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及门诊医疗保险D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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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阅 读 提 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2.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4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 2.5 您应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 3.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2.5 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

2、1 合同构成 3. 保险金的申请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1 保险事故通知 7.1 其他一般条款 1.3 投保年龄 3.2 保险金的 申请 7.2 被保险人的义务 1.4 被保险人 4.保险费的支付 7.3 非中国国籍被保险人特别约定 1.5 第二被保险人 4.1 保险费的支付 7.4 批注 2.我们提供的保障 5.合同解除与效力终止 7.5 争议处理 2.1 基本保险金额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6 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2.2 保险期间 5.2 效力终止 8.释义 2.3 保险责任 6. 如实告知 2.4 责任免除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中意 人

3、寿 2010医疗 保险 007号 请扫描以查询 验证 条款 1 中意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及门诊医疗保险( D款) 报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 2010第 013号 在本条款中, “ 您 ” 指投保人, “ 我们 ” 、 “ 本公司 ”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本附加合同 ”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 中意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及门诊医疗保险( D 款) ” 保险合同 。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

4、,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 保险责任开始日 的 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上述时间和日期均指北京时间。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30天至 70周岁。 投保人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 投保。 1.4 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1.5 第二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的配偶与被保险人同行且均投保 “ 中

5、意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及门诊医疗保险( D款) ” , 则 被保险人 可向我们申请以其随行的且未满 15周岁的子女为本合同第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夫妻可以申请投保的第二被保险人的数量合计最高为 2名。经 我们审核同意承保,第二被保险人享有与被保险人相同的保险保障项目 。第二被保险人及其保险金额 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基本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中途不得变更。 2.2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若投保人选择的保险期间超过 90天,则我们通过 授

6、权的 救援机构 只对每次出境且自出境当日起 90天内发生的 意外伤害 事故 或患突发急性病 ,按本附加合同第 2条承担保险责任,超过 90天 发生的,我们 不 承担 保险责任。 上述时间和日期均指北京时间。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在 境外 旅行时遭遇 意外 伤害 事故 或患 突发急性病 ,我 们将通过授权的境外 救援机构 (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按照下列约定承担救援服务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 2 2.3.1 紧急救援 2.3.1.1 援助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需要救助时, 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 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 2.3.1

7、.2 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需要立即救治,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在确认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需要以下医疗救助时,承担治疗发生的费用,具体如下: ( 1)安排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入住到距事发 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 ( 2)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费用; ( 3)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因病情需要入院治疗连续超过 36小时, 或是 经 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 审核 并确

8、认 属于 紧急医疗 范畴 ; ( 4)未满 15岁儿童住院治疗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元,累计入住以 5日为限。 2.3.1.3 转院治疗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得到充分的救助时,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 2.3.1.4 转运回国 在对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的治疗措施

9、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内。若救援机构 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安排医疗护送。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的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回到北京、上海或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未能指定有关地点,则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送至上述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后,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住院治疗,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将被转送至

10、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若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未能指定医院, 则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送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后,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内,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从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2.3.1.5 安排子女回国 被

11、保险人随行 的不满 十五周 岁 的 未成年 子女无人照料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经济交通方式送其回国,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回国。若 该 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该子女自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交通费用自行承担。 3 2.3.1.6 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若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身故,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服务: ( 1)遗体转送回国 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用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包括支付 灵柩费 (不超过人民币 6,000

12、元 )。 ( 2)火葬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将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的遗体可以在事发地火葬,并支付骨灰盒运回中国的运送费用 (正常航班 )。火葬费用将以事发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 3)就地安葬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以按照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的遗体就地安葬。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8000元的所有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 2.3.1.7 行政援助事宜 如被保险人的机票、旅行证件等重要文件丢失,救援机构将提供重置服务,但费用由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自行承担。 如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提供必要协助,但所产生的费用均由

13、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自付。 2.3.2 紧急门诊和牙科门诊 2.3.2.1 紧急门诊 ( 1)若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因病情所需,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 X光费及 药费)。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 CT)和核磁共振( 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自行承担。 ( 2)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 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事故不超过人民币 10,000元为限,且每一事故之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 400元(含人民币 4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自

14、行承担。 ( 3)如果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门诊诊断后需住院治疗,则该次门诊的全部费用将由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其住院费用按第2.3.1.2项中的保险责任处理。 2.3.2.2 紧急牙科门诊 ( 1) 被 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因遭受意外事故直接造成的 牙损伤 ,由我们通过救援机构负责为其安排紧急治疗。 ( 2)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牙科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事故不超过人民币 4000元为限,且每一事故之 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 400元(含人民币 4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自行承担。 ( 3)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

15、托牙、假牙的牙科门诊费用,我们不予承担。 ( 4)当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接受门诊治疗时,根据治疗性质,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可随时决定将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转运回国。在对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 保险人 或第二被保险人 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 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 或 4 第二被保险人 安排医疗护送 , 其转运回国按第 2.3.1.4项的责任处理。 对每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我们通过救援机构紧急救援所支出的费用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支出的紧急救援费用达到紧急救援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其承担的紧急救援保险责任终止,若本附加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的责任均终止,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对下列任一行为、原因所导致的费用和后果( 包括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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