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供电营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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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电营业规则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号 【颁布日期】 19961008 【实施日期】 19961008 【章名】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供电方式第三章 新装 、增容与变更用电第四章 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五章 供电质量 与 安全供用电第六章 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第七章 并网电厂第八章 供用 电合同与违约责 任第九章 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十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 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 保障供用 双 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

2、 则的规定。 第三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 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 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章名】 第二章 供电方式 第五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赫兹。 第六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 、低压供电:单相为伏,三相为伏; 、高压供电:为、() 、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千伏或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 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千伏及以上时, 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 变电站设计, 方案需经 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 供电企业对

3、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 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 规划、用电需求以 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 商确定。 第八条 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千瓦的可采用低压 伏供电。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 必须采取有效的技 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 供电。 第九条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 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 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 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 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具体容量 界限由省电网经营 企业作出规定。 第十条 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 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 电。 第十一条 用户需要备用、 保安电源时, 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重要性 、 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 用户重要负荷的保安电源,可由供电企业提供,也可由用户自备。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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