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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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聘用编外人员管理,控制行政运行成本,切实维护聘用单位和编外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本级、各乡镇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聘用单位经核准使用财政资金聘用法定劳动年龄内、不纳入机关事业编制序列的工作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仍按桂林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市人社

2、发201373号)相关规定实施。第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使用,坚持依法依规、控制数量、严格核准、规范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限于配合专业技术、行政业务工作的技术行政辅助岗位人员和承担普通技能操作、维护和服务等职责的工勤岗位人员。编外聘用人员不得担任行政职务,不得单独从事行政管理、执纪执法和涉密等岗位的工作。第六条 聘用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双方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七条 编外聘用人员由区人社局、编办、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综合协调和统筹管理。区人社局负责新增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受理、审核汇总及上报审批工作;以及

3、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人事争议等事项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区编办负责聘用单位编制数审核,协助做好新增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审核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编外聘用人员经费的核拨,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新增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审核工作。第八条 严格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区本级编外聘用人员人数总额满员时,不再审核新增编外聘用人员。区本级编外聘用人员人数总额有空缺时,聘用单位因工作职能增加确需充实人员的,首先在单位空缺编制内解决;确需增加编外聘用人员的,应当以区级以上(含区级)党委、政府的文件为依据,经过审核批准后聘用。第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实行申报审核制度。聘用单

4、位新增编外聘用人员,统一由主管部门向区人社局提交新增人员申请(文件依据、现有编制数与已用编制数、编外聘用人员理由、计划安排的工作岗位与具体工作等内容)和桂林市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申报表(见附件1)等材料。第十条 严格编外聘用人员申报审定程序。聘用单位(有主管部门的聘用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申报)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区人社局完成聘用计划申报手续。聘用计划经区人社局、编办、财政局会签审核。由区人社局统一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统一下达各聘用单位聘用计划。第十一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以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为原则,实行公开聘用制度。与原聘用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在批复的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内

5、直接聘用。第十二条 编外聘用人员申请经批复后,聘用单位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年度聘用计划及编外聘用人员岗位统一制定聘用方案。聘用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和性质、编制数、聘用人数、聘用范围和对象;聘用岗位、专业和资格条件;聘用的时间、形式和程序;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有关内容。聘用方案送区人社局备案,聘用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者聘用单位具体实施。第十三条 在公开聘用正式启动前,聘用单位须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聘用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包括聘用单位简介、聘用范围、聘用岗位、工作要求及人员条件、聘用人数及待遇、聘用程序和时间安排,考试考核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体检要求等需要说明

6、的内容。第十四条 聘用信息发布后,主管部门或者聘用单位应当按聘用方案及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确定聘用对象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填写桂林市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增员表(见附件2),于七个工作日内报区人社局、编办、财政局备案。第十六条 聘用单位自聘用之日起即与编外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单位应当自聘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承担普通技能操作、维护和服务等职责的工勤岗位人员与聘用单位只能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样本(见附件3),由聘用单位报区人社局备案。第十七条 劳

7、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聘用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聘用单位应当依法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休息日和工作日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应当采取调休或补休的方式予以解决。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落实编外聘用人员年休假。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在与编外聘用人员解除

8、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编外聘用人员的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为编外聘用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聘用单位在编外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时限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所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编外聘用人员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属于聘用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定情形的,聘用单位应当向编外聘用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9、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聘用单位违法解除、终止编外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由聘用单位按月发放,经费来源按原渠道解决。技术行政辅助岗位工资标准(不含聘用单位承担的“五险一金”费用部分)分三级:一级为桂林市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三十五,二级为百分之一百五十,三级为百分之一百六十五。工勤岗位工资标准(不含聘用单位承担的“五险一金”费用部分)分三级:一级为桂林市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一十五,二级为百分之一百二十五,三级为百分之一百四十。部分特殊岗位工资标准可另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10、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编外聘用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个人部分由聘用单位按规定在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力情况、国家工资政策变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整等情况,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适时提出编外聘用人员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 考核晋升条件和程序为:(一)新聘用人员执行相应岗位一级工资标准。(二)聘用单位应当做好对编外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结果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综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具备晋升等级的资

11、格。(三)综合考核工作由聘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人社局、财政局备案。(四)在一级岗位的人员连续两年综合考核合格及以上,可晋升到二级岗位;在二级岗位的人员连续两年综合考核合格及以上,可晋升到三级岗位。(五)符合晋升岗位等级条件的编外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填写桂林市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晋升等级审核表(见附件4),报区人社局、财政局办理调整工资手续。第二十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聘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管理和财经纪律要求,对本单位现有的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台帐。区人社局、编办、财政局应当及时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规范

12、管理。第二十六条 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及管理措施,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做到规范有序,保障编外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于编外聘用人员离岗七个工作日内,填写桂林市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减员表(见附件5),报区人社局、编办、财政局备案,并办理工资核减、人员变动及社保缴费关系结转手续等。聘用单位不得隐瞒拖延上报离岗变动情况,防止冒领空饷现象发生。第二十八条 聘用单位劳动用工由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日常监管,聘用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年度审查。聘用单位和编外聘用人员

13、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 聘用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聘用编外人员的,依法追究聘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区财政局对其聘用产生的经费不予核拨。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编外聘用人员经费应当做到专款专用,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纳入财政、审计和统计政策管理范围,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聘用单位现有编外聘用人员可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至期满,合同到期可以依法终止

14、,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与原聘用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按本规定执行,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其在聘用单位工作年限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项适用。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聘用单位的被派遣人员数量纳入编外聘用人员总量控制管理,资金来源按原经费渠道解决。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聘用单位不得新增使用劳务派遣工。第三十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待遇、考核、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人社局、编办、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 年度桂林市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申报表2桂林市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增员表3

15、劳动合同书4桂林市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晋升等级审核表5桂林市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减员表附件1 年度桂林市临桂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申报表申报单位(签章):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编制数合计(名)实有人数合计(人)其中行政编制数其中行政编制数事业编制数事业编制数非实名制编制数非实名制编制数控制数控制数编外聘用人员情况专业技术及行政辅助岗位数工勤岗位数申报编外聘用人员人数专业技术及行政辅助岗位数现有编外聘用人数工勤岗位数原聘编外聘用人员当年合同到期人数合计编外聘用人员申报理由单位申报意见 (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注:1.控制数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聘用人员控制数及人员控制数;2.使用行政编制机关填写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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