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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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第一审程序,本章主要讲述审判的概念、制度,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包括庭前审查、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法庭审判以及对案件的处理,同时分析了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等内容。,第一节 审判概述,审判的概念 审判的任务 审判制度 第一审程序概述,一、审判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提交给它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二、审判的任务,认定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决,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 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发挥法制教育作用,三、审判制度,审判公开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人民陪审制度,(一)审判公开制度,审判公开的定义 审

2、判公开的例外 审判公开的意义,1、审判公开的定义,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 向当事人公开、向社会公开 法庭审理活动的公开和法庭宣判活动的公开,2、审判公开的例外,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宣布不公开的理由,对于判决结果,应公开宣判,3、审判公开的意义,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 有利于推动各项诉讼原则的贯彻执行,保证审判质量 有利于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

3、宣传教育和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二)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的概念 两审终审的特殊情况 两审终审的例外情况 两审终审的意义,1、两审终审制度的概念,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2、两审终审制度的特殊情况,一审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一审判决或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应再实行两审终审 判决或裁定死刑的案件在一审后不上诉、不抗诉或经历了两审后,判决和裁定不能马上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生效,3、两审终审制度的

4、例外情况,两审终审制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为一审终审,4、两审终审制度的意义,既可以及时审查和纠正下级法院的未生效的错误裁判,又有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既便于群众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又有利于案件及时审结,使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及时生效,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诉讼任务,(三)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制度的概念 我国人民陪审员的资格,1、人民陪审制度的概念,指由在公民中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审判制度,2、我国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周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 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四、第一审

5、程序概述,第一审程序的概念 第一审程序的意义,1、第一审程序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2、第一审程序的意义,审判是刑事诉讼的关键阶段,一审是审判的法定必经程序,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关键 一审集中体现刑事诉讼法各项基本原则 正确进行一审,可以减少上诉、申诉,减轻讼累,提高效益,第二节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概念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工作 法庭审判的阶段 法庭对案件的处理 延期审理 公诉案件一审程序的期限 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化程序,一、公诉案件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

6、行第一次审判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二、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审查的概念 审查的内容 审查的方法 审查后的处理,1、审查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庭前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公诉案件的审查侧重于程序性审查,所以也叫程序性审查或形式性审查,2、审查的内容,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是否附有证据目录 是否附有证人名单 是否附有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起诉书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 有无扣押、冻结在案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是否列明

7、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备 有无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3、审查的方法,仅限于书面审查,4、审查后的处理,依法受理并决定开庭审理符合开庭条件 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不属本院管辖、被告人不在案 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需要补充材料的 裁定终止审理或不予受理不符合开庭条件或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的,三、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工作,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员 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必要时指定辩护 将

8、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以便于其出庭支持公诉,将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 以上各项工作必须制作笔录,四、法庭审判的阶段,法庭审判的概念 法庭审判的程序 开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议和宣判,(一)法庭审判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由预先确定的审判组织在特定审判场所调查、核实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意见,依法确定被告人的行

9、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受到刑事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的诉讼活动,(二)法庭审理程序,开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议和宣判,(三)开庭,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审判长宣布开庭,1、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先查对公诉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向诉讼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宣读法庭规则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席 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就绪,传唤当事人到庭,逐一查明当事人身份 查明被告人有无前科,有无被采取强制措施及采取的种类、时间,受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以及受到附带民事诉状的日期 公布案件来源、起诉案由,以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说明不公开理由

10、,2、审判长宣布开庭,告知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包括回避权、辩护权、发问权、质证权、举证权、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等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名单 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四)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或其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被告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 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询问证人、鉴定人 出示、核实物证、书证 宣读、核实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 调取新的证据、重新进行勘验、鉴定或传唤新的证人 法庭核实证据 以上各项均遵照先控方后辩方的顺序,(五)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概

11、念 法庭辩论顺序,1、法庭辩论的概念,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诉方和辩护方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性质及其罪责轻重等问题,提出论点,双方各自论证并互相辩驳的诉讼活动,2、法庭辩论顺序(一轮辩论),公诉人发言第一轮辩论时公诉人的发言称为公诉词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人自行辩护 辩护人发言第一轮辩论时辩护人的发言称为辩护词 控辩双方依第一轮辩论的顺序进行法庭辩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六)被告人最后陈述,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应当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法律对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未加限制性规定,只要

12、与案件有关,都应当允许其陈述 在被告人陈述中发现新的事实、证据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七)评议和宣判,评议 宣判,1、评议,指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已经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讨论、分析、判断并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法庭评议的方法,秘密进行 审判长主持 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书记员记录,不得参与讨论与表决,2、宣判,指人民法院将判决书的内容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宣告,使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知道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决定 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五、法庭对案件的处理,有罪处刑判决 作出有罪判决 有罪免刑判决

13、 法定的无罪判决 作出无罪判决 存疑的无罪判决,六、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定义 延期审理的适用条件,1、延期审理的定义,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2、延期审理的适用条件,通知新的证人、调取新的证据、重新勘验检查 人民检察院申请补充侦查 申请回避导致不能进行审判的 另行委托辩护人或拒绝辩护的 其他情况,七、公诉案件一审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

14、以延长3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审判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从新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理期间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三节 自诉案件 的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概念 自诉案件的审查和受理 自诉案件的审理特点,一、自诉案件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对自诉人起诉的案件进行第一次审判的程序,二、自诉案件的审查和受理,审查内容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自诉的条件 证据是否充分 是否有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受理,三、自诉案件的审理特点,对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5、审理中有以下特点: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可以进行调解 判决宣告前,自诉人可以撤诉,也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 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起反诉,第四节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概念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特点,一、简易程序的概念,指第一审程序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2、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

16、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三、简易程序的特点,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只适用于特定的刑事公诉、自诉案件 审判组织简化,除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外,一般实行独任制 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审理期限短,2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一般当庭宣判,第五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判决 裁定 决定,一、判决,判决的概念 判决的分类 判决书的制作,1、判决的概念,指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2、判决的分类,有罪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分为有罪处刑判决和有罪免刑判决 无罪判决是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作出的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分为法定无罪判决和存疑无罪判决,3、判决书的制作,首部 事实部分 理由部分 主文部分 尾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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