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蛋白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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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植物蛋白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1 抽查产品范围抽查产品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植物蛋白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 范围包括豆乳类饮料、椰子乳(汁)饮料、杏仁乳(露)饮料、其他植物蛋白饮料等植物蛋白饮料 产品。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 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2 产品分类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20 120.5 分类名称 食品 饮料 植物蛋白饮料 2.2 产品种类 植物蛋白饮料可分为豆乳类饮料、椰子乳(汁)饮

2、料、杏仁乳(露)饮料、其他植物蛋白饮料。 3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植物蛋白饮料:用有一定蛋白质含量的植物果实、种子或果仁等为原料,经加工制得(可经乳 酸菌发酵)的浆液中加水,或加入其他食品配料制成的饮料。如豆奶(乳)、豆浆、豆奶(乳)饮 料椰子汁(乳)、杏仁露(乳)、核桃露(乳)、花生露(乳)。 豆奶(乳)类饮料: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磨碎、提浆、脱腥等工艺制得的浆液中加入水、糖 液等调制而成的乳状饮料,如纯豆乳、调制豆乳、豆乳饮料。 椰子汁(乳)饮料:以新鲜、成熟适度的椰子为原料,提其果肉加工制得的椰子浆中加入水、 糖液等调制而成的饮料。 杏仁露(乳)饮料:以杏仁为原料,经浸泡、磨碎等工

3、艺制得的浆液中加入水、糖液等调制而 成的饮料。 其他植物蛋白饮料:以核桃、花生、南瓜子、葵瓜子等为原料经磨碎等工艺制得的浆液中加入 水、糖液等调制而成的饮料。 4 4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植物蛋白饮料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销售额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 下表: 表 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2000 500 且2000 500 1 5 5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 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7718 预

4、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6322 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 QB/T2439 植物蛋白饮料 花生乳(露) QB/T2438 植物蛋白饮料 杏仁露 QB/T2300 植物蛋白饮料 椰子汁及复原椰子汁 QB/T2132 植物蛋白饮料 豆奶(豆浆)和豆奶饮料 QB/T2301 植物蛋白饮料 核桃乳 GB10789 饮料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3 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02 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6 抽样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原则上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只抽取预包装产品。 6.2 抽样方法 在企业

5、的成品库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经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 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6.3 抽样基数 抽查的样品基数不得少于20件(不得少于100个最小包装)。 6.4 抽样数量 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8个不同部位抽取8个或8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 取样品量至少为2千毫升,且不少于8个单位包装。 6.5 样品处置 所抽取样品中 1/2 为检验样品,其余为备用样品。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 和封条上签字,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 2 中不会破损。 所抽样品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防止样品在运

6、输、储存过程中发生丢失、失效、变质及交 叉污染。 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应置于干燥低温处。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冷藏等条 件) ,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6 抽样单 抽样单应符合国质检监2004546 号文件规定,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 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 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未生产此 类产品,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 7 7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 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 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B 类 1 感官

7、GB16322 企业执行标准 强制性 GB16322 2 脂肪 企业执行标准 强制性 GB/T5009.6 3 蛋白质 GB16322 GB10789 强制性 GB/T5009.5 4 氰化物 GB16322 强制性 GB/T5009.48 5 脲酶试验 GB16322 强制性 GB/T5009.183 6 苯甲酸 GB2760 强制性 GB/T5009.29 7 山梨酸 GB2760 强制性 GB/T5009.29 8 糖精钠 GB2760 强制性 GB/T5009.28 9 甜蜜素 GB2760 强制性 GB/T5009.5 10 安赛蜜 GB2760 强制性 GB/T5009.140 1

8、1 总砷 GB16322 强制性 GB/T5009.11 12 铅 GB16322 强制性 GB/T5009.12 13 菌落总数 GB16322 强制性 GB/T4789.21 14 大肠菌群 GB16322 强制性 GB/T4789.21 15 沙门氏菌 GB16322 强制性 GB/T4789.21 16 志贺氏菌 GB16322 强制性 GB/T4789.21 17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16322 强制性 GB/T4789.21 18 霉菌 GB16322 强制性 GB/T4789.21 19 酵母菌 GB16322 强制性 GB/T4789.21 20 商业无菌 GB16322 强制

9、性 GB/T4789.26 21 标签 GB7718 强制性 GB7718 备注 1. 氰化物仅限于以杏仁等为原料的饮料 2. 脲酶试验仅限于以大豆为原料的饮料 3. 商业无菌仅限于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罐装植物蛋白饮料。 3 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 7.2 检验项目 植物蛋白饮料检验项目:标签、感官、脂肪、蛋白质、氰化物、脲酶试验、总砷、 、铅、 、苯甲 酸、 、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 黄色葡萄球菌) 、霉菌、酵母、商业无菌 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

10、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它 可能对检测 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 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3.2 若企业标准缺少相关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强制性标准 或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7.3.3 检验机构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若某一检验项目有不同的检 验方法,应优先采用 GB/T5009 中的方法,并应优先采用第一法。 7.3.4 产品标签中明示的质量要求严于标准规定时,应按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8 8 判定原则判定原则 8.1 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食品标签存在以下六种严重情况中任意

11、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反 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 1)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 2) 无配料清单(单一配料产品除外) ,或者配料清单(配料表)中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所使用甜 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名称(检测值低于 0.1 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的除外) ; 3)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 的; 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 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富含某种特殊成分,未标示在成品中的含量。

12、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 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 。 8.2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1)检验合格: 经检验,检验项目符合.标准,依据植物蛋白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 4 判定所检项目合格。 2)检验不合格: (1)严重不合格【A 类指标不合格】 经检验,项不符合.标准,依据植物蛋白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及有关 规定,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 (2)较严重不合格【B 类指标不合格】 经检验,项不符合.标准,依据植物蛋白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及有关规 定,判定为不合格,

13、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注:同时有 A 类和 B 类指标不合格,按照严重不合格表述判定。 9 9 异议处理复检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 、或与不合格项 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情况: 9.3.1 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或按正常工作程序 复检样品在送达复检机构时产品已超过保质期; 9.3.2 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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