、伪造或者毁灭证据、在取保期间故意犯罪等情况下,才能 设收保证金。没收保证金,应当给予犯罪嫌疑人救济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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